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考勤制度杨处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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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规范职工休假管理,进一步明确职工应享受的各种假期的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及有关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假期包括法定假、年休假、探亲假、调遣假、婚丧假、女职工生育假及病、事假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在职职工。第二章 法定假 第四条 法定假是指按全1国各族人民的风俗习惯和纪念日而统一规定的假期。第五条 属于全体公民的法定假为: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

2、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第六条 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统一安排休假。第七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不予补假。第三章 年休假第八条 年休假是指在确保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职工连续工作年以上的,每年在一定时间内享有的带薪连续性休假。第九条 职工按下列规定休假:一、工龄年(满1年)至9年的,每年可休假天;二、工龄年至1

3、9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三、工龄20年(含)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5天。第十条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年初制定职工休假计划,并登记备案,确保职工在当年能够享受休假待遇。第十三条 原则上年休假应在本年度内一次使用完毕。第十四条

4、因单位特殊工作需要职工未能休年休假的,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不享受年休假工资补发待遇。第四章 国内探亲假第十五条 国内探亲假是指职工与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或父母,下同)分居两地(国内),在一定的时间内给予职工回家与亲属团聚的假期。第十六条 享受探亲假,以直系亲属户口(含临时户口)所在地为准,职工与直系亲属户口不在一地,又不居住在一地的可享受探亲假。享受探亲假的地域范围为:直系亲属居住在职工工作单位所在省份以外的地区。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到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路途较远的,可根据需要给予路程假。

5、一、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抚养人),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探亲假或职工自愿二年探亲一次的,可二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超过二年以上,探亲假不得累计使用;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由职工供养的抚养人,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并自结婚当年起,向后推算探亲假年限。第十八条 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第十九条 已婚职工的配偶调往外地或外地已婚职工单方调入公司,须分居半年以上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第二十条 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休产假

6、期间,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不再享受当年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第二十一条 已婚职工的父母与职工的配偶居住在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同时可顺路探望其父母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第五章 出境探亲假第二十二条 出境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国外直系亲属在一定的时间内团聚的假期。第二十三条 职工出境探亲休假的条件:一、直系亲属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二、职工配偶为公派出国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在国外规定的留学期限应在3年以上,且出国已满1年;三、职工配偶为公派出国工作或在驻外机构工作的,且出国已满1年。第二十四条 直系亲属定居国外或港、澳、台的职工出境探亲假期:一、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

7、)一次的,给假6个月;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二、未婚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二年一次的,给假45天;一年一次的,给假20天;三、已婚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0天,且假期不予累计。第二十五条 配偶为公派留学生的职工,在其配偶国外留学期间享受假期为:三年休假一次的,给假3至6个月;一年休假一次的,给假1个月。第二十六条 配偶为公派出国工作或驻外人员的职工,其配偶在国外工作满1年后,每两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30天。第二十七条 配偶为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职工,要求出国探亲的,按因私短期出国假期处理。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规

8、定的出境探亲条件的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从单位所在地至就近出境口岸)往返路费,按有关探亲路费报销的规定报销,境外路费及其它一切费用自理。第二十九条 出境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假日。第六章 调遣假第三十条 跨地区调动工作的职工,到单位报到,或经批准调离后,酌情给予调遣假。第三十一条 调遣假期:单身职工,给假1天。有随迁家属的职工,给假1至5天。第七章 婚丧假第三十二条 婚丧假是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予其办理婚事或料理丧事的假期。第三十三条 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3天,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达到晚婚年龄的职工,按其所在地有关政策执行奖励。再婚的,不再享受另行奖励的假期。第三十四条 职

9、工的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亡故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7至10天。第八章 女职工生育假第三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假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计划生育政策,在女职工生育期内,应享受的正常的体检、生产、哺育婴儿的假期。第三十六条 女职工怀孕期间,根据指定医疗单位的意见,定期体检的时间,按正常出勤处理;超过规定的检查时间按病假处理。第三十七条 女职工小产及正常产婴儿死亡的,其产假按医务部门的意见和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正常生育婴儿成活的,产假3个月(含产前假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妇,增加产假2个月;难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

