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合同范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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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1 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合同范本 3 篇 技术引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属国家不同、语言不同、法律不同,为防止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分歧,有必要对那些容易混淆的词语,如专有技术、技术资料、质量标准、净销售额、技术改进等用定义的方式加以明确和具体说明。以下是第一范文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3 篇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合同范本一 本协议由按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组建,总部设在美国_地的_公司(以下称公司)为甲方与_公司(以下称为买方)为乙方于_年_月_日在_地缔结,一式两份。 鉴于公司和买方就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特此订立以下条款: 第 1 条 定义 本协议各术语的

2、定义如下: “验收手册” 验收手册是指由公司提供,供公司与买方检验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所用的一种文件。 “系统部件” 系统部件是指公司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并按规定资料标准生产的部件,其包括,但不必一定是公司供货商所生产的部件。但经双方同意,用以替代上述部件的仿制或改进设备也应视为系统部件。 “规定资料” 1 / 1 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的、公司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图纸、数据和其他资料。 “附属项目” 附属项目是指 c 表中规定的附属及服务项目,c 表附属本协议且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缺陷或瑕疵” 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有关规定之处。 “生效日期” 本协议生

3、效日期是指正式授权公司开始用买方资金进行工作或者公司收到首笔付款之日。上述授权书可为买方正式委托的官员所发之电报或信函,或是双方正式签署的本协议副本。上述生效日期即为本协议规定的开始工作之日。 “可容许的迟延” 本协议中使用的“可容许的迟延”一术语是指由本协议第 7 条(可谅解延迟)中明文规定的迟延原因。 “专有软件” 与有软件是指程序,储存在磁带、磁盘中的信息文件或可从计算机上得到或以其它形式存在的材料中的为公司所专有的一切程序或资料。 “现场验收” 现场验收是指买方按照验收手册对买方设施上安装的设备所作的最后验收。 1 / 1 “技术规格” 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 a。 第 2 条 销售主

4、体事项 公司愿意向买方出售,买方愿意向公司购买设备及其附属项目。 设备及其附属项目须符合本协议和技术规格要求。 设备性能必须符合_所规定的性能,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标准,并提交全部适用的,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 公司应于_(日期)之前准备且提交给买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 3 份。审议和批准验收手册的日程载于附表 b。 本协议正文规定如与附表规定相抵触,以本协议正文规定为准。验收手册若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 3 条 价格 设备及附属项目购买费加上预付的运往买方的“一切险”运输保险金,总价为:_。 第 4 条 支付 本协议所规定或涉及的所有款额均为_(

5、某国)法定货币,买方支付公司的所有款项都必须使用_法定货币,公司书面另行通知买方的除外。 买方同意向公司支付买价,总金额为_。 收到公司的各种发票后,买方必须即刻付给公司业已到期应付的所有款项,包括各种税收费用在内,不得有例外。 1 / 1 如果由于买方或买方代理商或代理人的延迟,不能按议定的付款时间支付公司业已到期的款项,公司保留收取延付费的权利,延付费月率为到期末付款的 1.5%(年率为 19.56%),买方也同意即刻交付本协议所规定的此种费用。如一次或数次延迟付款达六十(60)天或以上,公司有权停止本协议所规定的工作,并有权根据本协议第 7 条(可谅解的延迟)的规定声明此段工作中止及其产

6、生的后果为可谅解的。买方同意对公司因停工和重新开工所引起的额外费用作合理补偿。如一次或数次延迟付款达一百二十(120)天或以上,公司可以根据本合同第23 条(因无力清偿债务而终止和撤销)第 2-5 款规定,确认本协议已被撤销。 第 5 条 交货与验收 公司至少应在供货前二十八(28)天将初步验收的日期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公司,且至少应在七(7)天前书面通知买方验收的确切日期。买方须在上述设备验收日期之后连续_周内,每周为五(5)个工作日,共计_个工作日,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 如发现设备有缺陷,应由公司可在每周买方不进行检测的两天中或在检测期间进行校正,但不得妨碍买方进行上述检测。校正之

7、后,应允许买方以任何必要的手段对校正部分进行另行检测,以证实上述缺陷已清除,同时没有影响以前成功检测的结果。 顺利完成这些检测后,买方须在出厂设备验收证上签字,证明业已完成检测。验收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公司在买方同意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买方在出厂设备验收证上签字后,公司须将设备拆卸、包装,以便运往买方工厂。 1 / 1 从公司工厂至买方工厂的装运应由_进行或安排,不得无故延误,_应负责所有设备以及可交付使用的附件的水、陆运输费用。 买方应当连续_个工作日对设备进行现场验收,以确保设备仍能完成出厂验收时所作的各项试验。 公司必须在上述验收后尽快,或在验收期间,在不妨碍买方检

8、验条件下,校正买方向公司监督员所指出的缺陷。校正之后,应同意给予买方额外时间以重复尚未通过的检测,以及进行其他一些必要检测以证明上述缺陷业已消除且不影响先前已成功的试验。 上述检测完成后,买方须立即在现场验收证上签字以证明验收完毕,验收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公司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现场验收应在协议生效后_周内进行,该期限可按本协议第 7 条(可谅解的延迟)规定延长。若买方用该设备进行培训,则认定现场验收已经进行,应立即签署现场验收证,此证从买方首次使用设备进行培训日期起生效。 如在出厂验收试验或现场验收试验期间,为查明故障而需重新校正或重新编排程序,在不致引起延误

9、或价格增加的情况下,应尽可难采用最新的图纸、数据及与该系统有关的其他技术资料。若因此导致误期或使价格增加,则只能按买方原来书面要求采用原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本项前文所述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在按本协议第 9 条(更改)更改订单后,即成为认可资料。 第 6 条 所有权和损失的风险 1 / 1 公司保留对设备及其附件的所有权,直到总买价全部付清为止。尽管如此,该设备及其可交付的附件的损失风险从设备及其可交付附件在公司工厂交货时已转让给买方(根据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20xx 年版)。 第 7 条 可谅解的延迟 如部分或全部因下列原因而致使任何义务没有或延迟履行,公司不承担任何

10、违约责任:天灾、公敌行为、战争、民变、叛乱、暴动、禁运、火灾、爆炸、地震、雷击、洪水或其他重大事件、其他重大灾难、政府或其他合法当局的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运输延误或故障、因买方或罢工或其他劳动争议造成的延误、因物资、材料、附件或设备短缺或供货延误、或其他任何公司无法实际控制的原因。如因此而没有或延误履行协议,公司可以决定延长其执行本协议规定义务的时间,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事故或其后果的持续期。但公司应尽一切努力减小可谅解延迟所造成的影响。 除上述规定之外,下列原因也应视为可谅解延迟的原因: 公司没有收到全部必要的约定资料,但这种延误必须是公司实际无法控制的原因引起的,而不是由于公司的责任或过失

11、引起的。 公司须及时将预计的或实际推迟交货或现场验收的信息以及有关细节和估计的延误的期限通知买方。 如果买方导致或引起的可谅解的延迟达一百二十(120)天,在其后的 30 天以内,双方未能就变通履行本协议的义务达成协议,包括调整总买价,公司可就此书面通知买方撤销本协议,这种撤销应视为是执行本协议第 23 条(因无力清偿债务而终止和撤销)第 2-5 款规定。 第 8 条 税收 1 / 1 除第 3 条所提及的总买价外,买方须向公司支付所有的出口经纪人佣金以及销售、消费、营业、使用、货物等税或类似的由_地任何税务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或今后制订的法律,不论其是现在或今后生效的,对公司征收的与本协议有关的

12、税收。 第 9 条 更改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得对本协议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按本条第 3款所作的更改除外,但须按此条规定制作更改订单。 更改订单必须作成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协议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而且应由买方和公司签字。 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公司可适当对技术规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严重影响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 第 10 条 备件 公司在十(10)年期内(从现场验收日起)得向买方提供公司设计或制造的备件。在此 20xx 年期间,买方订购的备件得以收到订单时公司的现行销售价或公

13、司的工厂交货价供货,那种价格合理即使用那种。上述期限到期及在处置用以制造公司设计备件的专门机床之前,公司必须书面通知买方以使买方有机会发出定单。 第 11 条 侵犯专利 除协议第 14 条(责任范围)所罗列的间接损害或意外损害责任外。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将保护买方免予承担因按本协议购买设备而侵犯或被指控侵犯美国专利(非其他专利或权利)的任何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购买的设备中,其附件、 1 / 1 设备或零件没有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有关专利保护由本条第 2 款另行具体规定。 对于没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但安装在本设备上的附件、设备或零件,公司只能按此种附件、设备及零件的制造商保护公司免责的方式

14、、范围和限度保护买方免责,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从制造商处所得的保护应转让给买方。公司必须尽可能地为买方从公司的卖方和供方处争取最优惠的保护补偿。 公司对买方任何实际或被指控的侵权概不负责,除非: (i)买方被诉侵权或收到指控侵权的索赔书,且在收到此种索赔书后十(10)天之内将情况书面通知公司。 (ii)买方必须协助公司且与公司通力合作,以便减少(或不使用被指控是侵权的物品)专利权使用费、索赔费、损害赔偿金及有关费用,并及时向公司提供买方掌握的可用在此种索赔或诉讼中作为辩驳材料的所有资料、文件、记录及其他文据副本,对于可能要求公司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支付的任何费用、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或专利权使用费,买

