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563207735 上传时间:2023-10-2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1.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简答题简述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丨(1)教育法中规定: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之所以要确立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可 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教育事业是国家、民族乃至全世界的共同事业。其次, 个体发展的活动必然影响社会的发展。因而,每一个受教育者的个体活动就不再是个人的事 情,而成为整个社会活动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并影响着社会的发展。最后,教育工作本身 就是为社会发展作贡献。(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主要表现为:教育法中规定: 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

2、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 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 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 普通话和规范字。”简述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I学校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 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取得的主体资格。对此,我 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理解:1 )学 校 的法律地位是通过法律规定取得的。 (2 )学 校 的法律 地位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设定取得的。 (3) 学 校 的法律地位要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得以实 现。简述教

3、育法的含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 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其次,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 范,强制性是教育法的本质属性。第三,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 行为规范。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 先,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具有以下基本特点:(1)两者的共同特点为:第一,两者都是教育 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 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

4、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 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2)两者的不同特点为:第一,二者的主体 不同。第二,二者的来源不同。其次,教育权与受教育权之间是相互依托的,其主要表现在:(1)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2)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 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3)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 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I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教育法制监督是 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和义务得

5、以实现的必要途径;(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简述国家考试制度的含义和类型国家教育考试是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 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 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教育法中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 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国家教育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 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类型包括:(1)按国家规定 进行的统一入学考试,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2)学历认证考试,如教育自学考试; (3)水平考试。简述教师专业化的内涵和意义。|1)

6、教师专业化主要是指教师职业从实然状态走向应然状态 的距离缩短历程。(2)教师专业化是提高学校教育质量的必由之路。师范教育的责任就在 于培养出训练有素的达到专业化标准的教师,以教师的专业化来实现教学的专业化。教师 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 确立了教师职业的属性,并以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作为相应的法律制度,确保教师 专业化的实现程度。简述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的,学生人 身伤害或死亡的各类事故。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 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

7、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对学生伤害事故 的归责,目前的法律根据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就现行法而言,对学生伤害事 故的归责,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体,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学校、 学生及其监护人、其他当事人都可能成为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主体。论述题 结合实际,谈谈教师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1)教师的权利也称教师的法律权利, 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利益,其具体内容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享有的由教 育法、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特别是教师法对我国教师现阶段的 权利作了具体的规定。其主

8、要内容为:(1)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 改革和实验”的权利,简称教育教学权。(2)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 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简称科学研究权。(3)教师享有“指导学 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的权利,简称管理学生权。(4 教师享有“按 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简称获取报 酬权。(5)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6) 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

9、权利,简称教育培训权。(2)教师的权利受法 律保护,当其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教师申诉制度或者依法提 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做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 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处理。”第三十六条还规 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

10、或者上级机关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律关系的理解和认识|。(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 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教育主体之间也 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 的教育法律规范的调整,使其在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它仅仅 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2)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主要表现于它所具有的综合性特点,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 循教育发展的需要。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

11、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 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 与学校的关系。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2)学校与教师的关 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 育主体产生影响。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 的法律关系。它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其 主要是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其主要是指两者之 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主要指作为一

12、个开放系统的学校, 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权利和义务。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 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 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其一般包括 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 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

13、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 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 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 规定。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 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义务教育法中规定: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 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 分为重点

14、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 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县级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 薄弱学校的建设。”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 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 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 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 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15、的权利。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 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 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 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 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 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 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 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16、,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 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 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联系实际,说明你对学校权利的理解和认识。(1)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 以下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 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 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国家保护 学校的上述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其受到非法侵害,国家将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3) 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利,不可滥用权利(4)结合自身实际,对学校的相关权利进行分 析和阐述。结合实际,谈谈对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的法律保护。(1)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 要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