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职业大学函授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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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黎明职业大学函授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福建省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入学与注册 1、凡是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日期报到注册。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应持单位证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报到手续也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在报考期间有徇私舞弊和伪造、涂改证件等情况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3、每学期开学时,函授生应持学生证办理注册手续。因

2、故不能参加面授,必须办理请假、休学手续。一学期内如无特殊原因不注册者取消学籍。 二、成绩考核 4、函授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各门课的考核方式按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成绩与毕业证书的颁发挂钩。 5、凡一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的三分之一或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6、函授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如不能参加,须在考前向成教处出示工作单位或医院的证明,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同正常考试一样评定成绩。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考的按旷课处理,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7、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参加补考。旷考者不得参

3、加补考。 8、未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应主动与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联系,在下一次面授结束前安排补做。 9、对于考试作弊者,当场收缴试卷,令其退出考场,其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违纪人应作认真检查。成人教育处视其错误的程度及认识错误的态度另作处理。 10、成绩评定: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考查课程、课程设计的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等第制; 补考课程的成绩按“及格”和“不及格”二级评定,重修课程按考核实际成绩记分; 各门课程总评成绩中,考核成绩占7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阶段测验)占15%,面授考勤占15%。凡迟交作业者,要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扣分,扣

4、分幅度在10%以内。 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其成绩不计入成绩登记册,也不进行补考。 三、修业年限、重修 11、根据成人特点,函授教育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学制的3年。 12、取消留级制度,实行课程重修制。 凡修读课程在下述情况之一者,该课程应予重修:因请假、缺课或旷课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一门课的作业缺交数超过三分之一,而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核者;由于旷考和考试作弊等原因,成绩以“零”分计者(考试作弊累计达二次者除外);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课程重修以随下一年级听课的形式进行。因时间冲突无法随班听课的课程,可采用学生自学的形式进行重修,完成规定作业,随班考试。四

5、、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转专业 13、函授生因病、因工作等特殊原因确系不能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休学限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14、函授生申请休学必须持有关证明,经成教处批准。 15、函授生休学期满,应及时申请复学,经成教处批准后编入适当年级继续学习。休学期满后不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取消学籍处理。 16、函授生一学期未办理注册手续、未参加函授学习且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取消学籍处理。 1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函授生应予退学: 无故欠交学费一学年者; 考试作弊累计达二次者; 由于其它原因学校认为应该退学者。 对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函授生不办理申请复学手续。 18、函授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确

6、因工作调动等特殊情况需转学转专业的,须凭有关证明向我处提出转学申请,经批准后,由成教处与省教育厅办理相关事宜。 19、转学转专业一般限于同科类、同层次、同类学习形式之间进行。 五、奖励和处分 20、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理论联系实践,学习成绩优良,工作积极的函授生,可授予优秀函授生称号。对获得优秀函授生和优秀函授毕业生者,发给证书。 21、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22、函授生奖惩情况,均记入学和档案,并书面通知函授生所在单位。 六、毕业、结业、肄业 23、对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实践性环节(课程设计、实验、实习等)经考核成绩合格,并通过综合鉴定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相应学历的毕业证书。 24、函授生虽已学完本专业规定课程,但其中有一门或以上(包括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实践课程)课程虽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重修不及格课程。重修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前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成教处同意后,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考,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仍有一门及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25、在校学习期满一年因故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取消(含开除)学籍者不发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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