15、方概不承担或支付。 (iii)公司有权进行任何有关索赔之诉或指控的谈判或辩护,且可以本公司名义或以买方名义参与谈判和进行辩护。 第 12 条 免责保护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无论如何,买方和公司均应使各自的雇员保持稳定。各方仅对自己的雇员实行工人恤养和职工责任保险。 买方保证公司、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免于因公司按本协议进行活动或公司为设备提供服务而使买方、或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雇员所受到或承担的任何或一切损失、损害、责任、费用或开支的责任, 1 / 1 因公司、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故意渎职或严重过失所致的除外。 公司保证免去买方、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和

16、雇员因买方按本协议进行活动或买方对设备进行维修时使公司、其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受到或承担的任何或一切损失、损害、责任、费用或开支的责任,因买方、其高级职员、代理人、服务人员或雇员故意渎职或严重过失所致的除外。 履行本协议时,各方须对因自己的过失,不论是主动行为、鲁莽、疏忽或缺乏技术而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负责。 第 13 条 担保 按本条款规定,公司保证不会因设备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导致设备达不到技术规格要求。 就完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设备部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如在两(2)年之内出现故障,公司只负责在公司的工厂进行调换,或视情况进行修理。 就非完

17、全按公司设计详图制造的设备部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如在一(1)年之内出现故障,公司只负责在公司工厂进行调换,或视情况进行修理,但就部件、约定的资料和耗损零件的担保必须限于本条款以下的规定。 就部件、约定的资料和耗损零件而言,公司须尽一切应尽的可能从其制造者处取得最大程度的担保,并将同样的担保转让给买方。 上述担保不适用于因买方人员修理、更动、不当使用或因买方没按公司提供的维修手册和使用说明书使用或维修设备而引起的设备故障。 1 / 1 买方须将有瑕疵的设备部件退回公司工厂。修理件或调换的新件由公司以工厂交货价交付买方,如所退设备部件属本协议的担保范畴,则可免费。 担

18、保除外规定:公司应提供由该 13 条以上所规定的担保,第 12 条(保护)规定的保护和第 11 条(侵犯专利)规定的专利保护,而:(1)不再承担因履行本协议而导致有所有法律或其他方面的赔偿,(2)不再提供因履行本协议而出现的所有法律或其他方面的其它担保,不论是明示或默示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特定的有关可售性或适用性的默示担保。 第 14 条 责任范围 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任何种类或性的间接或意外损失承担责任,包括且不限于因设备或其他任何财产的短缺或使用而导致或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损害,不论其为何种性质或种类,也不论是何原因。 第 15 条 使用专有软件的特许 提供给买方的专有软件的一切权利仍

19、属公司所有。公司在此特准许买方按设计功能使用专有软件,但该特许不属买方独有、且不可转让。特许权费应计入总买价。 未经公司预先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泄露专有软件或其任何部分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资料。 买方必须能够随时说明复制软件是为了有效发挥专有软件的设计功能。 凡买方违反本条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有权撤销此种特许。如果撤销特许,买方须在撤销后十五(15)天内将所有专有软件拷贝交还公司。 第 16 条 出版物 1 / 1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买方不得复制按本协议规定或为促成本协议而得到的任何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买方也不得使用或公开任何为其所有的此类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及其任何副本或

20、复制本,也不得将其内容泄露给任何其他个人、商号或公司,除非: (i)为使买方能操作和维护本设备;或 (ii)给设备的其他买主、承租人或受让人,但此种买主、承租人或受让人必须与买方一样按本条款的限制性规定保存和使用此类出版物、文件、手册和资料;并必须签署一书面协议以取得公司赞同。 双方清楚知道和同意所有版权均属公司所有,买方不得传播、公开或使用由公司提供给买方的一切出版物、文件、手册和任何形式的资料,本协议明文规定的除外。 双方还清楚知道和同意,提供出版物、文件、手册或资料并不是准许或特许制造或让他人制造本设备的任何零件、部件、系统或元件,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7 条 合同的保密 双方当

21、事人、其雇员、代理人、代表或顾问应视本协议及其任何补充协议和所有条款和条件为机密,无论何时,不经另一方同意,均不得将其或其中任何一部分向任何人或团体公开,法律作有规定的除外。 第 18 条 买方人员 公司允许一定数量的买方代表在设备制造、试验和验收期间到公司的工厂见习,以熟悉设备的构造与性能,确认设备是否符合检验手册规定的运行标准而不另外收费。但买方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得由买方负担。 1 / 1 第 19 条 检查会 在设备制造期间,必要时,将与买方代表在公司的工厂举行进度检查会。会上由公司报告进度与按计划完成的情况。 此种会议的记录由公司整理,并在每次会议后尽快分发给每位与会者及其他双方一致认

22、同的人士。 从协议生效后一个月起到提交设备作出厂验收为止,公司必须每月向买方递送进度报告,以提供设备近况信息。 第 20 条 转让 本协议呆协议双方当事人、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且对双方当事人、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未经一方当事人预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全部或部分转让本协议、其所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如公司的权益必须转让给继承其全部财产的其他公司时应当例外,且公司还可转让其协议所规定的任何固定或偶然的收款权,也可以转让收取买方按本协议规定为支付任何此种款项而交付的任何押金的利益。 第 21 条 履行权不得放弃 不论何方在何时未执行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或未要求另

23、一方履行合同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解释为放弃这些规定,也不得影响本协议或其任何部分的效力,以及上述一方此后执行任何和全部此种规定的权利。 第 22 条 因无力偿付而终止协议和协议的撤销 在之后的任何时候,如对方当事人呈交了自愿破产申请书,或被提起破产之诉,且在此后根据此种起诉被判破产,或法院根据任何改组法规的规定对对 1 / 1 方当事人及其资产实行保留管辖至少六十(60 天),或对方当事人被判无力偿还,或因对方无力偿还,指定了人员接收对方的资产,且在其后的六十(60 天)内未作清偿,或对方资产被剥夺至少六十(60 天),或对方为清偿债务而将全部财产转让。 除本条第 1 款之规定之外,在协议期限内

24、,买方还有权随时书面通知公司取消设备购买。收到此种通知后,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尽快中止设备的生产,至少在收到通知三十(30)天后,完全停止该设备的生产工作,并通知各转包人停止工作,保护一切为公司占有而买方应取得或之后可能取得利益的财产,并采取其他合理行为,以减少本条第 3 款所规定的应向公司支付的协议撤销费用。 如按本条第 2 款规定撤销协议,公司有权获得按公认的会计惯例合理计算的因本协议的履行和撤销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成本费用的补偿,外加为实际成本10%的利润。买方以前根据本协议所付款项必须从补偿费中扣减。 收到本条第 3 款规定的付款数额连同任何包装费后,公司必须在公司的工厂以工厂交货价(根据国

25、际贸易解释通则1920xx 年版)将未完工的设备、零件成品或半成品,尚在加工的工件及其他成本已纳入本条第 3 款规定成本的材料交付给买方,同时将其产权转移给买方。 只要买方同意,公司可全部或部分保留上述未完工的设备、零件成品或半成品、尚在加工的工件及本条第 4 款所规定的其他材料,在此种情况,买方付费应当减少,减少金额等同公司保留财产的价值。如应买方要求,公司必须替买方卖掉公司不想保留的任何上述规定的财产,此种出售或其他处置的实得额应由公司付给买方或另记入买方贷方。 应买方书面要求,且在提出此种要求时买方已经决定行使其本协议所规定的撤销协议的权利,公司必须通知买方其应承担的撤销费用的责任。 1

26、 / 1 第 23 条 仲裁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必须提交由一名公司代表与一名买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讨论解决。讨论期间,公司必须继续努力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如在提交委员会后十五(15)天内未获解决,则按国际商会的仲裁调解规则,由该规则指定的一名仲裁员最终裁决。此种仲裁将在_地举行,仲裁必须使用英语。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员有权裁定由协议双方或一方承担所有仲裁费用并确定其金额。 如违反或指控违反本协议的时间超过一(1)年,则不得将争议按协议规定提交仲裁,双方也不得对对方提起任何诉讼。 第 24 条 通知 买方对公司送发的有磁本协议的通知或函电,如果不按下列地址

27、送发,则一律视为未按规定送发: (地址略) 如果公司未按下列地址给买方送发有关本协议的通知或信函,也被视为未按规定送发: (地址略)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请求、要求、审核、批准、同意或其他信函必须作成书面形式,如派专人递送,得视为其在递送当天就被收件人收悉,如用航空邮寄,得视为寄出后的第 10 天应被收件人收悉,如用电传,一经答复则视为收件人收到此件。 第 25 条 其它 1 / 1 本协议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撤销作废。 本协议及上述附录中的标题仅为了查阅方便,

