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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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一、依法治国的提出、历史意义及基本含义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各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的其本方略;在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又以修正案的形式,将其载入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宪法之中。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是我国社

2、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它为改变中国社会几千年人治思想所厚积出来的专制习性奠定了坚实基础,揭开了中国迈向法治国家的宏伟序幕,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1、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一是必须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管理国家,国家有关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应当依靠法律来进行调整;二是在治理国家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中,法律具有重要的地位;三是全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和依据,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这就要求:(1)在法律制度层面,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

3、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民主和专政的各个环节,都要有科学完善、合理的法律规定,有法可依。(2)在法律观念层面,普遍守法的观念要深入人心,依法办事要成为不可动摇的原则。(3)在法律秩序层面,要正确运用政治、经济和法律等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2、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在当代中国,这个主体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即最高层次是人民;第二层次是由人民选出,受人民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层次是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任命的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查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构。我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依法治国主要表

4、现在: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全国一切重大问题的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决定本地区重大问题的权力。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核心地位,行政、司法机关都是在它的基础上产生的,他们之间是领导被领导、决策被决策、监督被监督的关系。第二,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统一领导下,各国家机关分工负责,协调一致地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规定,要体现各国家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责任分工,有效地运行,人民意志才能得到实现。3、依法治国的实体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国家机器意义上的“国”,其次是国度意义上的“国”。根据马列

5、主义的观点,国家是代表统治阶级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权、治吏。在古往今来的一切国家中,对法治的威胁和危害主要不是来自公民个人,而是来自公共权力和官员。依法治权的重点是依法制约和治理行政权力。其二,是指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依法治国就是依法管理国家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依法治国的精髓是治权而不是治民。依法治国所依照的“法”主要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和基本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是法的文件、指示、领导人讲话、一些地方土政策不是“法”。二、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与基本原则的探索性思考依法治国的实现必须具备某些基本条

6、件并确定某些基本原则。当代中国正在建设依法治国的社会。在这里提出在研究过程中的一些探索性思考。(一)基本条件就具有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人来说,他们对人类社会的理想模式当然会有不同的理解。但对一个长期生活在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中的人来说,实行法治或依法治国原则的社会的确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现实社会。一般地说,实行法治的社会必须具备某些前提条件,例如,一般居民生活比较安定,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等等。相反地,在一个动乱不已、人民饥寒交迫、统治者专制暴虐、官吏专横跋扈的社会中,是不可能有法治的。从历史上看,法治社会是在近现代社会才出现的,在古代和中世纪,

7、除了个别时期外,一般是不存在法治的。当然在近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也并不一定是实行法治的。或者说,仅在少数国家并在一定时期实行。资本主义社会大体上在17世纪后期才开始出现(以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为界),到现在已经历了三个多世纪。但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法治或依法治国原则的形成都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长的几百年(例如英、法、美三国),短的也有几十年(例如二战后的德、意、日三国)。在前苏维埃,社会主义社会自俄国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开始,至90年代初苏联解体止,约70年中,也难说曾形成过法治社会。(二)基本原则构成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古今中外的学者众说纷纭。但大体上说,可分

8、为两类原则,一类是实体原则或价值原则,也即指法治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另一类是形式原则或程序原则,它们指实现法治目标所必须确立的形式或程序。1实体原则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存在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什么是社会主义?按照邓小平的理论概括:“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一科学概括强调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目标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以及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基础。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总之,中国的社

9、会主义法治的实体原则,即它要实现的实体目标,从根本上讲就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以及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的基本路线。我国法学家对当代中国法治的价值原则必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理解,也可能提出诸如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概念或原则,但都应注意以社会主义本质和基本路线为基础来阐述。2.形式原则为了有效地实现“依法治国”的原则,必须提出实现这种原则的实体目标,而且还应建立为实现这个目标所应具备的形式或程序方面的原则。在当代中国,对法制的含义一般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的表述,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理学教材中,又作了具体的阐述,“一般认为,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关键,

10、执法必严是要求,违法必究是保障”。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关于法制的表述对加强法制起了重要作用,它以通俗易懂的语句概述了依法办事的逻辑含义。这一表述是我国法制的一个重要的形式原则,但并不代表整个法制的实体的和形式的基本原则。依法治国基本原则中的形式原则,目的是为了有效地实现依法治国,它对广大公民、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政党、武装力量是普遍适用的,一方面它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利益,并防止他们对权利的滥用。另一方面,也维护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它们滥用权力。对这两个方面,应保持适当平衡。这些原则如果符合本国法治发展情况,将指引和促进依法治国原则的实现,而且也可以作为检验这一原则的标准。因此

11、,认真总结本国法治发展经验教训,确定这些原则是我国有关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以及法学工作者的一个重大任务。三、依法治国的优越性和局限性在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时,人们一定首先会问:为什么一定要实行“依法治国”,也就是说,“依法治国”有什么优越性?为此,必须简单地说明法学中一个可以说是最普通但又是最深奥的问题:法律是什么?为什么人类需要法律?法律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现象,特别是要概括出一个对各个不同历史时代、不同国家法律都能适用的法律概念,更为困难。这里只能分析现代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概念。从现象上看,法律是由各种法律规范或规则构成的,这种规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行

12、为模式大体上有三种:(1)可以这样行为;(2)应该这样行为;(3)不应该这样行为。第一种行为模式的规定可称为授权性规则,第二和第三种模式的规定可合称为义务性规则(即令行禁止)。法律后果大体上也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有效、合法、加以保护或奖励;(2)否定性后果,即法律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社会生活中存在有各种规范或规则,但法律规则不同于任何其他规则,首先因为它代表了“国家意志”,是以国家名义制定、发布和实施的,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再有,法律是一种规则,这是从静态意义上讲的。从动态意义上讲,法律是指一种过程或事业,即包括立性、权威性、可预见性等,从而具有特有的社会作用

13、。它大体上可归结为以下六个方面:(1)维护社会秩序、和平,促进改革、文明、民主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2)根据一定价值准则进行利益分配,确定和维护个人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3)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提供法律根据以及对他们滥用权力的行为实行制约;(4)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的争端;(5)预防或制裁违法、犯罪行为;(6)为法律本身运行和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所有这些作用都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依法治国”,就是发扬正义、民主,尊重人的尊严,为人们选择生活目标提供可靠框架。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制是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选择和坚持法制实际上就是选择和实现现代文明的法律价值和法

14、律制度。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继承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并在系统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目标,明确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的民主法制思想,也标志着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治国方针的重大转变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依法治国其实质就是依法治取代人治,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句话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只有全面的遵循这些原则和要求,才是其正实现了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依法治国,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除了要加强立法,推进司法改革外,其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15、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希望。邓小平早就讲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这是切实保证实现依法办事的重要前提。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传统的应试教育体制是不少学校仍把法制教育放在微不足道的地位;许多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家长们也只是一味的追求分数效应,把孩子的品德和法制教育放在一旁,这样学校和家庭的双重忽视使孩子们对一些必备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甚至几近法盲,其结果只能是一方面当受到不法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对什么是犯罪违法界限不清,在一时冲动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给他人、自身、家庭和社会带来很大的伤害。许多青少年犯罪的案例充分表明,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相当的淡薄,相当的匮乏,不学法、不懂法导致不能违法不能守法。所以要真正建立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特别是从小开始培养不仅是非常重要的,且是当务之急,这也是学校、家庭、社会所不可推卸的责任,让我们都行动起来,为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而做出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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