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天选打工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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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本节中,笔者拟对这类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进行一下初步探讨。 一、筹资决策的纳税筹划 对于任何经济主体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个体工商户也是这样。没有资金,任何能够获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进行,进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也就无从谈起。因而,一个个体工商户要进行纳税筹划,首先涉及到的可能就是筹资决策中的纳税筹划,即如何才能够使得筹集来的资金实际数值最大,效果最好。然而,怎样才能够使得筹集来的资金达到最好效果、产生最大利益呢?

2、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也许就不那么简单了。 一般而言,个体工商户筹集资金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一)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这种方法在以前的国有企业中比较普遍,但现在却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对个体工商户来说可能性很小,但也不失为一种筹措资金的办法,而且其效果应当是最好的,因为它是一种无本万利的筹资方法。 (二)金融机构贷款。一般来说是向银行贷款,这种方式现在比较常见。用银行的贷款作为投资基金,自支用之日起,按时间和支用数计收计息。 (三)自我积累。即通过个体户的自身经营活动的不断扩大,增加积累,然后将这些积累用于投资。 (四)社会集资。对于个体户来说,就是吸引更多资金较雄厚的人人伙,以增加生产经营的资

3、本。 (五)相互拆借。即各经济主体之间凭借良好的信誉进行相互融资。除此之外,还可以包括利用赊购的方式临时性占用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 通常而言,向金融机构贷款筹资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靠自我积累方法筹集资金所承受的税负;个体户之间或个体户与其他经济机构相互拆借所承受的税负要轻于向金融机构贷款。 筹划之一:贷款筹划法 采用内部积累这种筹资法,个体工商户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当然,如果一个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完全有能力自己解决资金问题,这对该个体户而言是其实力的表现,但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却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因为自我积累法其资金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税款难以分摊和抵消,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之后,产生的全

4、部税负由企业自己负担,而且从税负和经营的效益关系看,自我积累资金要经过较长的时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贷款则不同,它不需要很长时间就可以筹足,而且投资产生效益后,出资机构实际上也要承担一定的税收,即企业归还利息后,企业的利润有所降低,特别是税前还贷政策,其本质就是用财政的钱还贷款,因此,企业实际税负被大大降低了。所以说,利用贷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个体户减轻税负,合理避开部分税款的一个很好的途径。 而且,对于个体户来说,以贷款的方式进行资金筹措具有很多好处。首先是该个体户可以提前若干年进行投资,投资的结果是获得利润,其利润又可以进行新一轮的投资,因为延误了时间不知道这种机会还会不会存在,因此先抓

5、住机会就意味着胜利了一部分。其次是贷款使得企业承担的资金风险减少,当然相应地部分利润将以利息的形式支付给金融机构也会使得收益下降。虽然业主在资金十分雄厚并且感觉利润特别丰富时也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但这时和其他经济机构进行资金拆借可能更利于降低风险。再次,就是企业的税负大大地减轻了。贷款的利息支出是可以作为费用成本扣除的,费用增大则意味着净利润的减少,相应地应纳税额就会减少。 如果金融机构和该个体户之间达成一定的协定,由金融机构提高利率,使个体户计入成本的利息增大,还可以大大地降低其承担的税负。同时金融机构以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贷款等,也可以达到减轻税

6、负的目的。 例如,某个体工商业者欲投资于某行业,预计前期投入需要100万元,按照其自身积累速度估计要10年时间,投产经营后可实现每年25万元的收益,每次投资可实现12年的收益。(贷款年利率为7) 该个体户如果自身积累,10年后可以每年实现25万元的收益。则: 年应纳税额=250000356750=80750(元) 总共应纳税额=8075012=969000(元) 如果该个体户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投资,则: 年应纳税额=(2500001000007)356750=56250(元) 总共应纳税额=5625012=675000(元) 共可节省税收294000元=(969000675000)。 筹划之二:

7、拆借筹划法 从纳税筹划角度来说,个体户之间或者是个体户和企业之间相互拆借方式产生的效果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效果最差。原因便在于拆借涉及的机构较多,容易使纳税利润规模降低,有助于实现“削山头”。 个体户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资金拆借可以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较为有利的条件,也因为相互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利息的计算和资金的回收期上都有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的回旋余地常常可以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账面利润,从而相应地减少应纳税额。但是关于利息的支付标准国家有一定的规定,应控制在财务规定的范围之内,否则将不予扣除。 例如,某行业的年度变化较大,某年度个体工商户甲净盈利30万元,个体工商户