28、并非本协议的构成部分,不得影响对本协议的解释。 为执行本协议必要职责而需要往返于_地与_地的公司职员,应由买方提供二等舱机票公司不负担此项费用。 当事人双方相互保证: (i)自己是按本协议所注明的管辖区的法规正式组建并合法存在的公司。 (ii)本协议的签署及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的履行均属其法人权限范围之内,且全都经过股东决策的正式授权,不触犯任何法律,除已经取得或生效的外,不再需取得任何政府部门或机构的同意和批准,或需在这些部门,机构登记或备案。 (iii)代表协议各方签署本协议的人保证其完全有权代表当事人缔结本协议。 第 26 条 适用的法律 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法典为准。

29、 协议双方对协议之首所述之日正式签署以下各项规定,特此为证。 _ _ (甲方代表签字) 1 / 1 _ _ (乙方代表签字) 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合同范本二 目录 (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第一章 定义 第二章 合同范围 第三章 价格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方案二) 第五章 交货与交货条件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第七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第八章 标准与检验 第九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第十章 保证、索赔和罚款 第十一章 侵权和保密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 / 1 第十三章 税费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方案二)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附件: 一、合同的供货范围和合同产品

30、的内容(略) 二、技术资料的内容及交付日期(略) 三、“合同工厂”的规范及技术条件(略) 四、合同的分项价格(略) 五、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六、买受人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略) 七、出卖人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 八、买受人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略) (供进口成套设备用)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 1 / 1 中国, (以下简称买受人)与 (以下简称出卖人),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 1.1 “买受人”是指 ,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1.2 “出卖人”是指 国 公司,或者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财产继承者。

31、 1.3 “合同产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产品及其型号和规格。 1.4 “技术资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术数据、图纸、设计、计算、操作、维修、产品检验资料。 1.5 “合同工厂”是指买受人使用出卖人提供的技术和资料生产合同产品的场所,包括出卖人提供的全套设备和备件,即 省 市 工厂。 1.6 “净销售价”是指合同产品的销售发票价格扣除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商业折扣、税金和外购件等的费用后的余额。 1.7 “技术服务”是指出卖人根据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规定,就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装配、检验、调试、操作等工作,向引进方提供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 1.8 “商业性生产”是

32、指合同工厂生产第 台合同产品以后的生产。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双方政府有关当局中的最后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增减上述定义) 1 / 1 第二章 合同范围 2.1 买受人同意从出卖人购买,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出售 成套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备件(以下简称“设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生产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和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出卖人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出卖人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卖人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

33、能和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卖人派遣有经验、健康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卖人负责培训买受人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签订后 年内,根据买受人的要求,出卖人有义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买受人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三章 价格 3.1 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 (大写: )。 3.2 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1

34、 / 1 3.2.1 机械设备部分: (1)设备和材料费; (2)备品和备件费; (3)设计费; (4)技术资料费; (5)技术服务费; (6)技术培训费。 3.2.2 技术转让部分: (1)技术转让费; (2)设计费; (3)技术资料费; (4)技术服务费; (5)人员培训费。 上述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总价中的设备部分为 fob 港口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的固定价格,并包括装船费、包装费以及将货物装到买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总价中的技术资料部分是指将技术资料在 交付以前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 1 / 1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

35、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 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人。 4.2.1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的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

36、)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货物装船通知后三十天内,经由北京中国银行出具以出卖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给出卖人(保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八)。 4.2.2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 / 1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装箱明细单一式六份;

37、(5)质量和数量合格证书一式六份。 4.2.3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支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并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三十天内,即支付给出卖人: (1)按本合同第十章第 10.3 条规定的由买受人出具的经出卖人会签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1 / 1 4

38、.2.5 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偿或/和罚款时,买受人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4.3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一适用于现汇付款的情况) 第四章 支付(方案二) 4.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电汇(t/t)进行。买受人向出卖人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 银行,出卖人向买受人的付款应通过 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买受人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出卖入: 4.2.1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

39、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由 银行出具的以买受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附件七); (3)金额为合同总价的形式发票一式六份; (4)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5)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1 / 1 上述单据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天内提交。 4.2.2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在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交货时,买受入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支付给出卖人。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

40、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4.2.3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在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付给出卖人: (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4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交的下述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三十天即支付给出卖人: (1)

41、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1 / 1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保证期结束的确认书影印本一份; (3)即期汇票一式二份。 4.2.5 合同总价的 %,计 (大写: ),买受人应自 日起,于 年内,每 个月为一期,平均分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出卖人。 4.2.5.1 出卖人应开立分 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汇票共 份,每份正副本各一份于 时提交买受人: (1)票面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另加第 章 条规定的延期付款的利息,计 (大写: ); (2)以 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 个月; (3)以买受人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 %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期日止。具体

42、金额如下: 票期 本金 利息 本利合计 第一期 第二期 合计 4.2.5.2 买受人收到汇票后,立即对上述分 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北京中国银行背书保证后送交出卖人。 1 / 1 4.2.5.3 出卖人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北京中国银行,由北京中国银行提请买受人于汇票到期日后一天支付给出卖入。 4.3 按本合同第 章和第 章规定,如果出卖人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买受人在按本章第 4.2.2 条、4.2.3 条、4.2.4 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4.4 买受人支付本章第 4.2.1 条所规定的货款时,应向出卖人提交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出卖

43、人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总价 %和延期付款的利息的保证函(保证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八)。 4.5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均由买受人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均由出卖人负担。 (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用于延期付款的情况) 第五章 交货与交货条件 5.1 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分 批将本“合同工厂”的“设备”交付完毕。 总毛重大约为 公吨。总体积大约为 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 ,目的港口为中国 。 5.2 出卖人在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应向买受人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大约总重量、大

44、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危险品的品名以及国际危规号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重量,以 1 / 1 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 30 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 12 米、宽 2.7 米、高 3 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向买受人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受人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受人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出卖人即开始制造。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 个月,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

45、料和危险品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批货物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的说明。 5.3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5.4 出卖人供应的每批设备,应在本章第 5.1 条规定的港口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出卖人在买受人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5.5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 天,出卖人应以电报通知买受人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1 / 1 (7)重

46、量超过 30 吨,尺寸超过 122.73 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8)危险品的品名、重量、国际危规号。 同时出卖人还应航寄给买受人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序号、“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宽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2)重量超过 30 吨或体积超过 122.73 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项证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

47、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受人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5.6 所有设备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需要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出卖人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5.7 买受人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十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通知出卖人。如买受人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受人或买受人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出卖人。 1 / 1 5.8 如出卖人未能在买受人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受人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5.9 如出卖人在受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

48、物备妥而买受人船只不能在预计抵达日期后三十天内抵达交货港口,这三十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出卖人负担,但第三十一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出卖人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受人核实支付。但出卖人仍有责任根据买受人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后负责交货。在此情况下,出卖人不支付迟交罚款。 5.10 出卖人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四十八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传通知买受人。如遇有第 5.5 条规定的大件货物及危险品,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买受人因出卖人未及时通知而未投保所造成的损失将由出卖人负担。 5.11 在将货物

49、装到船上后,出卖人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目的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受人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 5.12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二。 5.13 出卖人在技术资料发出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的日期用电传通知买受人。在资料寄出后二十四小时内出卖人需将发出日期、船次、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件数、合同号以电传的方式通知买受人。 1 / 1 5.14 “技术资料”到达目的机场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 5.15 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和/

50、或 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出卖人在北京/或 机场交付后即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二十一天内在北京和/或 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并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5.16 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出卖人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受人: (1)空运提单一式二份(通知目的机场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并注明合同号。); (2)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 第六章 包装与标记 6.1 出卖人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

51、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6.2 出卖人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6.3 出卖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1 / 1 (3)目的港; (4)收货人; (5)设备名称及项号;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公吨或超过二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和

52、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6.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一式二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式二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二份。 6.6 出卖人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1 / 1 (5

53、)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代号、号称和页数。 6.7 凡由于出卖人对货物包装不善,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出卖人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七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7.1 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 和本章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联络。 设计联络会议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详见附件 7.2 出卖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出卖人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 。 7.3 买受人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买受

54、人向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 。出卖人依此做为本“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7.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个月内出卖人应将有关标准、规范及其清单航空邮寄给买受人。买受人将对出卖人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出卖人进行设计的依据。 7.5 出卖人在初步设计全部资料寄达北京后 个星期内,应自费派遣技术人员来作解释设计,买受人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解释设计期间,买受人有权提出改进意见,出卖人对此应予充分考虑。初步设计经审核后双方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即作为最终设计的依据。 1 / 1 7.6 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提供的最终设计全部资料后 天内,应予确认。 7

55、.7 买受人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有权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出卖人的有关设计单位和制造厂了解与本“合同工厂”有关的数据和技术资料。出卖人应协助办理入境证和居留手续,并免费提供所有与设计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 7.8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受人提出与“合同工厂”有关设计的技术问题时,出卖人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章 标准与检验 8.1 出卖人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出卖人国家和/或公司现行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 个月内,出卖人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受人。买受人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

