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机员工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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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文件 拖工机人力20104号员工津贴管理办法根据一拖人力【2009】217号文件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津贴管理办法为充分调动员工学习专业知识的积极性,激励员工通过学习提高技术水平、调整知识结构、提升自身素质,同时体现岗位劳动强度与劳动环境差别,规范公司员工津贴的发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一、 基本原则(一)尊重知识和人才的原则;(二)公平性与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三)体现劳动强度与劳动环境差别的原则。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册在岗员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员工。三、实施办法各类津贴作为员工收入的基本保障部分,不参与各单位工资总额绩效考核,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

2、)技术等级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1)(二)高温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2)(三)夜班津贴及保健津贴实施细则(见附件3)(四)各类津贴的核定1.核定办法每年初,人力资源部按照各单位人员类型及岗位(工种)实际情况,核定技术等级津贴、高温津贴及保健津贴,向工机事业部报送各类津贴审批明细表电子文档一份,各类津贴审批汇总表书面及电子文档各一份。2、管理流程(1)每年度1月5日前,各单位根据上年末人员类型及岗位(工种)相关数据,完成各类津贴明细表和汇总表的填写工作,上报人力资源部。(2)每年度1月15日前,人力资源部完成各单位上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上报工机事业部。四、本办法已于2010年3月1日经过职工代表大会

3、和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五、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其他文件关于员工津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附件1:技术等级津贴实施细则为激励生产操作技术员工通过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从而提高技术水平,提升工作效率,同时加强对技术等级津贴的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生产操作技术岗位上的在册在岗员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员工。二、技术等级津贴的标准技术等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内部技师技师内部高级技师高级技师金额(元/月)4080160240320460640备注内部技师、内部高级技师是指在集团公司技

4、术比武获得称号的以及低职高聘的生产技术骨干的高级工、技师。三、技术等级津贴的管理(一)技术等级津贴的核定每年初,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符合适用范围员工的技术等级情况,按照技术等级津贴标准核定技术等级津贴。(二)技术等级津贴的管理考核1. 技术等级津贴应按照技术等级津贴标准的范围、员工岗位(工种)及技术等级级别,明确员工个人的技术等级津贴标准,与员工的考勤、工作态度挂钩考核,不参与劳动效率及业绩的考核。2. 职工当月缺勤不在工作岗位上五天以上(含五天),每缺勤一天技术津贴扣10%,十五天以上不在岗取消当月技术等级津贴。有旷工行为的取消当月技术等级津贴。3.技师及高级技师的技术等级津贴标准以聘用为准

5、;按照“多通道”制度聘任的首席技师、资深技师、主任技师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技术等级津贴;内部技师及内部高级技师的技术等级津贴参照技术等级津贴标准执行。3.1人力资源部每年年初下发各部门技师岗位名称、人数。3.2符合聘任条件的技师,由本人向所在用人部门提出书面应聘申请书。用人单位根据技师本人申请和生产设岗的需要,按照考核结果提出聘任意见并将拟聘人选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3.3 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审核后,报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公示三天后按照确定的人员发放相应的技术等级津贴。3.4其他具体实施按照公司技师管理办法执行。4.复合性工种及取得多个岗位(工种)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员工的技术等级津贴按照其主要

6、岗位(工种)的技术等级津贴标准确定。5.对于自2000年1月以后集团公司未进行技术等级鉴定的工种,按照以下办法执行:5.1本岗位工龄满一年以上、八年以下的,暂按照初级工待遇;5.2本岗位工龄满八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暂按照中级工待遇;5.3本岗位工龄满十年以上的,暂按照高级工待遇,如果开班后参加培训考试,取得技术等级的按照相应获得的等级津贴,没有取得等级证书的或不参加培训的取消其技术等级津贴或按照原技术等级津贴执行。6.所有技术等级证书必须是在一拖公司内获得的。四、监督与检查各单位应严格考勤制度,如发现弄虚作假,扣除全额津贴,对单位主要领导考核500元/人次。五、本实施细则自二一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7、。附件2:高温津贴实施细则根据政府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按照“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体现不同工作环境下的劳动差别,建立员工高温津贴制度,重点向从事高温环境工作的员工进行倾斜,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在册在岗员工、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员工。二、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三、高温津贴的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四、各类员工的高温津贴的核定1.热加工岗位员工:按照人均10元/日标准及年制度工作日,每年核定

8、6个月的高温津贴。2.冷加工、辅助生产、服务、驻外营销及三包服务、安全环保岗位员工:按照人均10元/日标准及年制度工作日,每年核定3个月的高温津贴。3.管理、技术岗位员工:按照人均10元/日标准及年制度工作日,每年核定1个月的高温津贴。五、高温津贴的发放高温津贴应按照津贴标准及员工类型,以货币的形式按月发放给员工,并在工资发放表内单列显示。高温津贴与员工的考勤挂钩考核,按照实际出勤情况,调休、轮休、带薪休假、病假、事假、婚假、探亲假等所有假期不在工作岗位上不享受高温津贴。1.热加工岗位员工:每年度5月份10月份按月发放高温津贴。2.冷加工、辅助生产、服务、驻外营销及三包服务、安全环保岗位员工:

9、每年度6月份8月份按月发放高温津贴。3.管理、技术岗位员工:每年度7月份发放高温津贴。六、监督与检查各单位应严格考勤制度,如发现弄虚作假,扣除全额津贴,对单位主要领导考核500元/人次。七、其他事项(一)在册不在岗员工,如休长假及离岗休养员工、待岗员工等不实行高温津贴,保留降温费(30元/年)。(二)实行高温津贴的员工,取消降温费。八、本实施细则自二九年元月一日起施行。附件3:夜班津贴及保健津贴实施细则根据政府的要求及公司实际,为对夜班工作及有害工种工作的员工进行合理补偿,调整规范夜班工作员工的津贴标准,同时加强对保健津贴的核定与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在册在岗员工、

10、劳务派遣工及其他从业员工。二、夜班津贴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提高员工夜班津贴标准,二班每人每班由1.2元提高到2.5元,三班每人每班由2.5元提高到5元。(一)二班工作时间须达到24点,三班工作时间从0点开始,不得少于6小时的员工可享受夜班津贴。(二)在财、物、保卫、仓库、车间等场所夜间住宿值班,白天照常上班的员工,每人每夜发放2.5元夜班津贴。(三)夜班津贴应按照津贴标准,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并在工资发放表内单列显示。夜班津贴与员工的考勤挂钩考核,不参与劳动效率及业绩的考核。三、保健津贴(一)每年根据岗位(工种)、人数情况,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岗位(工种)保健津贴标准发放。(二)保健津贴的核拨自二九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四、监督与检查各单位应严格考勤制度,如发现弄虚作假,扣除全额津贴,对单位主要领导考核500元/人次。二一年三月三日主题词:员工 津贴 管理 办法 人力资源部 2010年3月3日印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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