8、乙没有盈利,亏损1万元,该两个个体户的资金都比较雄厚。 如果该两个个体户都不贷款,也不互相拆借,则: 甲应纳税额=300000356750=98250(元) 乙不用纳税。 如果该两个个体户互相拆借,该年度个体户甲向乙贷款60万元,年利息率为10,年度末甲应向乙支付利息6万元,则: 甲应纳税额=(30000060000)356750=77250(元) 乙应纳税额=(6000010000)356750=10750(元) 982507725010750=10250(元) 通过筹划两者共少缴税款10250元。 从实际操作来看,其复杂程度远不止这些,而且个体户之间也可以利用个人作为中介相互拆借,因为个人

9、的利息所得适用的是20的税率,当个体户的经营收入远远超过5万元的时候,相对于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言,还是比较轻的。再加上回收期的控制,利息率的合理安排等手段,个体户可以规避很大一部分税收。 假如某个体户甲某纳税年度获得净利润15万元,同年个体户乙获得净利润12万元。该两个个体户应如何筹划? 如果不互相拆借,则: 甲应纳税额=150000356750=45750(元) 乙应纳税额=120000356750=35250(元) 如果互相拆借,个体户甲向乙贷款100万元,同时乙向甲贷款100万元,贷款利息以个人形式支付,年利率为10,利息均为10万元。 甲应纳税额=(15000010000)3567

10、50=10750(元) 利息所得应纳税额=10000020=20000(元) 甲可节省税款15000元(=457501075020000) 乙应纳税额=(120000100000)201250=2750(元) 利息所得应纳税额也为20000元 乙可节省税款12500元(=35250275020000) 筹划之三:租赁筹划法 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用于固定资产的投资不能抵扣经营利润,而只能按期提取折旧。这样,投资者不仅要在前期投入较大数额的资金,而且在生产中只能按规定抵扣。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承租人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其经营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纳税额,并为其今后继续从

11、事其他各种经营活动奠定基础。与此同时,对出租人来说,他不必为如何使用或利用这些设备及如何从事经营活动而操心,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取租金收入,此外,他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经营利润收入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承租人与出租人便有了共同的利益,这便是两者合作的经济基础,当然更为个体户的纳税筹划创造了较好的客观条件。租赁产生的税收效应,并非仅仅因为存在相同的利益才得以实现。即使在专门租赁公司提供租赁设备的情况下,承租人仍然可以获得税收上的好处,因为租赁可以使承租人马上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很快获得收益。 租赁对承租单位来讲,租金的支付过程是比较平稳的,与自筹资金购买设备相比,同样是取得该项设备的使用

12、权,租赁方式的支出比较轻松。租赁过程中支付资金的方式,在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共同协定,这样,承租人就可以从减少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租金的平稳支付,使利润在各个年度平摊,从而使得经营所得适用较低税率,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当出租方和承租方同属于一个大的利益集团时,为了共同利益,他们可以通过租赁方式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使得更多的所得使用较低的税率,或享受到优惠政策,从而使得整个集体的利益最大化。 例如,某个体户甲1999年经营效益较好,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某个体户乙该年度经营效益较差,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元。 如果该两个个体户不进行筹划,则: 甲应纳税额=1000

13、00356750=28250(元) 乙应纳税额=50005=250(元) 共应纳税额=28250250=28500(元) 如果该两个个体户进行租赁筹划,即甲租赁乙的设备,年租金共计4万元,则: 甲应纳税额=600000356750=14250(元) 乙应纳税额=45000304250=9250(元) 共应纳税金额=142509250=23500(元) 共少缴税款5000元(=2850023500) 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当经济主体需要某项生产设备时,租赁公司按照其要求购人所需生产设备并租赁给该经济主体,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括了设备的

14、价款、租赁费和贷款利息,一般期限较长。经营性租赁是指租赁公司购入经济主体临时需要的设备,提供给不确定的多个承租个体户使用的租赁方式,采用这种租赁方式承租人不需负担维修、保养的费用。不同的情况下对两种租赁方式进行比较,选择出更加适用的租赁方式,也会对于经济主体的纳税筹划工作有所帮助。 这里应注意一点,这就是租赁设备的折旧问题。从表面上看,经营租赁的纳税筹划是承租人通过支付一部分租金来降低其利润所得,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事实上,折旧额的多少也会直接冲减利润收入或租金收入。一般的做法是:折旧费由承租者提取,然后由承租者缴纳给出租者(以租金的形式缴纳)或者出租者只收取租金,折旧的提取由承租者负责

15、。无论折旧以什么形式提取,折旧期限的确定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它是与纳税筹划息息相关的。 筹划之四:筹资利息的筹划 我国财务制度规定,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并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由此可知,个体户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时,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除此之外,个体户在筹建期间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不论其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开办费,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而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筹资利息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 众所周知,开办费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必须分期进行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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