56、经双方讨论商定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 出卖人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受人提交由制造厂或出卖人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8.3 买受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出卖人国家会同出卖人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出卖人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三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出卖人,以便出卖人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 1 / 1 检验应有买受人人员在场,买受人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检验和参加出

57、卖人及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8.4 买受人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出卖人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多由出卖人负担。 8.5 买受人检验人员在出卖人国家和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受人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受人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8.6 出卖人应免费为买受人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等。 8.7 如买受人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出卖人将自行检验。

58、 8.8 出卖人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出卖人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受人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出卖人,并为出卖人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合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第 8.1 条和第 10.1 条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出卖人责任,此记录即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8.9 出卖人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受人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第 8.8 条所述问题系属出卖人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

59、作为买受人向出卖人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1 / 1 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受人的检验费用。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出卖人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 个月。 8.10 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出卖人后,出卖人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8.11 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出卖人对本合同第九章、第十章所承担的责任。 8.12 在检验中,如发现出卖人

60、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得不及时,经与出卖人协商,买受人有权按照买受人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九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9.1 “安装”系指合同工厂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连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投料试生产”系指合同工厂投入原料和公用工程以试生产。 “考核”系指为检查本合同附件 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 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则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 9.2 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受人负责组织和在出卖人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出卖人有权对其进行详细设计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

61、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1 / 1 合同工厂的试车、投料试生产和考核应在买受人组织安排和出卖人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二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日后 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和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9.3 在安装工作开始前,出卖人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出卖人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出卖人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9.4 安装完

62、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设备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 第 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顺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七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出卖人按本合同第十章规定在投料试生产、考核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和材料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9.5 本章第 9.4 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投料试生产,其开车日期由双方代表现场商定。投料试生产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

63、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出卖人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投料试生产前,买受人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 第 条所列的人员,并 1 / 1 准备好按本合同附件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和有关的公用工程。出卖人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投料试生产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双方已同意的程序外,出卖人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受人代表协商后由买受人进行。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出卖人可以使用买受人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出卖人使用了买受人

64、库存的备品备件,出卖人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9.6 投料试生产期为首次投料生产开始日起的 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 的规定在出卖人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三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执行上签字确认。 9.7 如按本合同的附件 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 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五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为买受人所验收。 如因出卖人原因致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出卖人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修改

65、后应重新按照合同附件 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买受人应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或修改的情况商定,并由双方代表会签。 1 / 1 如因出卖人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出卖人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9.8 在本合同第 9.6 条规定的投料试生产期间,本合同附件 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9.8.1 如由于出卖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受人同意

66、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以便出卖人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三个月中由于出卖人原因仍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受人同意再次延长投料试生产期三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由于出卖人原因考核仍然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第 10.8 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三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所需全部费用和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出卖人负担。 9.8.2 如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投料试生产应延长三个月。在此期间,买受人将按本合同附件 的规定继续支付出卖人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所需出卖人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延长的三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达

67、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买受人验收,双方应在七天内签署验收证书。然而出卖人应协助买受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负担。 9.9 如由于买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 批“设备”交货之日起 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则按合同第四章第 条由买受人支付给出卖人的款项应予实现,但不免除出卖人的所有责任。 1 / 1 9.10 如由于买受人原因,在按本合同第五章规定的第 批“设备”和材料交货之日起 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受人所验收,但出卖人仍应承担协助买受人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的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

68、议。如由于出卖人原因,上述第 批交货延误,由上面所提的时间相应顺延。 9.11 按本合同第 9.7 条、第 9.8 条和第 9.9 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出卖人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十章 保证、索赔和罚款 10.1 出卖人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完全运行和长期操作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 和附件 的规定。 10.2 出卖人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能满足“合同工厂”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 的规定。 10.3 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

69、期间,如果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出卖人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出卖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证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出卖人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作为赔偿,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期限不迟于证实属出卖人责任之日起 个月。 10.4 出卖人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受人验收后 个月;如由于买受人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出卖人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 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

70、满证明书正、副本各一份给出卖人。 1 / 1 10.5 在保证期内,发现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出卖人责任,则买受人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出卖人提出索赔。出卖人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受人负责)。如出卖人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二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出卖人换货的期限,应不迟于出卖人收到买受人索赔证书后 个月。 如属微小缺陷,可由买受人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10.6 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出卖人责任

71、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的保证期为被买受人验收后十二月。 10.7 在保证期满后三十天内,买受人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10.8 如由于出卖人责任,在考核试车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出卖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出卖人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后 个月内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逾期如仍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 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出卖人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 出卖人支付罚款,则本“合同工厂”即为买受人所验收,并由买受人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

72、份交给出卖人。 10.9 如由于出卖人责任未能按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受人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出卖人收取罚款: 1 / 1 迟交 1 至 4 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迟交 5 至 8 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迟交 9 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 出卖人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出卖人继续交货的义务。 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 个月时,买受人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一章 侵权和保密 11.1 出卖人同意向买受人转让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并允许买受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出卖人的 工艺进行“合同工厂”的工

73、程设计、建设和操作,以设计、制造、销售和出口合同产品 。其年产量为 ,其工艺说明见本合同附件 。出卖人提供买受人用于本合同工厂的专有技术和专利如下:专有技术登记号: 专利登记号: 专有技术、研究报告、资料等包括在本合同附件 里。 11.2 在本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出卖人国家有关当局签发的包括本合同第 11.1 条所述的工艺的专利登记证书的影印本二份。 11.3 如果任何第三方对买受人使用本合同第 11.1 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提出任何异议时,出卖人应负责处理,买受人对此无任何责任。 11.4 本合同生效后 年内,如出卖人对本合同第 11.1 条所规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有所

74、发明和改进时,不管其发明和改进是否已获得专利权,出卖人均应向买受人免费提供详细资料。买受人有权将上述资料用于合同工厂。如有 1 / 1 必要,关于技术指导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根据双方同意的本合同第 章和附件 规定的条件负担。 11.5 本合同生效后 年内,买受人对本合同 11.1 条所规定的专有技术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对参加本合同工厂的计划、安装和施工等工作的其他单位除外,然而他们必须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在保密年限内,若专有技术的一项或多项被第三者公开后,买受人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11.6 出卖人对买受人所提供的设计基础和现场条件资料的保密期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12.1

75、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延迟的时间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 受事故影响一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传或传真通知另一方,并在十四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2.3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第十三章 税费 13.1 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买受人”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支付。 1 / 1 13.2 中国政府根据其现行税法对“出卖人”课

76、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出卖人”支付。 13.3 在中国境外课征有关和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将由“出卖人”支付。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一)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4.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4.5 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章 仲裁(方案二) 14.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

77、切争执,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4.2 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买受人是被告,则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如出卖人是被告,则在 国由 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 14.3 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 / 1 14.4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4.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继续执行。 (注:方案二的各项条款适用于仲裁在被告国进行的情况。) 第十五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5.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 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

78、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六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5.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 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5.3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5.4 本合同用中、英文写就,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15.5 本合同附件 至附件 ,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6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

79、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两份。 1 / 1 15.8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时,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5.9 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章 法定地址 买受人: 出卖人: 地址: 地址: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电传号: 电传号: 传真号: 传真号: 买受人:(签字) 出卖人:(签字) 成套设备技术引进合同范本三 合同号:_ 中国北京中国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与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同意就下列

80、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 1.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一套_设备(出力为_吨/时)及其辅助设备(以下简称“合同工厂”),其中包括为保证合同工厂安全稳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设备、材料和产品备件(以下简称“设 1 / 1 备”),以及合同工厂装配安装、试车、正常操作和维修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下简称“技术资料”)。 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 1。 卖方供应的“技术资料”,详见本合同附件 3。 1.2 卖方所供应的全部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的技术保证详见本合同附件 2。 1.3 卖方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对合同工厂的施工、

81、安装、试车、投料试生产与考核进行技术指导,其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等见本合同附件 5。 1.4 卖方负责培训买方派遣的技术人员,其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见本合同附件 6。 1.5 本合同签订后 20xx 年内,根据买方的要求,卖方有义务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为本“合同工厂”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届时双方将另签协议。 第二章 价格 2.1 卖方按本合同第一章规定提供合同工厂“设备”和“技术资料”的总价为¥_(大写_日元)。上述合同总价的分项价格如下: 2.1.1 设备和材料费:¥_(大写_日元)。 2.1.2 备品备件费:¥_(大写_日元)。 2.1.3 设计和技术资料费及培训费:¥

82、_(大写_日元) 1 / 1 2.1.4 技术服务费:¥_(大写_日元)。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条件见本合同附件 5。 “合同工厂”分项价格清单,详见附件 4。 2.1.1、2.1.2、2.1.3 各分项价格的总价为¥_(大写_日元)(以下简称“合同设备总价”)。 2.2 上述合同总价是在日本国神户、横滨和/或长崎港船上交货的 FOB 固定价格,同时包括适于远洋及内陆运输和多次装卸、搬运的坚固包装以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船舱位置为止的一切费用,但买卖双方各负担全部装船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此项装船费用应理解为“设备”自船边到船舱(即买方的船上吊装作业所能起吊之处至装入船舱指定位置止)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其中

