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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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论文摘要(中文).1一、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简述.2一)、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定义.2二)、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产生原因.2二、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比较3 一)、相同点.3. 二)、不同点.3三、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6参考文献.7志谢.8摘 要本文详细叙述了国际贸易中的中间商最为常用的两种信用证方式: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相关知识。详细介绍了两种信用证的之间的异同点,以及应用实践中的选用原则。本文可以使国际贸易中参与者对两种信用证方式应用更为自如。关键词: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比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与使用引言:信用证

2、交易中买方申请开证,卖方交单得到货款。中间商介入让交易环节更复杂:买方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中间商再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一般买方开证时需缴纳开证保证金,造成贸易商资金占用。如何利用现有资源降低交易成本赚取更大利润,成为中间商的首要问题。国际上现有两种信用证贸易融资方式:背对背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本文希望通过比较分析理顺两者利弊和适用情况,希望对中间商的贸易融资有所裨益。一、 可转证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简述一)、可转证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定义可转证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在信用为可转证信用语证时,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

3、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证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的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是指中间商收到进口人开来的、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外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以其为开证申请人的新的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背对背信用证又称对背信用证,转开信用证、桥式信用证(Bridge L/C)、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L/C, Secondary Credit),二)、可转证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产生原因可转证信用证的产生是

4、随着中间商的产生而产生的。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出口方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的关系,不一定是货物的制造商与进口商的关系,即受益人不一定是制造商。在许多贸易流程中,出口受益人是“中间商”,他要从制造商或供货人那里先买进货物,然后才能向买主交货。作为出口方“中间商”,一方面,买进货物需要一定的资金,但他手头并不始终掌握资金。如果实际供货人要求在交货时立即付款,而他又无法通过信贷途径取得贷款时,他的资金周转就会出现困难。另一方面,中间商试图通过这笔交易谋取利润,但又不愿让实际供货人与进口商进行直接贸易,了解货物价格等重要的信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出口方中间商往往要求买方开立可转让的信用证,使其能把转售货物

5、得来的货款中大部分转让给实际供货人,货款中的另一部分顺利地转化为他的利润。而对于信用证的收益人,即真正的制造商或供货商,尽管不能与进口方进行直接往来,并由于第一受益人的介入而不能取得丰厚的利润,但借助于第一受益人,可以扩大自己的货物销售量,特别在货物供过于求、找不到买方时,可依靠第一受益人的帮助,拓展市场,广开贸易渠道。另外,通过转证信用证,第二受益人可以了解有关贸易信息,为将来自己与进口方的直接贸易打下基础。对于进口方,开立转让信用证也是利大于弊的。尽管与供货商双方互不认识,但通过开立转让信用证,不仅能顺利取得自己需要的货物,还能通过可转让信用证获得供货商的有关信息,为与供货商的直接贸易奠定

6、基础。 因此,开立转让信用证对主要当事人如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进口商等均有益处,也正因为其优点,转证信用证至今长盛不衰。但在信用证不允许转让的情况下,或者实际供货人不接受买方国家银行信用证作为保障时,中间商要达成交易,就得用到背对背信用证。出口中间商凭他为受益人的、国外开立的信用证作为抵押品,要求他的往来银行开立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例如,香港地区中间商收到了出口孟加拉国的纺织面料的信用证,但真正的供货商在内地,香港中间商以该孟加拉国的信用证为抵押,向香港银行申请要求开立以自己为开证申请人、内地的供货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新证的内容与孟加拉国的来证内容相似,该新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二

7、、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比较 一)、可转证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相同点 1、两者均有中间商和第二个受益人,中间商能使真正的供货商与进口商互不见面,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顺利取得差价;2、两者费用均由中间商支付。3、中间商均可以改变信用证金额、单价、装期和效期; 二)、可转证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的不同点:1、独立性不同;背对背信用证是两个独立的信用证,二者同时存在;而可转证信用证是根据原证转开,新老证有直接关系。在实务中,若新开的背对背信用证没有在信用证中条款中明确注明“本证是根据原证号XX开立”或是“本证是XX证的背对背信用证”等类似文句,一般从信用证的表面不能判断出该信用证是否为背对背信

