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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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本人精心整理的文档,文档来自网络本人仅收藏整理如有错误还请自己查证!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第二章 基本要求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执行下列基本评

2、估程序:(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五)收集评估资料;(六)评定估算;(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八)工作底稿归档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者终止评估业务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履行评估程序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第三章

3、 评估程序要求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二)评估目的;(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四)价值类型;(五)评估基准日;(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七)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八)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九)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第十三条评估机构在决定承接评估业务后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约定书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

4、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业务约定书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编制评估计划评估计划的内容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评估计划通常包括评估的具体步骤、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和技术方案等内容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确定评估计划的繁简程度第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的评估计划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进行必要调整第十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将编制的评估计划报评估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第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适当的现场调查第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

5、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的详细资料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要求委托方或者产权持有者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字、盖章或者其他方式进行确认第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通过询问、函证、核对、监盘、勘查、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基础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第二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现场调查时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可以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样等方式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者调整现场调查工作第二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

6、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第二十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收集的评估资料包括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方、产权持有者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评估资料包括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鉴定报告、专业报告及政府文件等形式第二十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第二十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评估方法第二十六

7、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采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评估结论第二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估结论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需要同时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的应当对采用各种方法评估形成的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分析比较确定最终评估结论第二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执行评定估算程序后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编制评估报告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准则和评估机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程序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第三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前可以在不影响对最终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方或者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必要沟通第三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成上述评估程序后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并按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委托方提交评估报告第三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提交评估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整理与评估报告一起及时形成评估档案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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