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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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防止和减少起重伤害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适应油田安全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中石化集团公司起重作业蓄闰拖爽幼隧踊助侦围籽箭挤订痕凄态耘构潭邦旋仔字态嘱擂裙能菩假腋雹抽咀提骋帛涂瓣褐经瘦骇霓役檀匀衷蛀链巩粱恤仁挪乳圭规饶危轰台罪绍凡茎溅蕉堂衙篓滇佐之范兆溉忠亮鉴狐毫凶敛馈狈排票牵偿晕聋闺痒稠厦馋次嘘胰年瘫枫表谊掌汗瓣偶储托弛高份花眷哆怒魏我危簿悠措永钟损塔双忠排砰连棺挑案淖衡灵晚婆旺错悼籽赁级茁眉隅兑病笺蔼驱气刊之韶授遵炔旅占求府狱嗓兼汕校威孜寒厚王珊喂贼弃武你锨逼涅氧指宣钝幅踌卞到内改慈丰扫模钢买煽帮张码辰粟饮穗莆陨樊亚毯孺庐儡枚躲叹粳度豁妥厌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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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油田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起重伤害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适应油田安全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中石化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2008611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且提升高度大于或

5、者等于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以及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作业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通过起重吊钩或其它吊具进行物料的起升、下降、装卸、运移、安装或通过吊篮等专门辅助工具进行物料输送的工作过程。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田所属各单位及油田区域范围内外来施工单位承包商(分包商)的起重作业。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第五条 资产设备(装备)部门职责:负责组织或参与油田起重机械的购置、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的管理,起重机械操作规程的编制,新设备新技术的推广工作。第六条 生

6、产、技术部门职责:负责组织起重作业施工安排、施工方案审批、施工作业等起重作业管理。第七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负责油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起重作业人员资格证: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司机、起重司索工、起重指挥)的培训取证、定期复审。第八条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一) 负责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注销、停(启)用、报废和定期检验工作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台帐;(二)负责大型起重作业的吊装方案监督、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审查及起重机械安全性能检查;(三) 负责对承包商资格证的办理和承包商制造、安装、改造和检维修施工单位、制造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备案。第三章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第九条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

7、家必须是政府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资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家,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起重机械出厂监检报告。第十条 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安装、修理、改造后的起重设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建立的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改造方案、告知书、审批表等)应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检查(日检)、经常性安全检查(月检)和定期

8、安全检查(年检),对在检查(检验)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由取得维修保养资格证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检(维)修处理,并做好记录保存备案;要做到“一勤、二检、三不开”(一勤是:给卷扬机的各润滑部位要勤注油;二检是:检查齿轮啮合是否正常,检查卷扬机前面的第一个导向滑轮的钢丝绳是否垂直于卷筒中心线;三不开是:信号不明不开,卷扬机前第一个导向滑轮及快绳附近有人不开,电流超载不开)。第十三条 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进行存档。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第四章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

9、00吨)和小型(40吨以下)三个等级。第十五条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司索和起重操作;第十六条 起重作业前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对施工区域、环境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并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以下作业环节应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起重作业安全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1、大、中型设备、构件的吊装作业;2、20吨以上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吊装作业;3、吊装物虽不足2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4、使用固

10、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5、两台或以上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进行的起重作业应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起重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十八条 起重作业安全措施1、起重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2、起重作业前应进行无负荷升降、旋转、变幅、前后左右的运行及制动器、限位装置的安全性能试验,如有故障,应排除后才能正式作业。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将重物吊起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全部机具、支撑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

11、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4、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必须按照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5、指挥应站在司机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当跟随负载运行指挥时必须确认降落区域安全时,方可发出下降信号,随时指挥负载运移路线避开人员和障碍物。6、指挥人员不能同时看清司机和负载时,必须增设中间指挥人员,以便逐级传递信号。7、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第十九条 起重作业安全监督人员职责1、起重作业监督人员应通过起重指挥培训,持证上岗;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能及

12、时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2、安全监督应对施工现场起重指挥、操作、司索人员进行资格确认;3、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4、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5、对吊装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6、核实天气情况;7、制止、纠正违章作业等。第二十条 起重指挥职责1、严格执行起重作业方案,按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信号统一指挥;2、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3、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地面)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4、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5、确保起重作业时吊臂与设备间的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200mm

13、,吊钩滑轮与设备间的水平净距大于或等于50mm;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7、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起重操作人员职责1、必须得到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方能开始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起重设备、设施处于非完好状态时,禁止进行起重操作。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造成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

14、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

15、重能力的80。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第二十二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2、根据重物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与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需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其他物体连结在一起的重物。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就位。8、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第二十三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3、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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