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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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有关规定 市困难职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困难职工救助资金本着切实为特困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指导思想,坚持解难济困的原则,经常性地救助因天灾、人祸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的特困职工。为保证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根据有关财务制度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的募集。 资金来源主要是采取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工会经费和个人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帮扶中心常年接受社会、个人捐助,补充救助资金。 二、救助的对象及标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所救助的对象是市建立工会的企业特困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以家庭为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救助: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绝症生活

2、难以为继的职工;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因生活困难造成无力支付考入大学的子女学费的困难职工。 三、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帮扶中心在市总财务部设救助资金专用账户,该账户用于中心接收捐赠资金和中心有关救助款项的支出,不得用于与救助无关的任何核算项目,接受财政、审计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定期公布资金筹集情况,通报救助使用情况。救助程序。首先由特困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基层工会核实,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基层工会上报委局(产业)工会把关,委局(产业)工会再上报帮扶中心。帮扶中心进行审核,并由救助资金管理委员会集中研究,由帮扶中心实施救助。 四、组织机构。帮扶中心成立救助资金管

3、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批准救助报告,研究有关救助资金的重大问题。 特困职工救助办法 一、救助范围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所救助的是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的特困职工会员,且本人与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入工会半年以上。 二、救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个人申请,所在企业和委局(街道)工会出具证明、中心调查核实后,予以一次性资金或物资救助。家庭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未进入“低保”的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病或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夫妻双方下岗后,除基本生活费以外无其它收入,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职工;因生活困难造成子女失辍学的特困职工。 三、救助程序及

4、要求 申请。申请救助者个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盖章;携带户口本,到所在企业工会填写特困救助登记表。 提报。基层工会在认真审核求助者身份及经济等情况的基础上出具证明,工会主席签字盖章并加盖基层工会委员会公章;特困救助登记表和证明原件及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经委局工会审核,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办公室。 审批。市总帮扶中心调查核实后,经帮扶中心会议研究确定后予以救助。对特困职工的救助以家庭为单位每年只限一次。 四、对符合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尚未纳入低保的职工,经中心协调,由所在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办理“低保”手续。 五、具体救助由帮扶中心负责。 就业再就业服务办法 一、积极向下岗失业人员宣传

5、党和政府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监督其政策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并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 二、凡有就业能力的特困职工家属及子女,持基层工会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可在帮扶中心享受免费就业服务登记,帮扶中心为其建立下岗失业人员求职登记。 三、根据特困职工的求职要求,中心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暨劳动就业办公室为职工提供用工信息,按规定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介绍、求职咨询、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 四、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培训规划,提供技能培训。需要职业培训和技能培训的,帮扶中心出具证明,介绍到市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参加常年开设的各类培训班,帮助特困职工尽快提高就业技能。 五、下岗失业的“”(女岁,男岁)人

6、员,在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优先照顾。 六、在册特困职工在培训时享受酌情免、减、缓培训费用照顾。 法律援助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职工法律援助,是指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符合市法律援助办法援助条件的困难职工提供减收或免收服务费用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援助对象。家庭收入达不到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病或遭遇意外灾害,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的职工;夫妻双方下岗后,除基本生活费以外无其它收入,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职工。 三、法律援助范围。用人单位违反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关系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帮助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代理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处、仲裁、诉讼活动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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