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562166286 上传时间:2023-08-13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2.0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盛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我部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于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二OO四年八月十八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 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

2、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 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 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 提。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3、业务收支 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 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 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 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 和债务账户等,这些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 置,并分别核算。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 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 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当汇率波动较小时,也可以 采用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进行折算。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时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 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

4、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 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 入当期费用。但是,属 于在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内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 的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 化,计入固定资 产成本。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期间依照本制 度第三十五条加以确定。本制度所称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 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本制度所称的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 款项。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矗第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 原则:(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 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

5、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 息。(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 (如捐赠人、会员、监管者等)的需要。(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 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 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 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 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 解和使用。(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

6、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 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 计期间内确认。(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 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账面价 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民间非营利组织一律不得自行调 整资产账面价值。(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 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净资 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

7、, 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 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对于非重 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 使用者做出 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第九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区, 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境外民间非营 利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也 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账。第十一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其具体情况, 制定会计核算办法。第十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

8、记会计账簿、 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 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本单位的业务活动特点,制定相适 应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加强内部会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 量和管理水平。第二章 资 产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 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 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 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第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 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

9、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 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 减值准备, 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 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 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 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 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第十六条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 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 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一)如果捐赠方提

10、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 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 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 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 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 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 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 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 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

11、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 值。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 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 -民间非营利组织 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 名称、数量、来源、 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 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其 能够可靠计量 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第十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处理:(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

12、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 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 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一换出资产公 允价值)X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一换出资产公允价值)X应交 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X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 金)一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 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 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

13、项换 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 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 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第一节 流动资产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 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 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 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第二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 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 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 符;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其它学术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