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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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5.05.06 【字 号】穗府198546 号 【施行日期】1985.05.06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广州地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穗府(1 985) 46号一九八五年五月六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古树名木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宝贵财产,是活的文物,历史的见证,保护好古树 名木,对于文化科学研究和开展旅游事业都有重要意义。为此,除对广州地区已普 查鉴定的古树名木进行分批公布外,现将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保护 条例公布如

2、下:第一条 对本地区所有的古树名木要做好标志挂上牌子。经定为古树名木的 树权,均属国有。要建立档案和设立相应的保护设施,进行重点保护。所需的经费 来源,列入市城市维护费开支。城市公共绿地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 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第二条 已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应严加保护,不得砍伐、迁移和损毁。对 一些有特殊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还应专立说明牌,供人民观赏、敬 仰。因市政建设或其他原因,要处理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区绿委会同文化、文 物、规划等部门研究,按管理范围,层级上报审批。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责任。对保护管理有功者奖励,对管理不善使其受损伤者要追究责任,对因严重失职和破坏活动使古树名木被 毁坏后果严重者,要依法惩处,并参照广州地区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条例执行。第四条 各级领导要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保护、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 应向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自觉地爱护古树名木、遵守各项规 定、制止各种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第五条 在广州地区范围内,凡有违反上述规定,因本单位或个人需要而设 置的围圈、围墙、搭盖等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在本条例公布之起一个月内,均应 自觉拆除,并设花基予以保护,其保护半径最小不低于五公尺(如有特殊情况,其 保护半径还应视具体情况而相应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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