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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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民法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因为这一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它首先在欧洲大陆各国兴起,这些国家主要由拉丁族和日耳曼族构成。法系的主要内容是民法,法系的代表性法律文件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和法国民法典。英美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两个支系,又称为“普通法法系”。区别: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判例是否为正是意义的法律渊源。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院的判例在法律上或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不存

2、在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判例被认为是正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之一,判例法与制定法是并行存在,相互作用的。2、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区别。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时运用演绎推理的逻辑方法;英美法系国家,因其判例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为关注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的逻辑方法。3、在法典编纂方面,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取较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法典形式,它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从其发展来看,英美法系也正逐步采用法典形式,这一差别在日益缩小,但其法典也只是判例法的规范化,不像大陆法系法典那样抽象化和系统化。4、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基本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法律的基本分类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但在英美等国的法学著作中,往往使用公私法的分类。5、在诉讼程序上的区别。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干涉主义);而当事人主义是英美法系诉讼程序的特点。6、另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观念等方面也存在区别(看书简单总结一下)以上两大法系的区别,是由于两大法系不同的历史背景造成的。也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倾向。一般地说,大陆法系更倾向于理性主义,英美法系倾向于经验主义。但自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区别日益缩小且融合,但由于传统的不同,两大法系的区别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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