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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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遗嘱继承不同于法定继承,很多家庭因为争财产而导致亲情破裂,妻离子散,那么,下面是给大家整理收集的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 供大家阅读参考。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 1原告:XX,女,汉族,xx年XX月XX0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被告: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XXXX年11月20日的自书遗嘱有效;二、请求依法确认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同所有,其中,原告占 2/3 份额;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

2、父女关系,原告为女儿(见证据一)。XXXX年9月7日,原告、被告及原告之母XX共同出资购买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一套【产证号:XX】(见证据二),三人为共同权利人,各占 1/3 份额。XXXX年11月20日,原告之母XX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本人XX,女,生于XX年XX月XX0,居住XX路XX弄XX弄XX号XX室,为产权房,产权证号为XX,本人占有三分之一份额, 本人百年以后(去世以后)我的产权份额全部归女儿XX (原告)所有, 任何人不得干涉。 (见证据三 )天有不测风云,原告之母XX于 XXXX年5月2日因病医治无效, 不幸去世 (见证据四 )。现原告依遗嘱欲办理更名手续

3、,但是遭到被告 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XXXXXX年五月二十日遗嘱继承民事起诉状 2原告:A,女,xxx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址:略 ;电话:略 ;邮编:略被告:B,男,xxxx年7月9日生,汉族,住址:略 ;电话:略 ;邮编:略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本案的遗嘱无效,并判令被告向原告 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 838200 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本案是继承纠纷案。本案的被继承人是 R。R出生于xxxx年4月 24日,死亡于xxxx年12月3日。R死亡时的户口登记地为:xx

4、市xx 新区x路y弄z号404室。本案继承纠纷的争议的标的物是座落在 xx 市 xx 新区 e 路 f 弄 g 号1701室的房屋(下称系争房屋)。由于在R死亡时,系争房屋的权利 人登记为R,因此系争房屋应当是被继承人 R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本案的原告是被继承人R的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R生前既未结婚,又未生育过子女。被继承人R的父亲 叫D, D生于xxxx年,死亡于xxxxx年。被继承人 R的母亲叫M,生 于xxxxxxxxx年 12月5日,死亡于xxxx年3月21日。因为被继承人 R的父亲和母亲均先于 R死亡,因此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 R的遗 产将没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在

5、D和M的生前,D和M共生育有两个子女,即,原告和 R两 人(其中,原告是姐姐,R是弟弟)。由于D和M只生育有两个子女, 因此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原告,应当是R遗产的唯一的法定继 承人。本案的被告B并不是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原告之所以要把 B列为本案的被告,并要求其支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是基于以下的 四项事实:(1)系争房屋已经由被告 B 一人继承。被告 B 是以受遗赠人的身 份接受系争房屋这一遗产的。 被告 B 有权接受遗赠的依据是一份既没 有代书人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签名的,且是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书的遗嘱。这份代书遗嘱写道: 待我死亡后,上述房屋产权由 B 一人继承 (根据代书遗嘱

6、内容, 上述房屋 是指系争房屋)。这一代书遗嘱所注明的年、月、日是XXXX年11月26日。这就是说,这一立遗嘱日离立遗嘱人的死亡才六天。至于R是否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XX 市 XX 公证处在立遗嘱人立遗嘱以后的第五天,同 时,又是立遗嘱人死亡日的前二天,即xxxx年12月1日,才在其编号为(xxxx)沪浦证字第7210号遗嘱公证书(下称7210号公证书)上追认性地证明说:R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但是却没有写明究竟是谁代书了这份关于遗赠的遗嘱。xxxx年2月8日,xx市xx公证处根据被告B的申请,又出具 了其编号为(xxxx)沪浦字第384号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下称384 号公证书 )。 384

7、 号公证书证明说: 根据 R 的意愿, R 死亡时遗留的 上述遗产由遗嘱受益人 B 一人继承 (根据 384 号公证书内容, 上述 遗产是指系争房屋 )。在 384 号公证书上, xx 市 xx 公证处还捏造事 实说:本处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场的其他法定继 承人的联系电话,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事实并非如此,原告是本案被继承人R的亲姐姐,被继承人R的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作为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原告从未接到过任何公证机构的要求核实的 电话。依据384号公证书和被告B的申请,xxxx年3月15日,房地 产登记处出具了权利人为被告 B 的系争房屋的新的 xx 市房地产权 证。(

