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使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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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青区工业用地“标准地”使用协议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西青区“标准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进一步优化西青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基本情况(一)项目建设地点:O(二)出让地块宗地编号:O(三)项目准入行业:O(四)土地用途:O(五)项目出让面积:平方米(合亩)。(六)土地出让价款万元,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时限缴齐。(土地出让价款以竞得企业摘牌成交价款为准)二、履约标准(一)建筑容积率:O(二)项目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一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公顷

2、。(三)项目达产之日起,单位面积土地年产出率不低于一万元/亩。(四)项目达产之日起,年地均税收额:O(五)乙方同意本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年万元增加值能耗指标值符合以下标准:O(六)乙方同意本项目废水、废气、固废、噪音排放量符合以下标准:O(七)乙方同意本项目绿色建筑的建设要求符合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三、开发建设安排(一)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一年;在土地交付后个月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在土地交付后个月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乙方不能按期开工,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前30日向区规划资源部门提出延期建设申请,经同意延期建设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3、但延期建设期限不得超过1年。乙方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甲方及区规划资源部门书面申报。(二)项目竣工验收实行三步联合验收,即联合审查申报材料,联合现场验收,联合出具验收意见。需要整改的,按照“两验终验”原则由相关专业部门在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单独进行复验。(三)乙方同意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一年内达产,经区规划资源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四、甲方权利与义务(一)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甲方需加强对乙方的服务,促项目按期开工、竣工。协助乙方办理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并协同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设计方案报批、项目建设、竣

4、工验收等,支持该宗地按期竣工验收。(二)按照西青区相关支持政策给予乙方相应政策支持。(三)按照进一步优化西青区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意见,对乙方准入产业按照建设、竣工、投产等履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后期管理。(四)甲方对本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年万元增加值能耗指标值做好统筹监管。五、乙方权利与义务(一)乙方承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缴齐土地出让金,按期开工建设和按期竣工。(二)乙方需自觉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监管,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三)乙方承诺在地块规划建设、达产期间,按照工业用地“标准地”准入标准,达到建筑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单位用地税收、环境排放标准以及绿

5、色建筑、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和年万元增加值能耗指标值等标准。(四)乙方应主动配合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对建设项目的生产经营指标等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并于每年1月20日前,提供上一年的项目履约情况报告,说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经营生产、税收及其他有关情况。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实施履约评价的,视为项目未达到协议相关约定要求。六、履约监管甲方负责组织区级产业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乙方项目建设情况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各项履约标准进行履约监管及评价。履约评价分为达产评价和到期评价。(一)达产评价在乙方提出达产评价申请时,或约定达产时间到期时组织开展。主要评价项目是否按约定形成生产能力,以

6、及累计固定资产投资额等是否达到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条件。(二)到期评价自达产之日或约定达产之日起,五年届满之日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主要评价项目近五年累计纳税总额、累计产值等是否达到约定条件。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的完成数额,以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数据为准;税收指标的完成数额,以土地所在地税务部门核算统计的数据为准。七、违约责任(一)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四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二)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7、弊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约。(三)本协议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绿色建筑指标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判定竣工验收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建筑容积率的违约责任按照该宗地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绿色建筑指标的违约责任按照区住建部门有关规定处理;本项目废水、废气、固废、噪音排放量指标不达标的,由区生态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甲方和各职能部门不得就同一违约事实重复主张违约责任。(四)乙方未能按照承诺达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单位用地税收指标时,甲方有权结合违约情形,相应减免支持政策。八、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九、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双方协商解决。十、若乙方与区规划资源部门签订的该宗地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本协议自动解除。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甲方(章):乙方(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年月日本协议仅供参考,以实际准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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