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口腔医学会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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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口腔医学会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指南为规范中华口腔医学会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申报工作,加强项目管理,提升培训质量,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指南。一、申报要求(一)学会级 I 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标准学会级 I 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 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 实用性和先进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本学科的国内或国际发展前沿;2. 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3. 国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国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 广;4. 填补国内、外空白,有显著社

2、会或经济效益的技术和方法;5. 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 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二)学会级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要求1. 申报单位须为学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和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 学、科研等机构,不得委托或者承包给个人承办。每单位申请同类型 项目不能超过 2 项。2. 学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须由学会予以建立申报用户(立项用 户)并通过该用户申报项目,不可重复申报;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 科研等机构须由项目申请人自行申请账号。相关人员应注意保管好账 号和密码,若因账号和密码泄露导致的不良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 担责任。3. 申报前须认真阅读申报通知和指南;4. 填

3、写申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授课教师工作单位名称时,需完 整填写单位的标准名称(与单位公章相一致);5. 根据所报项目内容正确选择相应的学科专业;6. 如实、准确、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如有不实、虚假、错误信息 及未按要求填写,一经发现,将不予通过;7.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 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负责的新申报项目最多 不超过2项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岗)工 作人员;8. 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实验 (技术示范)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9. 项目的举办地点须在中

4、国内地,严禁在国家明令禁止举办会议 的风景名胜区举办;10. 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严禁组织学员旅游观光;11. 每项学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举办的期(次)数不得超 过 6 期(次);12. 学会下属各二级分支机构所申报学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 需经各专委会(分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二、申报程序(一)学会级 I 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程序1. 学会级 I 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实行网上申报,由学 会继续教育部进行形式审查并按照专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项 目经核准后,按相关要求报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 学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通过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

5、平 台网上申报后,还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注:项目网上申报后,点击 项目的申请代码可显示所申报的项目并可进行打印)和项目申报备案 表。纸质申报材料和项目申报备案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专 委会(分会)公章后上报。3. 其他医疗卫生或相关的教学、科研等机构通过中华口腔医学 会继续医学教育平台网上申报后,还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和纸质项目 联合主办协议书。纸质申报材料和项目联合主办协议书由项目负责人 签字确认,在申办单位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二)对于专家评审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批准。(三)学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不得收取费用。(四)申报时间:学会级继续教育项目每年申报两次,第一批项 目申报时间为

6、每年 11月,申报次年全年举办的项目;第二批项目申报 时间为 4月,申报当年下半年举办的项目。具体时间以每批次申报通 知为准。三、批准公布(一)学会上报的项目经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第一批申请项目在次年1 月中旬公布,第二批申请项目在当年的7月 中旬公布。具体以实际公布日期为准。(二)请各申办单位根据项目的公布时间,适当安排和确定项目 的举办时间(第一批项目须安排在项目举办年度的3月 1日以后举办, 第二批项目须安排在项目举办年度的7月 1日后举办)。(三)凡获准当年举办的学会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有效期为1 年。 若在第二年举办,需按新项目重新申请。(四)经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审批通过

7、的学会级项目将在六学 (协)会I类学分项目公布管理系统和中华口腔医学会网站予以公 布。四、项目实施(一)项目举办单位须按照项目申报内容编写教材、组织培训, 保证项目水平和教学质量;(二)项目备案:1.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项目举办前30天,按规定在中华口腔医学 会继续医学教育平台上进行会前备案。同时,应与项目举办地的省级 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联系,按照当地要求进行备案。2. 项目申报单位须在项目结束后2周内将培训通知、培训日程、 教材、学员通讯录、照片等指定材料在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 平台进行备案并发送到学会指定邮箱。所有资料须申办单位存档,至 少保存五年,以备审查和查询。不做会后备案的项目申

8、报单位和项目 负责人不得申请次年的学会级继续教育项目。五、学分授予(一)学会级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 每6学时授予1学分,每天按6学时计算,主讲人每学时授予1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二)学会级I类学分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由中华口腔医学会 继续教育部按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监制并签章发放。目前中 华口腔医学会实行电子学分,项目主办单位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备案 后,经学会审核通过后学员即可通过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医学教育平 台查询、打印电子学分证书。学分证书由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本人保管, 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三)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根据

9、项目实际会期授予学分。 如实际会期缩短,将扣减相应学分;如实际会期延长,不再追加授予 学分。六、项目评估和监督(一)为保证继续教育达到良好效果,项目申报单位要建立继续 教育考核评估制度,项目主办单位需在项目开展期间负责学员的考 勤、考核。参加考核并合格者方可授予学分,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各主 办单位制定,须符合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缺 勤者只授予实际参加学习时数的学分。(二)被批准的学会级项目须接受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的 监管。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每年不定期对批准项目的执行情况 进行检查评估。对于多次举办的项目,每一次重复举办都将作为一个 单独项目予以监督和抽查。(三)项

10、目申报单位或主办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项 目实际内容与批准内容存在较大差异,为卫生技术人员提供虚假学 分,贩卖证书,胡乱收费等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核实后, 暂停其学分证书领取资格,并取消该单位下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申报资格。拒绝改正和情节严重者,暂停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 格 35 年,立即取消申报单位和主办单位举办项目的资格。七、项目财务管理(一)继续教育项目的财务收支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并在 主办单位核算。项目主办单位和财务收支核算单位一经批准不得变 更。(二)中华口腔医学会继续教育部和所属专委会(分会)举办的 继教项目(含学术会议和继教班)应按照专业委员会(分会)举办 学术会议、继教班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其财务收支由中华口腔医学 会财务部统一管理。需在项目实施前20 天向总会提交项目预算;在 项目实施后 20天内向总会提交该项目的财务报告、项目决算并加盖 公章。如有结余应纳入总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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