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八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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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承租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制定二oo三年十二月术语解释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

2、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8.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9.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_20_)。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车的租赁事宜

3、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协议。承租方:_(甲方) 出租方:_(乙方)由于工作需要,甲方租用乙方汽车一辆作为工作交通车,在公平、公正,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形成以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一、甲方所租用乙方汽车的基本情况:号牌号码:车辆类型:所有人:所有人地址:额定载客:车辆保险情况:车辆年审情况:二、租赁价格及结算方式:借方租赁乙方汽车的价格为元/月,每月日结算一次。结算时由乙方出据正式发票。三、租赁期限:租车日期自_年_月_日起至甲方单方停租止,但甲方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办理停租手续,协议即终止。四、甲方职责:1、因甲方租用所产生租用车辆的路、桥通行费、停车费、车辆的燃

4、油费均由甲方承担,包括租赁期间的路桥年票;2、按规定支付乙方租车费3、甲方租赁期间调度乙方日常驾驶工作,保证行车安全,并支持乙方做好乘车人员的上、下车纪律管理。4、除以上1、2、条款所列的费用外,其它一切与租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均与甲方无关。五、乙方职责:1、乙方保证车辆按时年审,性能能够满足甲方工作需要,安全性、可靠性高;2、乙方必须购买车辆保险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必须达到20万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3、乙方按时缴纳各项规费,保证甲方能正常用车;4、乙方必须自己驾驶或者聘请专职驾驶员驾驶,如乙方允许(乙方不予制止视为允许)甲方人员驾驶,所产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乙方车辆必须随时听从甲方的调派,随叫随到,服务热情周到;6、乙方按车辆保养规定、按时保养车辆,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7、乙方车辆发生故障时,乙方必须立即修理,甲方每月给乙方1_2天修车保养时间,如超过时间,乙方必须提供其它同等条件的车辆供甲方使用,否则甲方将扣除相应的租金;8、乙方若因汽车年检、交通违章、交通事故及其他个人事务等,造成误工时,甲方应扣除相应的租金。六、如乙方未及时购买相关规费或年审,则可视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七、承租方对租赁车辆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驾驶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及各种证件的丢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赔偿出租方。(此款项不包括自带、自

6、驾车辆)八、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共同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乙方必须自备通信工具并确保24小时开机,如需要更新联系号码必须提前1天上报申请并通知公司全体人员储存。如因联系不上或者故意拖延接听电话时间造成公司直接损失,立即解除合同,并扣除当月租凭全部费用。借方:(盖章)乙方:(盖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代理人:_ 或被授权代理人:_日期:_ 日期:_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三)出租方:_承租方:_术语解释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保证人:

7、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8.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9.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

8、的行驶里程部分,按_元/公里计收费用。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_2004)。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四)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4

9、.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

10、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租金、保证金1.租金单位为_元/年、_元/季、_元/月、_元/天

11、、_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五)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租赁标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1.1详见本合同附件的补充协议二、出租方权利和义务2.1出租方应保证租赁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养路费及保险单复印件等有效证件,且保证该等证件在租期内合法有效。2.2出租方负责定期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2.3出租方负责对租赁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抛锚或故障提供24小时全国救援服务平台,其中对于租赁车辆由于本身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出租方有义务免费进行施救。其

12、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须自行承担费用。如经施救后车辆仍无法正常行驶的,承租方可直接将车辆交给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点位于承租方租车门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须另行支付异地还车费。2.4出租方应协助处理在租赁期内的车辆保险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2.5出租方保留随时检查车辆停放、行驶情况的权利。三、承租方权利和义务3.1承租方应在各种随车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到出租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承租方如不及时履行上述义务,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或扣押的,处罚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租金照常计算。如发生遗失车牌或各种随车证件的,承租方须承担所有补办费用,且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承租方应正确使用车

13、辆,按时配合年检及车辆使用手册规定的定期保养,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3.2承租方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燃油费用及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承租方应按租赁车型所规定的油耗标准加注燃油(油耗标准参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于有专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所;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3.3承租方承担租赁期间的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员、财产及罚款责任以及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等。(保险赔付范围内的除外)3.4承租方承担非因出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责任。3.5承租方不

14、得擅自拆动车辆里程表,如发现有拆动现象,应按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支付超公里金额。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封车标损坏即视为承租方擅自改装车辆),包括但不限于加装设备或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等,否则须承担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无法判定的责任及损失。四、车辆归还及续租4.1车辆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解除后,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车辆及其装备(若有)和各种证件交还出租方;还车时车况的确认以验车单为准。如还车时车辆存在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的,承租方须照价赔偿(标准参见还车时出租方门店公示价格);承租方亦可选择到出租方指定维修场所自行修理、补齐设备、证件等,出租方自车辆及其设

15、备、证件完好归还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4.2承租方应按时归还车辆,如有延迟,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违约金。4.3承租方需续租车辆的,须在车辆租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租方,否则,出租方有权拒绝续租。双方续租车辆,须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办理车辆交接、验车等手续。五、车辆维修5.1车辆出现异常后,承租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修理,车辆停驶期间的租金照常计算。5.2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期内车辆发生的任何异常及损坏情况,不得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或对车辆的部件进行调整,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等)。六、车辆保险6.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车辆都已投保了车辆保险。6.2承租方不得隐瞒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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