83、包括对重件货物装船时需租用岸上或海上重吊费用,但理货费、加固费、垫舱物料及开关舱口的费用不包括在内。 卖方负担技术资料在北京机场交付前的一切费用。 第三章 支付 3.1 本合同买卖双方的支付均以日元电汇进行。 3.2 买方向卖方的付款应通过北京中国银行付给日本东京银行,卖方向买方的付款应通过日本东京银行付给北京中国银行。 3.3 本合同第二章所规定的合同设备总价,按以下办法及比例由卖方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和_支付给卖方。 1 / 1 3.3.1 合同设备总价的 10%,计¥_(大写:_日元整),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天支付给卖方。 (1)日本政府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

84、证影印本一份,或有关当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许可证的证明文件一份。 (2)东京银行出具的以买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 10%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 7-0 号附件)。 (3)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 100%的形式发票一式四份,并注明应付款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 10%。 (4)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上述单据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天内提交。在支付以上所述款项时,买方应提交给卖方北京中国银行出具的以卖方为受益人,金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 90%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格式见本合同第 8-0 号附件)。 3.3.2 合同设备总价的 80%,计¥_(大写:_日元整),在卖方按本合

85、同第四章规定交货时,买方经北京中国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 80%支付给卖方。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三份、副本三份。 (2)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1 / 1 (4)详细装箱单一式六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六份。 3.3.3 合同设备总价的 5%,计¥_(大写:_日元整)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支付给卖方: (1)商业发票正本一式六份。 (2)买方代表按本合同第 8 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一份。 (3)即

86、期汇票一式两份。 3.3.4 合同设备总价的 5%,计¥_(大写_日元整)在买方经北京中国银行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_天,即支付给卖方。 (1)按本合同第 9 章规定的由买方出具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一份。 (2)商业发票一式六份。 (3)即期汇票一式两份。 3.3.5 按本合同第 4 章和第 9 章规定,如果卖方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不迟于 15 天电汇给买方。如卖方未能在 15 天内将该罚款交付给买方,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中扣除。 3.4 买、卖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在中国发生的,由买方负担;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由卖方

87、负担。 1 / 1 3.5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条款见本合同附件 5。 第四章 交货和交货条件 4.1 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 20 个月内将本“合同工厂”除地基用的地脚螺栓和基础框架外的“设备”分 6 批交付完毕。在事先得到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允许附加货运总毛重大约为_公吨,总体积大约为_立方米。 本合同工厂“设备”的交货港口为日本神户、横滨和/或长崎,到达港口为中国青岛。 4.2 卖方在合同签字后 1 个月内,应向买方提交初步交货计划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项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总价、大约总重量、大约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口等),并提出超大、超重设备的尺码(长、宽、高和体积)和大约

88、重量,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 30 公吨,体积最大限度为长 15米、宽 3 米,高 3 米。凡超过此限度的货物,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1 个月内向买方提供草图一式六份,经买方同意后,才能安排制造。买方应于收到上述草图后一个月内用电传或信件确认,否则卖方即开始制造。 至迟不超过第一批交货前 6 个月,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最终交货计划一式七份。内容包括合同号、批次项号、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设备材料的大约毛净重,每件货物的大约尺寸、(长、宽、高)体积、交货港、每吨的交货时间以及超大、超重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和危险品运输措施及注意事项

89、的说明。 4.3 已装船的提单日期为设备的实际交付日期。 1 / 1 4.4 卖方供应的每批设备,应为本章 4.1 条规定的港口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设备”的风险,卖方在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船面交货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4.5 在每批货物备妥待运前不迟于_天,卖方应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下内容: (1)合同号; (2)货物备妥待运日; (3)货物总体积; (4)货物总重量; (5)总包装数量; (6)装船港口名称; (7)重量超过 30 公吨,尺寸超过 1533 米的每件货物的大约总毛重、总体积及名称。 同时卖方还应航寄给买方下列文件,每件一式六份: (1)发运货物的详细清单,包括合同号

90、、序号、设备和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单重单件体积和总体积、每件货物的外形尺寸(长_宽_高)、总件数和装船港口名称; (2)重量超过 30 公吨或体积超过 1533 米的每件大件货物的外形包装草图; (3)易燃品和危险品的品名、性质、特殊防护措施及事故处理方法说明书; 1 / 1 (4)对温度、震动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特殊注意事故说明书。 上述文件另一份航寄目的港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作为买方安排运输和装卸工作的依据。 4.6 所有设备的交货应单机成套,安装用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应随主机一同交付,如果有通常装在甲板上的设备和材料,卖方应负责进行适当的包装及采

91、取特殊保护措施。 4.7 买方应于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前不迟于 15 天将船名、预计抵达日期、船舶代理人以及其他有关装船的必要事项,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同船舶代理人联系,根据船期装船(如买方需要变更船只或改变船期,买方或买方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有交货港的预计抵达日期应接近本章中 4.5 条规定的货物备妥待运日期。 4.8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船只抵达交货港口时将货物备妥装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空舱费、船舶滞期费和有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按轮船公司提出的有关单据,作为结算费用的依据。 4.9 如卖方受在载船只预计抵达日期已将货物备妥而买方船只不能在预计受载日期后 30 天内

92、抵达交货港口,这 30 天内的有关仓储费、保险费等由卖方负担,但第 31 天起以后发生的仓储费、保险费,按卖方提供的原始凭证,由买方核实支付,如果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在货物备妥待运日期后 90 天内仍未能到达,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并卖方经买方同意后有权为买方安排船只,运费买主自费。但卖方仍有责任根据买方通知,在受载船只抵达交货港口,由卖方负担费用和风险立即将货物装到受裁船只的船面上,在此情况下,卖方不支付迟交罚款。 1 / 1 4.10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船后 48 小时内,将提单日期和号码、船名、“设备和材料”名称、总价、总重、总体积、总件数和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如遇有第 4.5 条的

93、大件货物,应逐件列明毛重和尺寸(长、宽、高)品名、金额。 4.11 技术资料的内容和交付计划见本合同附件 3。 4.12 卖方在技术资料发生前一周将大约件数、大约毛重、合同号和资料预计抵达北京机场的日期电报通知买方,在资料寄出后 48 小时内卖方需将发出日期、空运单号、重量及资料航次、件数、合同号以电报通知买方。 4.13 空运提单上的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4.14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在北京机场交付,上述资料的风险,在卖方在北京机场交付后即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如果技术资料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 21 天内在北京机场补充提供丢失或损坏部分,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买

94、方的通知应在收到卖方根据本合同第 4.12 条最后一段规定的通知后 2 个月内发出。 4.15 在将货物装到船上后,卖方应于装船后将每批货物的整套交货文件(即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明书各一份)随船在指定港提交给中国外贸运输公司。 同时航寄买方上述单据副本各两份。 航寄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以及有关装配安装图纸各三份给买方。 4.16 在每批“技术资料”交货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卖方应将下述文件航寄给买方。 0.航运提单一份。 1 / 1 B.技术文件清单一式三份。 C.商业发票一式三份。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 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远洋和内陆运输和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

95、并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安装地点。 5.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件和工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件”或“工具”字样。 5.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唛头标记; (3)目的港; (4)收货人代号; (5)设备名称及项目; (6)箱号/件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码(长_宽_高,以米表示)。 1 / 1 凡重量为 2 公吨或超

96、过 2 公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两侧面以英文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以便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英文明显地印刷“轻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的标记图案。 5.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装在甲板上的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各两份,有关设备的技术文件一份。需要组装的设备部件应附详细装配图一式两份(如果有必要的话)。 5.6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潮和防雨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

97、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收货人; (3)目的地; (4)唛头标记; (5)毛重(公斤); (6)箱号/件号; (7)收货人代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两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代号、名称和页数。 1 / 1 5.7 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按本合同 7.9 的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第六章 设计和设计工程联络 6.1 为使本“合同工厂”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1 和 2 的规定进行设计和设计工程联络。为了在本合同各阶段的设计工作中加强协调,买主要求进行以下设计工程联络会议,届时买卖

98、双方将自费派遣专业人员参加会议,买方每次将派遣_人,会议费用将由会议所在地一方负责。 6.1.1 第一次工程联络会议在合同生效后两周在中国举行,会期两周,会议主要内容是由卖方说明和由买方审核卖方的整个工作进度以及总布置流程图和单线图等概念设计,所需的图纸的交付进度以取得买方同意,并由卖方提供买方进行概念设计所需要的资料。 6.1.2 第二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在日本举行,会期两周,主要内容为确认详尽施工图的图纸内容和交付进度,以取得买方同意,并提供买方进行详尽施工图设计所需要的资料。 6.1.3 第三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在日本举行,会期两周,会议主要内容是

99、由卖方说明和由买方审核卖方的详尽施工图设计以及初步的安装和调试、考核的程序。 6.1.4 第四次工程联络会议大约在合同生效后 10 个月在中国举行,会期两周,会议内容为详尽说明和讨论施工、试运、调试、考核和性能试验的内容和方法。 6.2 卖方承担的设计工作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1 和 2,卖方提交“技术资料”的要求、内容、份数和交付日期详见本合同附件 3。 1 / 1 6.3 卖方承担的设计范围详见本合同附件 1 和 2,买方向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见本合同附件 1 和 2,卖方以此做为“合同工厂”设计的依据。 6.4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星期内卖方应将有关的标准、规范及其清单空运给买方。买方将

