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康复托养中心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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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附件2: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指导意见(2011年本,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精神,推进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规范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中央补助投资支持新建的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改建、扩建的有关设施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是中央补助投资支持的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规划、建设、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第四条 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除执行本指导意见外,

2、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制度和规定。第二章 建设原则第五条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残疾人服务需求,科学编制本地区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统筹考虑设施规模、结构和分布,优化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第六条 量力而行,分步实施。根据本地财力条件,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扎实稳妥地推进设施建设。第七条 整合资源,多方参与。合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因地制宜,合力推进设施建设。第八条 严格管理,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设项目的全程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确定适宜的建设规模和投资,反对贪大求洋、铺张浪费。第

3、三章 功能设置第九条 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是以康复医学为基础,运用医疗、工程、教育、职业、心理、社会等康复手段,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治疗和训练服务,提高或恢复其功能,使他们能够重返社会的场所,是残疾人康复的示范窗口和技术资源中心。第十条 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的主要功能:1、应用功能评定、物理疗法、作业疗法、传统康复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康复工程等技术,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等肢体运动功能障碍者进行功能测评,制定康复计划,进行综合康复治疗和训练。2、利用助听器、人工耳蜗等设备补偿已经残缺或丧失的听力,通过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和言语矫治等手段对听力语言残疾人进行康复服务。3、对视力残疾

4、者进行视功能评定、助视器验配等,为低视力者和盲人等进行康复服务。4、对智力残疾人和孤独症儿童进行运动、感知、认知、语言交往、生活自理、人际交往和社会适应能力等训练。5、开展辅助器具的展示、体验、适配、定改制、综合评估、使用指导和训练、无障碍改造等。为各类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专业化服务。6、开展各类残疾人康复科研工作。7、培训残疾人及亲友,以简单、实用、易学、易懂的康复方法指导残疾人进行社区和家庭康复,提供康复咨询和转介服务。残疾人康复机构是有机的整体,上级康复机构具有指导下级机构的职能,各级机构之间具有双向转介服务功能。第十一条 残疾人康复设施功能用房主要包括:肢体残疾康复用房、听力语言残疾康复

5、用房、视力残疾康复用房、智力残疾人康复用房、孤独症儿童康复用房、辅助器具服务用房、科研用房、培训用房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第十二条 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是为智力、精神和其他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开展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职业培训与教育、工(农)疗、就业前训练等业务,组织残疾人从事简单生产劳动,以及相应的文化教育和休闲娱乐活动的场所,是残疾人托养的示范窗口和技术资源中心。第十三条 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主要功能:1、通过寄宿形式,提供24小时托管服务和基本生活照料服务,一级设施适当提供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2、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不同残疾特点,开展日常生活技能训练,培养

6、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3、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残疾程度及功能障碍,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功能康复训练。定期安排医疗、康复及职业技能专业人员检查、指导职业康复。4、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与教育,帮助残疾人获取职业资格,提升就业能力。5、通过与企业合作、兴办农疗基地等途径,进行就业前适应性训练,帮助残疾人提高就业适应能力,增强就业信心。组织残疾人通过简单生产劳动,从事与残疾状况和职业能力相适应的工作,达到辅助性就业的目的。第十四条 残疾人托养设施功能用房主要包括:生活技能训练用房、职业康复用房、职业培训与教育用房、辅助性劳动车间、文体娱乐用房、生活起居用房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

7、房和附属用房。第四章 建设标准第十五条 按照服务对象、业务部门设置和建设规模,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各分为三级。第十六条 按照服务对象、功能设置和建设规模,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三级。原则上,各级专业康复设施床位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如下规定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建设标准:省级专业康复设施三级设施床位数200-250张,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左右;二市级专业康复设施床位数80-100张,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左右;一县级专业康复设施床位数30-50张,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左右。各级残疾人专业康复设施直接用于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业务用房所占的比

8、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5%。第十七条 中央补助投资重点支持基层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建设,标准:三级设施床位数250-300张,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左右;二级设施床位数140-160张,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左右;一级设施床位数为30-50张,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基层各级残疾人专业托养设施直接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业务用房所占的比例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第十八条 各地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人服务实际需求,以优先保障可持续运行为原则,参考上述标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第五章 选址和设计第十九条 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的选址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选择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9、地势相对平坦,周边市政设施较完备,在城区或近郊区且方便残疾人出入、公共交通服务便利的地段。第二十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独立设置听力语言康复中心、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等各类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设施设计应本着满足需求、简洁实用的原则。具体要求是:1、按功能要求、服务流程和残疾人特点要求进行布置,做到分区合理,安全畅通。建筑风格应体现人文关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凡残疾人所到之处,其建筑出入口及室内、室外场地,均应有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二层及以上建筑均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或残疾人专用坡道。3、设置完善且明显的标识系统,其中托养设施使用“阳光家园”统一标识;可设置指导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的触摸式语音提示系统、光学识别提示系统等。4、符合防火、安全、防灾的要求,各楼层可设置残疾人防灾避难间,以满足紧急救援需求。遵守节能、环保、绿地率等相关规定。室内装修应遵循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5、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设施建设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及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的要求。 6、按照当地规划要求配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并结合主要出入口布置。每车位所占面积应符合残疾人停车特殊需要。7、所有设施应设置规模适度的活动或儿童游戏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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