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采购、验收及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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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品采购、验收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范施工现场 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采购、验收及使用管理,保证安全防 护用品和设施能够切实起到保护劳动者安全的作用,维护 广大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第二条 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包括:安全帽、安全网、 安全带、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漏电保护器、配电 箱、电缆线、竹、木、马道、救生圈、灭火器、登高设 施、交叉作业防护、爬梯搭设、电焊机防护棚、各类脚手 架杆件、扣件、脚手板、以及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等。第三条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数量必须满足安 全生产防护的要求。第四条 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在

2、购买前应检查其性能必 须满足规定要求,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第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 理,保证正确使用,并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其真 正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第六条 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定 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或技术指标不能满足安 全需要以及无合格证的产品,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产生不良后果的从重重罚。第七条 安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 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 用品。第八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

3、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 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 标志负责。第九条 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采购(一)在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要考察生产厂家或经 营单位,其生产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3)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4)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 段;5) 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6)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7)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8)法律、法规规定

4、的其他条件。(二)生产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 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 品合格证,没有产品合格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采购,且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三)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 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 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 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后,方可生产、使用,方可采购。(四)生产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 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没有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采 购。(五)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核

5、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 护用品知识的人员。不得采购假冒伪劣的劳动防护用品和 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十条 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一)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 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二)应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即 可以从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列支。厂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 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应当督促、教 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四)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

6、购、验收、保 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五)不得采购和储存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 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厂的安全生产技术部 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 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 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 作业。(七)新入工地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按照分配 新岗位的要求发放给劳动防护用品。(八)各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 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公共财务,上班时必须正确使用, 下班时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修改。(九)进入工地后,一律按所在部门发放的劳保用品配戴齐全,不准穿礼服、高跟鞋、拖鞋、短裤、裙子等。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或行业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为准。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和物资设备部 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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