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范文(四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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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范文第一条为保证能公正、公开地行使行政执法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第二条回避制度是指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第三条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4、案件调查人员不能担任案件听证主持人;5、其它需要案件调查人员回避的情形。

2、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在本局作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五条一般办案人员的回避,由县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决定;所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领导集体决定。第六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本局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第七条回避的办案人员应将调查工作转交给县卫生监督所所负责人指定的调查人员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范文(二)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文化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

3、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2、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3、“限期整改”的验收;4、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5、行政处罚;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2、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第四条、符合回避条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执法队应当予以记录。第五条、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

4、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第六条、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决定。第七条、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追究其行政责任。第九条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范文(三)第一条为保证地震行政执法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市地震行政执法实行回避制度。第三条地震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一)行政处罚;(二)行政许可;(三)非许可审批;(四)行政确认;(五

5、)行政复议;(六)其它行政行为。第四条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人是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近亲属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三)当事人与执法行为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四)“近亲属”是指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执法公正性的各种关系。第五条当事人认为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回避。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第六条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未申请自行回避或当事人未申请回避的,确有需要的,经地震

6、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研究可决定其回避。第七条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的,相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八条符合回避条件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部门应当予以记录。第九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和地震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提出申请的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第十条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十一条地震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行政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

7、决定。第十二条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参加相关的执法检查、调查、讨论、审核、听证、处理决定、送达程序,不得询问该执法工作,不得查看有关案卷,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第十四条符合实行回避条件的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在地震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出现下列情形或情节的,对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应视情依法依纪予以处理:(一)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地震行政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未请回避,并参与办案工作的;(二)明知本人或近亲属与地震行政执法行为事项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却故意隐瞒实情,不主动申请回避,并利用职务之便,为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

8、使案件处理有失公正、合理的;(三)作出地震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决定后,或者地震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并得到批准后,仍以各种手段参与甚至干扰地震行政执法的。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莆田市地震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范文(四)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1、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2、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3、“限期整改”的验收;4、人民来信来访的查处;5、行政处罚;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与当事人有

9、近亲关系的;2、与行政行为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三、回避的申请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2、本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3、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门调整公务安排。4、特殊情况下,可由主管领导直接做出回避决定5、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6、申请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用口头方式申请回避的,承办处(室)、单位应当予以记录。五、被申请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局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时参与有关事项的工作。六、中层干部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决定。七、对当事人及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二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定等,追究其行政责任。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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