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doc

上传人:夏** 文档编号:563143204 上传时间:2023-09-1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5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doc(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 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我国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 功经验的总结。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创立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 以诉讼程序简单而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在以后各个时期的司法实践 中,我们继承和发扬了老解放区的优良传统,不断发展和完善了简便 易行的诉讼程序制度。民事诉讼法正是科学地总结了人民司法工作的 经验,并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基础上对简易 现代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司法公正, 最终落实到审判质量上。据统计,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 程序

2、审理的民事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 90%左右。可以说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案件的质量,左右着人民法院的整体质量,因此,对如何适 用简易程序进行探讨,不无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相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着以下重要意义:1、便于当事人诉讼。我国幅 员辽阔,人口众多,许多地区交通不便,这些客观情况给人民群众进 行诉讼造成一定困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 地为当事人减轻诉讼往返之劳,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使当事人之 间的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受到保护,有 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工作和生产的积性。2、便于人民

3、法院办案。民事案 1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简单民事案件。在近年来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 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相比, 简化了许多程序和手续。这就使一大批简单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时的 处理,从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精力更 好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保证办案质量。3、有利于缓解审判力 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及时化解纠纷,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 化。4、有利于培养、锻炼和提高审判人员独立思考的决策能力和处理 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总之,正确把握简易程序,是最现成、最简便、 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办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根据中

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简易程序 适用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 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 也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在区、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 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审判活动以及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 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效力。2、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 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 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 事实、分清是非。如果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比较复

5、杂,涉及人和 事太多,人民法院需要花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查明全部案件事 实的,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 2担者,谁是权利的享受者,关系明确,不需要通过其他事实去认定, 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异议或者重大分歧。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 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议无原则分歧,人民法院不需要做大 量工作来澄清事实、消除分歧。上述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 割的,三个条件必顺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正确识别 简单民事案件,是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简易程 序的基础,如果将非简单的民事案件视为简单民事案件,就会扩大简 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影响办案

6、质量。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以上三个 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已经 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 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已按照普 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 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是法律明文禁止、绝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 况,此外,院长、庭长、审判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法律关系复杂、 争议较大、社会各界关注且又认识不一的案件,或由于立法滞后、法 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无法律规定的也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 除以上情形外,都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