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获得“营改增”补贴应计缴企业所得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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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会计实操经验】获得“营改增”补贴应计缴企业所得税为顺利推进“营改增”试点,全国各地纷纷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对“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确有增加的给予补贴,以确保实现“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总体要求。上海、北京等先行试点地区,不少企业已领取财政补贴。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企业获得“营改增”财政补贴,应当计缴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等,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

2、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尽管该条第(二)条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营改增”财政扶持政策是各地自行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专项用途,更未经国务院批准,因此“营改增”补贴不属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再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财政性资金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方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

3、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而企业获得“营改增”补贴,根本就拿不出相关的文件、资金管理办法等。因此,“营改增”补贴要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查阅各地财政扶持方案,各地对“营改增”补贴的发放时间、发放方式都不一样,这就有必要弄清收入的时间归属,把握好收入确认的实时原则。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22149号)规定,“营改增”补贴按季预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清算,多退少补。那么,获得预拨补贴时,企业就应该确认收入的实现,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也照此办理。至于下一年度对上一年度“营改增”补贴清算的多退

4、少补部分,应在当期收入中增减,而不应在上一年收入总额中扣减。各地对“营改增”补贴的发放都会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假设某企业2013年骗得“营改增”补贴40万元,相应要缴纳所得税4025%10(万元);2014年财政部门检查发现其虚假申请补贴,没收这40万元补贴,同时罚款20万元,合计60万元却不能在2014年的收入总额中扣减,而因2013年补贴收入已实现确认,多缴的所得税10万也不予退还,该企业反倒要损失30万元(多缴所得税10万元+罚款20万元)。因此,申请“营改增”补贴一定要实事求是,据实申请,千万别弄虚作假,以免造成“偷鸡不着反蚀一把米”。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家定要积累大量的知识并且尽量运用到实际的工作当中,现在只需沉淀,相信将来会有更大更好的发展,最后感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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