10、5天。第三十八条 女职工给婴儿哺乳的期限(含人工喂养),自产假期满起,至婴儿一周岁止,为期7-10个月。哺乳时间(不含路程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0分钟,多胞胎生育,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30分钟;每天二次的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超过规定的时间,按迟到、早退处理。第三十九条 家居市内,在郊区上班的女职工,在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3个半月。产假期满重新上班后,不再享受每天二次的哺乳时间。第四十条 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女职工休产假前后因身体、保胎、病、伤等原因需要脱产休息的,其超过产假的休息时间按病假处理。第四十一条 产假自产前正式休息之日起计算。第九章 病假第四十二条 病假是指职工因病、非

11、因工负伤或因工负伤、职业病,经市级以上医院(急病除外)诊断和证明,需要停工治疗和休息的时间。第四十三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须由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和证明,按请休假程序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休假。第四十四条 因工负伤或职业病,须经市级以上医院确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第四十五条 因病、非因工负伤久治不愈或者医疗终结后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处理。第四十六条 参加“倒班”的职工,休病假一个班次按3天计算。第十章 事假第四十七条 事假是职工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视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事假(一次)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确有特殊

12、情况,可酌情适当放宽事假条件。未休当年年休假的,先休年休假,再请事假。第四十八条 职工因私短期出国假期不得超过6个月,去港、澳、台不得超过3个月。无特殊情况超假的,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第十一章 其它假期第四十九条 职工参加工会统一安排的疗养,单位应给予疗养假。第五十条 职工实施节育、绝育手术,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康复假。 第五十一条 妻子达到晚育条件的男职工,在其妻子生育期间给予护理假15天。第十二章 假期的管理第五十二条 职工休假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须在开始休假时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向单位请假,并委托直系亲属代办请假手续。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按管理权限批假。职工

13、未经批准休假或超假不归的,按旷工处理。第五十三条 请休假基本程序:一、本人填写休假审批单;二、按准假权限,报领导审批;三、经审批的休假审批单存根,由各单位主管部门存档;四、休假结束后,办理销假手续。第五十四条 准假权限:一、职工的年休假、国内探亲假、调遣假、婚丧假、疗养假、康复假、护理假等由职工所在处级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各处级单位主要领导休假需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二、职工出境探亲必须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一般不得续假,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本人应申请按事假延期,延期申请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有效。三、职工因私短期出国需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明确返回时间,原则

14、上不许延长假期。四、女职工休生育假由其所在处级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出具书面报告,报各级计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 职工在休假期间,除因特殊原因需要超假的,应及时续假。其超假时间可视情按病、事假处理。未及时续假或无正当理由超假的,按旷工处理。第五十六条 经批准休探亲假的职工,其路费由单位报销,办理程序为:先到审批休假主管部门办理休假审批单,再到财务部门按规定核算报销。第五十七条 职工休假期满后,必须按时复职上岗,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休假、销假审批制度和休假登记表,并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年底以前将本年的休假登记表(复印件)

15、整理归档,公司人事部负责监督检查。第六十条 除年休假可一次性顶替病、事假外,其它假不得相互顶替。第十三章 休假期间的待遇核定第六十一条 法定假日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与在岗工作相同。但因生产、工作需要不能放假,必须加班的,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第六十二条 职工休以下假期期间,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与在岗工作相同。分别为:年休假,国内探亲假,调遣假,婚丧假,女职工生育假,男职工护理假,疗养假,职工实施节育、绝育手术的康复假等。 第六十三条 职工出境探亲,获准假期在3个月以内的(含3个月),工资与福利待遇与在岗工作待遇相同;假期在3-6个月的(含6个月),按日扣发日绩效工资(含奖金,下同);假期超过6个月的,停发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国家对出境探亲有其他规定的,以国家政策为准。第六十四条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累计医疗、病休期在1个月以内的,医疗、病休期间按日扣发1/3的日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与在岗工作相同;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除按日扣发2/3至全部的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与在岗工作相同。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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