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学习资料.doc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3123832 上传时间:2023-12-28 格式:DOC 页数:76 大小:531.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营改增”试点学习资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76页
“营改增”试点学习资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76页
“营改增”试点学习资料.doc_第3页
第3页 / 共76页
“营改增”试点学习资料.doc_第4页
第4页 / 共76页
“营改增”试点学习资料.doc_第5页
第5页 / 共7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营改增”试点学习资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营改增”试点学习资料.doc(7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营改增”试点文件学习一、“营改增”的历史沿革二、“营改增”的主要政策三、“营改增”的会计处理一、“营改增”的历史沿革1、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改革预案消费型全行业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得不到保证增值税改革分案调整为保留营业税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率为17%、10%-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税率23%-高于西方16%左右的水平制造业运输费用进项税额先为10%、后为7%增值税凭发票抵扣的链条虚开发票金税一期、二期趋于完善2、2003年市场经济发展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2004年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允许企业抵扣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为保财政收

2、入-搞增量抵扣2007年中西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扩围试点试点历时6年2009年1月全国实行全面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3、2012年推行“营改增”试点背景有二:“十一五”指标两项未完成:服务业发展和节能减排服务业的重复征税问题2011年全国人大宣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最大税种增值税还不是法十二五增值税要立法营业税弊端税负重,如运输业重复征税,如专业化分工出口不退“营改增”首要问题是降低税负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双降”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降原一般纳税人税负也下降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财政分配体制的调整比增值税转型和“两法”合并的影响要宽、要大上海率先试点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航运中心

3、建设的需要没有国地税征管的矛盾财政补贴试点情况:截至5月底,试点纳税人13.5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4.5万户,占33.5%;小规模纳税人9万户,占66.5%。新增试点纳税人17147户,其中:有10811户企业属于在运行期间增加试点服务业务项目,另有6336户为新办企业。税负下降的企业为12万户,占比近90%。交通运输业下降的企业占比为79%。整体税负下降超过80亿元。交通运输业少数企业税负上升原因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管理原因试点改革的覆盖面还不够。4、试点扩围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等8个省市8月准备江苏10月1日试点-“洼地效应”据报道,就在上周召开的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上,省委书记罗

4、志军在部署下半年工作时,积极推进结构性减税就是其中一方面内容。之后召开的省政府全体会议上,省长李学勇明确要求,抓紧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 据权威部门的初步预测,江苏约有20万户相关企业纳入试点,其积极意义也是显见的。一是税制更加科学合理,解决了相关服务行业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二是有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江苏服务业占GDP比重近年来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去年达到了42.6%。营改增后,相关服务业企业税负总体下降,盈利空间扩大,有利于增强国际竞争力,对产业链影响和经济结构的提升也有着深远意义。如上海实施“营改增”试点后,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享受出口“零税率”政策,对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5、等服务贸易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利于企业扩大服务业出口,提升出口竞争力。今年头两个月,就已经吸引12家跨国公司总部落户上海,“营改增”增强了跨国公司总部落户的意愿。二、“营改增”的主要政策(一)试点政策和试点范围:“营改增”试点目前涉及11个文件,包括: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交通运

6、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7号)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

7、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上述试点文件,其中,最主要的是一个方案、一个办法、两个规定,试点方案和办法定位在实施细则这个层级上,是试点的指导性文件。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交

8、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应全部改征增值税。按照财税【2011】111号文件的规定,试点范围确定目前先行在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行业,即(1+6)中试点。其他服务行业今后将逐步推开。(二)试点方案主要政策规定:第一、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

9、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第二、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

10、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三)试点实施办法主要政策规定详见财税【2012】111号文件附件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

11、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

12、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

13、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应税服务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10项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

14、范围注释执行。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

15、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