100、对卖方提交的上述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后可以修改,并作为卖方进行设计的依据。 6.5 在本“合同工厂”设计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在双方要求下,卖方将自费派遣技术人员到买方的“合同工厂”举行补充的工程联络会,量多不超过两次。 6.6 每一次工程联络会议,双方将签署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内容。 6.7 每一次会议参加人数、日期、地点和详尽内容分别在前一次会议中讨论决定。 6.8 在一方派遣人员去另一方之前 30 天,一方应用电报通知另一方派遣人员名单和日程安排,另一方应协助办理入境签证和居留手续,在代表团出发前 3天,派出一方应用电报通知另一方人员名单,确切的出发日期、途

101、径、机次和到达日期。 6.9 在向买方提交以供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后 5 个星期内,买方将回复卖方同意的签字影印件或通知卖方不同意的意见,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回答,所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被认为已由买方批准。 6.10 在执行本合同期间,买方提出与本“合同工厂”有关设计和技术问题时,卖方应予及时答复,并免费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标准和检验 1 / 1 7.1 卖方供应本合同工厂的“设备”的制造、选材、检验和试验,应按本合同附件 2 中的标准规范进行。 本合同生效后 2 个月内,卖方应将上述公司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两航寄买方,买方可就上述任何公司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商定

102、后予以更换并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在检验过程中,如果发现卖方提供检验标准不完全或不及时,在双方协商后买方有权按买方现行标准执行检验。 7.2 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和材料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3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卖方国家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的制造和质量进行检验和试验,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 3 个月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一个半月内将检验人员包括翻译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协助办理入境手续。主要设备的装配和检验应

103、有买方人员在场进行,如不属卖方原因买方未能按预定时间参加时,卖方有权自行装配和检验。买方人员还应有权参加其他“设备”的质量会议。 7.4 买方检验人员若发现“设备”有缺陷和/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充分考虑并自费采取必要措施排除缺陷,当缺陷排除后,应再次检验和试验,由此引起的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7.5 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国家和制造厂的质量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买方合同工厂现场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 9 章规定的保证责任。买方人员不签署任何证明文件。 7.6 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人员提供方便的工作条件,如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检验工具和仪器、工作服、劳保用品。

104、1 / 1 卖方还应协助买方检验人员取得入境签证和办理必要的居留手续,并安排食住、医疗、交通工具等。 7.7 如买方不能在本章规定的期限内派出人员参加上述检验工作时,卖方将自行检验。 7.8 在卖方设备到达现场后的 2 月之内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和试验应在合同工厂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合同工厂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 1 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除非按以上所说期限检验,不然设备将被认为已被买方按期检验。 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短少、缺陷、损坏或包装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质量标准与本合同 7.1 条和 9.1 条

105、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卖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7.9 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本合同 7.8 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 2 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 卖方换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 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

106、赔证书后 1 个月。如遇到需长时间生产的换货或补交货物,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1 / 1 7.10 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短缺,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7.11 上述检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第八章、第九章所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安装、试车 8.1 “安装”系指合同工厂按照设计图纸将全部设备、材料的装配、就位和联接等安装工作。“试车”系指机器和/或各种系统设备的单独或联动的试运转。 “试运行”系指包括性能试验的联动试运转及最初正常运转。 “考核”系指检查本合同附件 2 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数值而进行的试验。 “验收”系指如果考核结果表明,本合同附件

107、 2 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能够全部达到,即合同工厂即为买方所验收。 8.2 合同工厂的安装将在买方负责组织下和在卖方负责技术指导下进行,卖方仅对其进行详细设计有关的所有设备的安装以及界区接点的安装进行技术指导。 合同工厂的试车、试运行和考核应在买方组织安排下和卖方技术指导下进行。在安装工作开始前 2 个月,双方各自授权一名代表处理合同工厂从安装到验收期间有关合同工厂的全部技术工作。具体工作应由双方代表友好协商安排。双方代表应充分合作,使合同工厂在本合同生效后 38 个月内建设完毕。 如果双方之间有任何问题的分歧时,双方将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在现场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 / 1 8.3 在安装工

108、作开始时,卖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对安装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参加所有设备安装质量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8.4 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双方代表应按技术文件和图纸一起进行检验和试车。双方代表将签订同类设备安装证书及单机试车和机械与设备的系统联运证书。上述证书将以附件 5 第 4.6 条规定的工作日志为基础。 如试车胜利完成,安装工作完全符合技术文件要求时,双方代表应在 7 天内在现场签署安装竣工证书。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工厂安装及试车完成日。但此证明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 9 章规定在试运行、考核

109、期间和机械保证期内对设备发现的缺陷所应负的责任。 8.5 本章 8.4 条规定的试车完成后应尽快开始运行,其开始日期由双方现场代表商定。 试运行和考核所需的仪表校准、记录项目、取样方法和分析方法等详细程序应由卖方在安装及试车完成日前提出,并经双方代表讨论决定。 在试运行前,买方应准备充足的维修工具、实验室及检验设施和熟练的操作、维修及测试人员,其中包括本合同附件 2 所列必要数量和质量的全部原料及公用设备。卖方技术人员可出入试验室和使用检验设施,以便取样分析。 试运行和性能试验期间的采样、化验将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除已同意的程序外,卖方技术人员认为必要的采样和化验,在经与买方代表协商

110、后由买方进行。 1 / 1 从试车到合同工厂验收期间,卖方可以使用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如由于卖方责任卖方使用了买方库存的备品备件,卖方应及时在现场予以偿还。 8.6 试运行期为首次投料试生产开始日起的 6 个月。在此期间,当合同工厂主要设备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代表商定首次考核日期。考核应按本合同附件 2 的规定在卖方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每次考核的结果应作出记录,在每次考核完成后 7 天内双方在性能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 8.7 如按本合同附件 2 规定的考核期内实现了本合同附件 2 规定的全部保证数值时双方代表应在 5 天内签署合同工厂验收证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此即视作合同工厂买方所

111、验收。 如因卖方原因致使任何一次考核未能成功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和/或修改,买方应大力协助。 如上述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在现场进行,所需费用(如工时费、材料费等)应在合同工厂交接验收前,由双方授权代表根据修理、更换和修改记录最后一次结算并由卖方负担。 上述记录在每次发生修理、更换和/或修改后由双方代表会签。 如因卖方原因,需将任何设备运出中国以外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更换或修理的设备应在合同工厂现场交货。 修改后应重新按照本合同附件 2 的规定尽快再次考核。 1 / 1 8.8 在本合同 8.6 条规定的试运行期间,本合同

112、附件 2 规定的保证数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澄清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8.8.1 如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同意延长试运行期 3 个月,以便卖方对合同工厂进行改进并再次进行考核,如在延长的 3 个月中由于卖方原因仍未达到保证数值时,买方能同意再次延长试运行期 3 个月。如在再次延长的 3 个月期满时,由于卖方原因,考核仍失败,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应按本合同第九章 9.8 条的规定办理。在两次延长的两个 3 个月内改进合同工厂除操作人员费用、燃料、电、水以外的所需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8.2 如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

113、保证数值时,试运行期应延长 3 个月。在此期间,买方将按本合同附件 5 的规定继续支付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如由于买方原因,改进合同工厂所需费用由买方负担。所需卖方技术人员的人数由双方讨论决定,如在此延长的 3 个月期满时,仍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保证数值时,合同工厂应由双方在 7 天内签署验收证书。 然而卖方仍应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工厂达到正常生产所需的指标。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8.9 8.9.1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 8.9.3 条规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设备”交货之日起 21 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则按合同第三章第 3.2.3 条由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款项应予实

114、现,而不需要验收证书,但不免除卖方的所有责任。 1 / 1 8.9.2 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按本合同第 8.9.3 条规定的最后一批“主要设备”交货之日起 24 个月内合同工厂未能进行考核时,合同工厂应为买方所验收,在7 天内开具由买方签字的验收证书,但卖方仍应承担协助买方合同工厂开车和运转责任。提供服务的期间和条件应通过友好讨论后取得协议。如由于卖方原因,上述最后一批主要设备交货延误,则上面所提的 21 个月和 24 个月应相应顺延。 8.9.3 最后一批主要设备交货系指所交货物的累积金额达到合同总价的98%。此情况下所留未交的 2%将不影响合同工厂的正常运行。 8.10 按本合同 8.7、8

115、.8 和 8.9 条规定的合同工厂的验收,并不能免除卖方对合同工厂的“设备”在机械保证期内应负的责任。 第九章 保证、索赔和罚款 9.1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工厂”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设备和材料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均符合工艺、安全运行和操作以及长期使用的要求,并符合本合同附件 2 的规定。 9.2 卖方保证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图纸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工厂”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附件 3 的规定。 9.3 在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材