8、用证。而转证信用证则不然,它有显著的特征并能从表面判断是否为转让信用证,如是否有“可转证”字样,是否出现明确的第一受益人及第二受益人名称等。2、是否需要开证行许可;开立可转证信用证,中间商要得到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允许方可转让,即进口商开出的信用证首先须明确“可转证”,中间商才能办理转让,若信用证不允许转让,中间商就无法转让信用证;而背对背信用证,中间商可以在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完全不知悉情况下开立,不存在开证行、开证申请人是否同意或允许的问题。3、办理新证的方式不同;转让信用证中,许多转让银行采用修改原证条款的方法办理新证;而背对背信用证一般均采用开立新证的方式。4、中间商的地位不同;中间商的地

9、位变化不同。转让信用证中,中间商的受益人“身份”几乎没有改变,仅仅从“受益人”变成了“第一受益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基本没有改变,或者严格地说,中间商只是作为第一受益人与其作为受益人比较,其权利被稍稍扩大了(如可以替换单据等);而在背对背信用证中,中间商在新旧证的地位中有根本性的改变,即在原证中,中间商是受益人,而在新证中,其在新证中,其已变为开证申请人,有关的权利义务也随之改变。5、对于第二收益人的收款保证不同;在转让信用证中,转让银行在信用证中一般均明确注明:“待开证行支付该款项后,我行即付款”,即处于第二受益人地位的供货商即使做到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也不能掌握收汇的主动权,不一定能顺

10、利收妥货款,收汇明显具有不确定性,没有保障,能否收汇取决于原开证行能否付款,而开证能否付款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第一受益人在替换单据后,能否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等,因此,只要有某一环节做得不好,第二受益人的收汇就有可能成为问题;而背对背信用证,是按国际惯例开立的新的信用证,从其表面看,与原信用证没有过多的关联,并且供货商在贸易的实质上虽然处于第二受益人地位,但在信用证中依然是与普通信用证没有区别的“受益人”,因此在收汇中,完全可以掌握主动,只要做到“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开证行(事实上的中间商的开证行)必须付款,收汇有保障。6、申请开证中难易程度不同申请背对背信用证时,中间商认为从原证中获得

11、的款项足以支付第二份信用证下的费用,但银行不会据此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因为银行在业务过程中要在实际供货人交单相符时保证付款,但同时要面对原证交单后不符可能不能收款的风险。所以对于开证的要求较高。至少,许多美国银行常以种种理由拒绝开证。多数银行会要求中间商提供公司资信资料,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商业计划书、资信评级、过去三年以上公司盈利情况等。并要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香港银行还可能让提供在本地的不动产作为抵押。可转让信用证优势明显:中间商要求转让行开立转让信用证时,无需授信额度。开证更为容易。如原证已被保兑,第二受益人会认为更安全,因为转让行提供额外付款保证。7、对商业信息的保护程度不同:可

12、转让信用证中,原证开证人通常会在信用证中对第二受益人做出规定,有点甚至要求指定第二受益人的名称等信息;同时第二受益人所交单据,除发票和汇票由第一受益人替换外,其它票据要直接交给开证申请人,基于上述两点,实际供货人和进口商之间相互建立关系很容易。但在背对背信用证中,因为是两个形式完全独立的信用证,实际的供货人和进口商,能得到有效隔离,从而更好保证中间商的利益。 9、业务流程不同;(转下页)背对背信用证最终买方 供货商(原开证申请人) (新证申请人)开证行 通知行通知行 开证行原证的受益人即新证的申请人可转让信用证最终买方(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转让行 第二受益人 供货商第一受益人三、可转让信

13、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使用:经过上文对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异同点详细论述后,在实际运用中,我们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选用:可转让信用证下,实际供货商(第二受益人)收款风险较大,很容易出现单证不符,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难以获得出口地银行的资金融通。所以应控制使用。如果必须接受中间商的可转让信用证时,要让我方银行对转让银行,中间商进行资金、经营作风等的调查,如经营作风良好,信誉优良,可大胆接受;否则必要时应拒绝。背对背信用证下,对于中间商和实际供货人来说是两全其美的办法。对于实际供货人(第二受益人)而言,与做普通信用证一样,只要“单证一致”就可以直接向新的开证行要求付款。而对于中间商,它即可以得到原开证行的保证付款(只要单证一致),又可以隔离供销“两头”,保守商业秘密,同时因为开新证(背对背信用证)即可以以原证做抵押,又可以少付或不付开立普通信用证所需的保证金。参考文献1、 庄乐梅,国际结算实务精要,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8:2、 庄乐梅 韩英,贸易融资与外汇理财实务,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13、中间商如何利用信用证进行贸易融资,作者不详,该文章转自小柯论文网网址:,原文地址:http:/ 志谢本人承舒老师悉心指导,提出许多修改意见,终能顺利完成此文,内心十分感激。-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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