8、4)xxxx年11月22日,被告B又把系争房屋出卖给案外人 W 其房地产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838200 元。基于以上的事实, 原告认为,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能够获得法院 的支持。其理由如下:( 1 )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原告是被继承人 R 的遗产的唯一 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或者,本案的遗嘱无效,那么被继承 人 R 的遗产,包括系争房屋就可以由原告一人依法继承。(2) 本案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这份由他人以打印方式,而代 书的遗嘱,不具备法定的代书遗嘱的一切形式要件。对代书遗嘱,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

9、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 人签名 。然而,本案的遗嘱却是一份既没有代书人签名,又没 有见证人签名,而只有遗嘱人签名的打印件, 以致这份打印的遗嘱, 究竟是由谁代书的,由谁见证的,都不得而知,更不要说,他们的签 名和注明年、月、日了。面对这样的一份代书遗嘱,谁敢确认其中的 立遗嘱人的签名是真实的。对本案遗嘱中的立遗嘱人的签名,公证机构虽然出具了一份 遗嘱公证书予以证明,但是这份遗嘱公证书又有什么证明作 用呢 ?不要说,它仅仅是一份独立于遗嘱的文件,也不要说,这 份公证文件晚于遗嘱整整五天,就是在这份迟到的独立的公证文 件上,公证机构也没有写明究竟是谁代书了这份遗嘱, 更没有遗嘱的 代书人,遗嘱的其

10、他见证人的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违法、草率、 不负责任、视法律为儿戏,就是这份公证文件的根本属性。原告认为, 作为一个法人, 公证机构也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其公证行为,即, 它的代书人,它的其他见证人也应当依法在代书遗 嘱上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而且,公证机构仅仅是一个证明单位。 对代书遗嘱, 我国继承法并没有给予公证机构以任何特权, 而仅规定 了一个限制性条款,即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至于怎 样办理,当然应当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不折不扣地予以办理, 即,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 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且,本

11、案遗嘱的形式也不符合国家的遗嘱公证细则的具体规定。 遗 嘱公证细则第 6 条规定: 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 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 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本案的遗嘱公证并不是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的, 而是只有一名公证 人员在办理。 参与办理此次公证的另一名人员是非公证员, 其公证书 上承认:是本处工作人员H。由于H是非公证员,因此H只能以 见证人的身份参与公证。由于见证人依法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因此见证人H应当在本案的遗嘱上签名。然而,在本案的遗嘱 上,见证人H未签名。很显然,本案的代书遗嘱只能无效。

12、(3) 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也是无效的。首先,因为本案 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 是基于本案的代书遗嘱而作出的,而本案 的代书遗嘱无效,因此本案的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当然也无效。 其次,该公证书 的出具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国家的关 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指导意见 的第 18 条规定: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出证前应以信函、 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法定继承人, 以了解他们观 点。由于申请继承的B,非被继承人R的法定继承人,其遗嘱继承 又属于遗赠,且被继承人R还有法定继承人存在,因此公证机构理应 谨慎处理本案的继承权公证,即,至少应当在 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出 证前应以信函、 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法定继承

13、人, 以了解他们观点 。然而,该公证书在其出证前,却从未以信函、公告或者其他方式 通知过原告,更未了解过原告的观点。相反,还要捏造事实地说:其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所提供的未到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 电话,向其他法定继承人进行了核实 。很显然,本案的关于继承权 的公证书无效。(4) 因为本案的代书遗嘱及其关于继承权的 公证书无效,而依 据这无效的代书遗嘱及其关于继承权的公证书 ,而取得的系争房 屋,又被非法持有人被告 B出卖给案外人 W,因此被告B应当向作 为合法的法定继承人的原告, 返还本案遗产的折价款, 即系争房屋的 转让价款人民币 838200 元。鉴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特向法

14、院提出本案的诉讼。 望法院 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xx 市 xx 新区人民法院具状人: Axxxx年2月 日相关知识 遗嘱继承的特征1. 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 承的事实构成。2.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3. 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 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4. 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遗嘱继承的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2.立遗嘱人死亡 ;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 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口头遗嘱怎么认定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 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 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 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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