116、料的损坏,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赔偿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期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 1个月。如遇到需长时间制成的货物,限期由双方协商决定。 1 / 1 9.4 卖方对本“合同工厂”设备和材料的保证期为本“合同工厂”被买方验收后 12 个月;如由于买方责任而影响本“合同工厂”安装、试车、验收时,则不超过条款 8.9.3 中规定的卖方最后一批货物交付日期后 36 个月。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正、副

117、本各一份给卖方。 9.5 在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和不符合合同规定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凭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货物到达目的的港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 2 个星期内提出复议,双方另行协商,逾期索赔即作成立。卖方换货的期限,应尽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 1个月。对生产周期长的货物,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 如属微小缺陷,经卖方同意,可由买方自行消除,但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9.6 在保证期内,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

118、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材料而使本“合同工厂”停机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新更换和补充修复的设备、材料的保证期为被买方验收后 12 个月。 9.7 在保证期满后 30 天内,买方出具的在保证期内发现的设备、材料缺陷的索赔证书仍然有效。 9.8 如由于卖方责任,考核试车时不能达到本合同第 2 号附件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经济指标时,卖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在卖方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使之达到各项保证指标,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除运行工、油、水、电以外的一切费用。如超过第 8.8.1 条规定的期限后,仍不能达到本合同第 2 号附件所规定的保证指标时,卖方应承担罚款,其计算办法如下: 1 / 1

119、9.8.1 锅炉在按合同附件 2 规定的额定操作条件下,如锅炉效率在允许 1%的测量误差下低于保证值,则对每低一整 0.5%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2.1 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 0.5%的罚款。 9.8.2 按本合同附件 2 规定的额定的操作条件下,如本“合同工厂”的出力低于本合同规定出力 95%,则卖方除支付上述罚款外,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方法,如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则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9.8.3 按本合同附件 2 规定的额定操作条件下,电气除尘器效率低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 1%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 2.1 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 0.1%的罚款。 9.8.4 按本合同

120、附件 2 规定的额定的操作条件下,给水泵汽轮机效率低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 1%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 2.1 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 0.18%的罚款。给水泵汽轮机允许 0.5%的测量误差。 9.8.5 按本合同附件 2 规定的额定的操作条件下,送风机、引风机、一次风机的总耗电量在允许 5%的测量误差下高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 1%的效率,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 2.1 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 0.1%的罚款。 9.8.6 磨煤机在按本合同附件 2 规定的额定操作条件下,如磨煤机耗电量在允许 5%的测量误差下高于保证值,则对每一整 1%,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第 2.1 项的总合同设备价格的

121、0.38%的罚款。 9.8.7 以上罚款最大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第 2.1 项总合同设备价格的 5%。 卖方支付罚款后,则本“合同”即为买方所验收,并由买方出具本“合同工厂”验收证书正、副本各一份交给卖方。 1 / 1 9.9 如由于卖方责任未能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买方有权按下列比例向卖方收取罚款: 迟交 1-4 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0.4%; 迟交 5-8 周,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0.8%; 迟交 9 周及以上,每周罚迟交货物金额的 1.0%。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迟交货物的罚款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卖方支付迟交罚款,并不解除卖方继续交货的义务。由于卖方责任,其

122、任何一批货物迟交超过 4 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 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事件和其他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0.2 责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14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 10.3 当不可抗力事故终止或事故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以航空挂号信证实。 10.4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时间超过 120 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履行合同中的问题,以便尽早达

123、成协议。 第十一章 仲裁 1 / 1 11.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1.2 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如在日本,由日本商业仲裁协会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 11.3 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1.4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或按裁决规定。 11.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二章 税费 12.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

124、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支付。 12.2 中国政府根据中国有关税法和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议对“卖方”课征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12.3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在中国以外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支付。 第十三条 仲裁(方案一) 13.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3.2 仲裁地点在北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1 / 1 13.3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4 仲裁费用由

125、败诉方负担。 13.5 在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 仲裁(方案二) 13.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3.2 仲裁地点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如在中国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如在_,由_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注)。 13.3 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3.4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3.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注:方案二各项条款适

126、用于仲裁在被告国进行情况。 第十三条 仲裁(方案三) 13.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13.2 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按该院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注)。 1 / 1 13.3 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履行。 13.4 仲裁费用由败诉一方负担。 13.5 除了在仲裁过程中进行仲裁的那些部分外,在仲裁期间,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执行。 注:方案三各项条款适用于仲裁在第三国进行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4.1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_签字。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

127、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 60 天内获得批准,用电传通知对方,并用信件确认。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 6 个月仍不能生效,双方有权取消本合同。 14.2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日算起共_年,有效期满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14.3 本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未了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偿付未了债务。 14.4 本合同用英文写成一式 4 份,双方各执一式 2 份。 14.5 本合同附件_至附件_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4.6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

128、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 / 1 1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通讯以中文或英文进行。正式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用挂号信邮寄,一式 2 份。 14.8 双方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4.9 除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 法定地址 买方:_ 地址:_ 传真:_ 电传号:_ 卖方:_ 地址:_ 传真:_ 电传号:_ 买方:_ 卖方:_ 附件一 卖方技术人员的服务范围和待遇条件 一、卖方技术人员的派遣 1 / 1 为了使合同现场的建设顺利进行,卖方应向买方派遣技术熟练的、身体健康

129、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合同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卖方技术人员的专业、职务、人数、在华工作期限详见附表一。 上述卖方技术人员的确切专业、人数、在华工作期限、到达和离开本合同工厂的日期,将根据本合同现场的建设任务的实际进展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需要调整附表一规定的人/月数时,双方届时另议。 二、卖方技术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1.卖方应从所派遣的技术人员中指定一名为卖方在合同现场总代表。负责本合同范围内总的技术服务,并与买方合同现场总代表合作协商,解决有关工作和技术问题。但双方总代表未经买卖双方授权无权修改合同。 2.代表卖方执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施工、安装、调试、投料试车(包括功能试验和考核试验)、生产

130、操作、生产工艺和维修方面的技术服务并应执行合同规定的卖方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3.详细讲解技术资料、图纸、工艺流程、操作规程、设备性能、分析方法以及有关注意事项等,解答并解决买方提出的有关本合同范围内的技术问题。 4.为确保上述二.2 条和二.3 条的正确进行,卖方技术人员应在本合同服务范围内予以全面的、正确的技术服务和必要的示范操作。 5.协助买方在本合同现场培训安装、调试、生产、设备维修和分析检验人员,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 6.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应正确无误。如因指导错误所造成“设备”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更换、修理或补齐,费用均由卖方负担。对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买方有关人员应以予以

131、尊重。 1 / 1 三、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和支付方法 1.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技术人员如下技术服务费(按每人每天计算) 总代表(或主任工程师) 行人每人 美元 工程师 $ 技术员 $ 操作工 $ 2.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每天)自抵达合同工厂现场之日起计算至离开合同工厂现场之日止。 3.星期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日为卖方技术人员在合同现场的有薪休息日。 4.对于卖方技术人员未经双方现场总代表同意的缺勤以及经双方总代表同意的事假,买方不支付其技术服务费,但经医生证明的病假除外。如果病假连续超过 15 天,买方不再支付其技术服务费。 5.卖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服务费按月结算,买方收到卖方每月

132、开出的帐单一式4 份和双方总代表签署的卖方技术人员记时卡,经审核无误后,于 30 天内通过中国银行将卖方技术人员的月技术服务费汇到卖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如卖方开出的帐单有误,买方有权拒付有误的部分,但按时支付无误部分。 四、工作联系和工作制度 1.卖方在技术人员来华前两个月应将其姓名、性别、出生_年_月_日、国籍、专业、职务、经历、工作单位、懂何种外语等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协助办理签证手续。 1 / 1 卖方技术人员来华前 7 天,应电报或电传将其姓名、确切启程日期、班机号、抵达日期、行李件数和重量等通知买方。 2.卖方技术人员到达本合同工厂后,由双方总代表协商确定卖方技术人员总的工作安排和月度

133、的工作计划。卖方技术人员应按双方商定的工作计划在买方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工作。工作计划需要修改时,应经双方总代表协商确定。 3.卖方技术人员每周工作 48 小时(每周工作 6 天,每天工作 8 小时),作息时间应按合同现场的规定进行。 卖方技术人员如需加班时,需事前经双方总代表协商同意。正常工作日 8小时以外的额外工作及星期天、节假日的工作都算加班。但卖方技术人员在投料试车、考核期间在每周 48 小时内的倒班不算加班。加班后应尽量在短期内安排倒休,每加班 6 小时倒休一天。如不能倒休的,可按每加班一小时考勤 1.5 小时,每小时按日技术服务费的八分之一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按本附件三.5 条规定支付。

