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61821662 上传时间:2023-08-20 格式:DOC 页数:32 大小:9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3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GF20232608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试点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制定2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使用说明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附件1(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附件2(出让宗地竖向界限)、附件3(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附件4(市(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产业准入要求)和附件5(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宗地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二、本合同中的出让人为出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

2、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三、出让人出让的土地必须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本合同以宗地为单位进行填写。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四、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五、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约定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六、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

3、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七、本合同第五条中,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平面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出让宗地的平面界限按宗地的界址点坐标填写;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可以按照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也可以按照各地高程系统为起算基点填写。高差是垂直方向从起算面到终止面的距离。如: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标高+6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上界限,以标高10米(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为下界限,高差为70米。八、本合同第六条中,宗地用途按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相关规定填写。依据规划

4、用途可以划分为不同宗地的,应先行分割成不同的宗地,再按宗地出让。属于同一宗地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用途的,应当写明各类具体土地用途的出让年期及各类具体用途土地占宗地的面积比例和空间范围。九、本合同第八条中,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十、本合同第十六条中,受让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的,可参照国家或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工业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政策规定填写。十一、本合同第二十一条中,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政策对改变土地用途有规定的,签订出让合同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填写。十二、交易双方领取合同样本,互约条款后,在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

5、源主管部门见证下正式签订合同,并现场拍照。十三、以出租等方式供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十四、本合同示范文本在入市试点地区试行。十五、本合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配置编号。 合同编号: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出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受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开户银行:;账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方案已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双方依据出让方案约定本合同内容,且合同有关内容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合同内容与出让方案不符的,以出让方案为准。第三条 出让人作为出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该集体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不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四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

7、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符合相关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合理使用。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图示与文字表示不一

8、致的,以附件1和附件2图示表达为准。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及出让年期为:用途一 ,出让年期 年,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 %;用途二 ,出让年期 年,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 %;用途三 ,出让年期 年,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占出让地块面积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年期,分别按以下约定起算:(一)出让人按期交付土地的,按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的,按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二)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按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三) 。第八条 出让

9、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受让人,并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双方于交地当日签订交地确认书:(一)场地平整达到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九条 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第十条 本合同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缴款日期 年 月 日,定金抵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十一条 受让人同意按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约定,通过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向出让人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集体经

10、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前。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前。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前。分期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通过市(县)财政监管账户,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1.支付第一期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11、借中心公布的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人应当将合同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备案合同、宗地编号、空间范围、规划条件等涉空间布局和规划管理信息纳入有关基础信息平台和监测监管系统。本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的,受让人应当在合同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合同。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约定的定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将定金、出让价款缴入市(县)财政监管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出让人完成土地交付后,财政监管账户于5个工作日内将定金抵作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12、价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并在受让人按第十一条支付出让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后续出让价款转出至出让人账户。出让人应当及时查收确认。第十四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合同备案文件、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登记备案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相关费用(含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