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别及地域管辖的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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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别及地域管辖的判定一、问题的提出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都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大量出现,而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合同类纠纷案件中,这两种类型的合同均为数不少,属于“案件大户”。自从合同法颁布以来,对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研究、探讨甚多。但是对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特别是从确定地域管辖角度的研究还有待继续。 例如,甲与乙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关于机械零部件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争议,甲公司以承揽合同纠纷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而乙公司则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甲乙之间是买卖合同,并且约定甲公司将产品运至乙公司进行交付,应当由合同履行地及乙公司所

2、在地人民法官管辖。如何正确确定案件性质成为处理本案管辖异议的核心。在审判实践中,类似情况不在少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采用裁定方式作出回应,且赋予了当事人上诉权,只要是启动了管辖权异议程度的案件基本都会进行到二审的终裁。即便是原受理法院享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如此这般的异议、上诉使得案件审理期限拉长,既造成了当事人自身的讼累,又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如果受理法院对无管辖权的案件作出裁判则属于重大程序违法,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下降,也未能彻底的解决纠纷。本文将带着确定地域管辖的目从合同的性质出发进行研究,尽可能的为司法实践中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

3、同提供多视角,从而正确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二、探寻二者的本质区别科学确定案件案由 民事案件的案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确定案由的过程,就是确定合同性质的过程。由于合同性质的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两种合同管辖的规定也是不尽相同的。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应当遵循自己的基本思维方法,即我们的判断须在具体法律条文中找到依据,不能脱离现行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

4、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从法条的定义不难看出,买卖合同的实质在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承揽合同的实质特性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标的物。虽然两者都有交付标的物的要求,但是前者更加侧重的是所有权的转移,而后者则侧重于加工定作的过程,即两种合同的特征履行不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两类合同除了特征履行不同外,对于其他权利义务的规定也是存在区别的。如,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权利就是接受、检验卖方所提供的标的物,至于标的物是怎样进行生产、安装的,是不是由卖方自行生产的,在所不问;但是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其选料需要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

5、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强调了定作人对加工承揽过程的控制监督,但是买受人并不去过多的过问出卖人的生产过程,只要标的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规格、材料等。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非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只根据卖方现有标的物的性能、条件、是否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主要基于现有性能考虑购买。又如,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不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再如,承揽合同的中如果定作人不按

6、约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的,承揽人可以留置未完成的工作成果,而在买卖合同中则没有法定留置权的规定。 三、现行法律关于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往往比较容易,发生纠纷的可能较小。争议主要集中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会因为对合同定性的不同而导致分歧。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运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位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者按木材、

7、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视为合同履行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

8、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四、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判断角度 上述是从法条及理论的规定入手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作了区别,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去区别两者仍然需要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分析。笔者认为从以下的几个角度着手较具操作性: 首先对合同内容,特别是对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进行审查区分,案涉合同的实质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还是更注重产品

9、的加工生产过程,进而确定其特征履行的具体内容,并且要全面的联系的审查合同,而不能片面的割裂的看,更不能简单的看合同的名称(有合同虽然名为购销,但实为加工承揽); 其次,对于合同中所涉产品或者商品的规格、型号等进行甄别,确定其是通用定型产品(即市场上可以直接购买)还是按照定做人的特别要求进行加工的非标准产品(此类产品系按定做人的特别要求生产,市场上一般并无现成商品),标准化或者系列化的其他通用产品的质量、包装、价格一般都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专门用途,只能为定作人所利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可以是特定物。 再次,还可以从合同是否附有产品加工制作图纸、模具等方面来判断,一般加工承揽合同中定做人有时会提供己方的图纸、模具,要求加工人按此生产,而买卖合同中则不会提供图纸、模具等,仅会对产品的相关规格、质量等方面提出要求。 最后,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监督,如果一个合同规定了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的控制权,而且这些控制权显然属于该合同的重要部分,则该合同应属于承揽合同,反之则属于买卖合同。 五、结语 市场活动形形色色,我们在处理裁判纠纷时所面对的情况千变万化,上述分析也不尽全面,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我们掌握正确的概念,运用得当的思维分析方法,就能抓住问题的核心,从容的对二者加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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