134、 4.卖方技术人员在华工作期限,自抵达合同现场之日起至离开合同现场之日止计算。 5.卖方技术人员每天工作的实际时数,有薪节假日和加班时数,按日记载在“记时卡”中,“记时卡”一式 2 份,由双方总代表签字,作为支付卖方技术人员日技术服务费和加班费的依据。 6.工作进度、每天完成的主要工作、发生的问题或责任事故以及解决的办法应用中、英文记载在“工作日志”中,每天由双方总代表签字一式 2 份,买卖双方各执 1 份。 五、卖方技术人员的休假 1 / 1 1.卖方技术人员在华连续工作 6 个月以上者,可携带夫人和两名 15 岁以下的子女来华,其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2.卖方技术人员在华连续工作 12 个月

135、并带有家属者,每 9 个月可以回国无薪休假 15 天。 卖方技术人员在华连续工作 6 个月不带家属者,每 6 个月可以回国无薪休假 15 天。 上述卖方技术人员的休假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休假时间以不影响现场工作为前提,由双方总代表协商确定。15 天假期自卖方技术人员离开合同工厂之日起至回到合同工厂现场之日止。 卖方同意在卖方人员休假期间不减轻其对合同工厂承担的义务。 六、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居留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令以及合同工厂的规章制度。 七、卖方技术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八、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买方应为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配备为

136、执行合同工厂的任务所需要的一定数量的翻译人员。 2.买方应协助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办理入出中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期间的手续,费用由卖方自理。 3.买方应为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在中国居留期间的安全采取必要措施。 1 / 1 4.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办公室和必要的工作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和提供从住宿地点到本合同现场的上、下班交通工具。 5.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在中国的医疗(镶牙、配眼镜、滋补营养品的费用除外)。 6.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现场免费提供一间住房,室内设有必要的家俱和卫生设备。按本附件五项第 1 和第 2 条规定,带有家属者,适当增加住房。 7.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安

137、排有中、西餐的膳食,但费用均由卖方技术人员自理。 8.买方为卖方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安排洗衣和出租汽车服务,费用由卖方技术人员自理。 9.根据中国海关规定,买方协助卖方技术人员办理适当的个人或集体生活用品和其现场所需的技术资料、工具和仪器的入、出中国国境的手续,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但上述物品在运进或运出前,卖方须将品名、数量、重量、提单号、金额、规格及进出口日期预先通知买方。 九、其他 1.在不影响现场工作的前提下,经买方同意,卖方可以自费召回或更换卖方技术人员。在卖方技术人员在现场交换工作期间,买方只负担一人的技术服务费。 1 / 1 合同号 卖方技术人员记时卡 年 月 CONTRACT N

138、O TIME SHEET FOR THE SELLERS TECHNICAL PERSONNEL YEAR MONTH 2.卖方技术人员连续生病 15 天不能上班时,卖方应自费派遣同等技术水平的技术人员前来接替他的工作。 3.如遇重大原因,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更换任何一方卖方的技术人员,其更换费用由卖方负担。 附件二 买方技术人员的培训范围和待遇条件 1.卖方同意接受买方_名实习生包括翻译到_国卖方工厂进行技术培训共_天包括往返路程。 2.卖方选派技术熟练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对买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并解释本合同范围内的一切技术问题。 3.卖方应保证买方技术人员在上述工厂各个不同岗位上进行操作

139、、培训,使他们懂得和掌握设备的工艺、操作、检验、修理和维修等技术。 4.培训期间,卖方应向买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试验仪器、工具、技术资料、图纸、参考资料、工作服、防护用具、其他必需品和合适的办公室。 5.卖方应于培训前 3 个月向买方提出初步培训计划供买方研究。买方应于培训前 1 个月通知卖方被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_年_月_日、籍贯、职务、专业。最终培训计划应在买方技术人员到达卖方国家后按照合同上述规定和买方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双方通过协商决定。 1 / 1 6.培训开始前,卖方应向买方人员详细讲解操作规则和其工作注意事项。 7.卖方应向买方技术人员提供住房、膳食、交通的便利,费用由买方负

140、担。如果发生疾病和工伤事故,卖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给予买方人员以尽可能好的照顾,费用由买方自理。但如果事故是由卖方引起的,其费用则由卖方负担。 8.卖方应协助买方人员办理卖方国家的入出境签证和居留期间的一切手续。 9.卖方不向买方收取培训费用。 10.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买方人员在卖方国家居留期间的安全。 附件三 银行不可撤销的保证函 受益人:_公司: 关于贵公司与_(以下简称卖方)于_年_月_日签订的_总金额为_的第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愿对卖方向贵公司完全履行上述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负下列保证责任: 我们保证责任范围为上述合同总金额的_%即_,如果贵公司书面通知卖方未能按照上述合

141、同规定向贵公司交付全部货物而要求退款时,我行在接到上述通知后 3 天内,无条件地将贵公司按上述合同第三章第 3.2.1 条规定已支付给卖方的货款计_,大写:_,并加计自贵公司支付之日起到我行退款之日止,年利率按_%计算的利息一并退还给贵公司。 1 / 1 本保证函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到卖方全部货物交付完毕日(提单日期)终止。 附件四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营业部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方案一) 受益人:_ 关于贵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于_年_月_日签订的有关向贵公司购买的_总金额为_(大写:_)的_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行应买方要求,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第_不可撤销的保

142、证函,保证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_)我行在此范围内,对买方的支付负有保证责任。 (1)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_),在卖方按本合同第四章规定交货时,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30 天将每批交货总价的_%支付给卖方。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台头、空白背书、并证明“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 3 份、副本 3 份。 2)商业发票正本一式 4 份。 3)即期汇票一式 2 份。 4)详细装箱 单一式 4 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 4 份。 (2)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_)在买方收到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30 天支付给卖方: 1 / 1

143、1)商业发票正本一式 4 份。 2)双方代表按本合同第八章规定签署的合同工厂交接验收证书的影印本 1份。 3)即期汇票一式 2 份。 (3)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_)在按本合同第九章规定“合同工厂”保证期满后,买方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30 天,即支付给卖方。 1)按本合同第_章规定的由买方出具的经卖方会签的“合同工厂”保证期满证明书副本 1 份。 2)商业发票正本一式 4 份。 3)即期汇票一式 2 份。 (4)如卖方发生合同第_章赔款或/和罚款事项时,我行有权按本合同第三章 3.2.2.4 条办理。 如买方未能全部或部分支付上述有关款项,而买方又不能证明卖方所提供

144、的单据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则我行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 3 天内,将买方应支付的有关金额连同迟付金额的利息(按年利率_%单利计算)一并支付给卖方。 本保证函自即日起生效。保证函金额随买方逐次付款递减。本保证函在上述第三点(即合同第三章第 3.2.4 条)规定的款项支付完即自动失效。 中国银行总管理处营业部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格式) (方案二) 受益人:_ 1 / 1 _年_月_日 关于贵公司与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有关买方向贵公司购买_(以下简称“合同_”)总金额为_(大写:_)的第_号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我们应买方要求,开立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第_号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总金额为_

145、(大写:_)其中合同总价_%计_,延期付款全部利息计_,我们在上述总金额范围内,对买方的下列支付负责保证: 1.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_),在贵公司按合同第_章规定交货时,买方在收到贵公司提交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30 天,即将每批交货总价的_%支付给贵公司。 (1)全套清洁无疵、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通知目的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海运提单正本 3 份,副本 3 份。 (2)商业发票正本一式 4 份。 (3)即期汇票一式 2 份。 (4)详细装箱单一式 4 份。 (5)质量合格证一式 4 份。 2.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_),在按合同第十章规定“合同_”保证期满后

146、,买方在收到贵公司提交的商业发票正本一式 4 份审核无误后不迟于 30 天,即支付给贵公司。 1 / 1 3.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_),买方应自_日起于_年内,每_个月为一期,平均分_期按下列办法支付给贵公司。 3.1 贵公司应开立分_期支付具有下述内容的远期汇票共_份,每份正、副本各 1 份于_时提交买方: (1)票面金额为合同总价的_%,计_(大写:_); (2)以_日期为出票日,到期日分别为自出票日满_个月、_个月、_; (3)以买方为付款人; (4)带有利息条款。利息按年息_%计算,自出票日起算至到日期止。具体金额如下: 票期 本金 利息 本利合计 第一期 _ 第二期 _ 合

147、计 _ 3.2 买方收到汇票后,于_时即对上述分期支付的汇票正本承兑,并交我行背书保证后送交贵公司。 3.3 贵公司收到汇票后应在各期汇票到期日前,分别将汇票正本提交我行,由我行提请买方于汇票到期日后 1 天支付给贵公司。 1 / 1 4.按合同第九章规定,如果贵公司应支付赔款或/和罚款等有关款项时,则买方在按合同第三章第 3.2.2 条和第 3.2.3 条规定支付货款时有权从货款中扣除。 5.上述买方对贵公司的各项付款,均以电汇通过我行支付给贵公司。 如买方未能按上述规定及时支付货款的全部或一部分时,我行在收到贵公司的书面通知后 3 天内,无条件地将买方应付的有关货款付给贵公司;如买方未能按上述规定及时承兑有关汇票,我行在收到贵公司的书面通知后 3 天内,无条件地将买方承兑并由我行背书保证的远期汇票送交贵公司。 6.本保证函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将于贵公司收到全部已经买方承兑和我行背书保证的远期汇票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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