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全文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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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释二解读一、新增加的制度解释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1999年合同法已将“情势变更”列入,但在人大表决时未通过-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

2、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解释 合同订立后显失公平合同法 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 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动荡时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着重要的价值,由于整个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环境中,全球金融风暴等很多新事件、新情况层出不穷,合同订立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因此,因为情势变更而造成合同履行的障碍,困扰着司法实务部门。 引入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在于,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结果时,施以法律的救济。它主要解决合同订立后显失公平的问题。合同订立的时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

3、,按照实际情况履行不了的,在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下,审慎、严格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司法解释要求严格区分变更的情事与正常的市场风险之间的区别,审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对必须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裁判的个案,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大的冲击。-维护合同效力坚持从宽认定有效 第一部分第1、2、5、6条,第二部分“合同的效力”第9条15条共11个条款都涉及到合同的效力问题 总的原则: “在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积极促成合同的有效,支持合同的履行,缓解交易链条的断裂,促进经济的活跃,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这也是一项重要的应对措施

4、。”-解释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 /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

5、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情形:1.合同订立阶段违背诚信导致;2.合同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导致。二、逐条解读合同法解释二(正式文本与征求意见稿比对)合同的订立-第一条正式文本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合同具有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6、有约定的除外。 对欠缺的一般条款,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解释。合同的订立-第一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7、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合同的订立-第一条第125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

8、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对比:增加了“一般应当”。在合同的解释上,除合同法61条和62条外,还增加了125条。合同成立的条件 三个条件:主体+标的+数量目的 贯彻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努力使合同成立。结果 大大放宽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大大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合同的订立-第二条正式文本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征求意见稿文本 第四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

9、双方有订立合同的合意的,视为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订立-第二条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第二条正式文本更为科学征求意见稿:有意向=合同成立正式文本:有意向=一种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的订立-第三条正式文本 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征求意见稿文本 第五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

10、报酬,完成悬赏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的订立-第三条比较:增加了除外条款合同法第52条,没有必要意义: 明确了悬赏行为的性质-合同 学术上一直有两种观点:单方行为说和合同说合同的订立-第四条正式文本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征求意见稿文本 第二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11、但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基本无变化确定了两个原则: 1.约定签约地优先 2.无约定签约地的,以最后实际签署地位为准合同的订立-第五条正式文本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征求意见稿文本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摁手印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自摁手印时成立。合同的订立-第五条意义: 尊重并吸收民间习惯,此条来源于河北一名律师的建议合同的订立-第六条正式文本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

12、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成立之前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予以特别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13、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没有订入合同。 第七条 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是指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合同主要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变化 解释文本:在合同订立时 意见稿文本:在合同成立之前意见稿中的第三款在解释中被单列为第九条。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对提示、说明义务的细化,增加了操作性现实生活中,以销售手机为代表,商家大量采取了对重要条款加注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为顾问单位服务时,可以充分运用此条。合同的订立-第七条正式文本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

14、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合同的订立-第七条征求意见稿文本 第八条 对下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做法,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为人们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通行做法;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易方法; (三)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合同的订立-第七条比较 与意见稿相比,正式文本只肯定了两种,删除了“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交易方法”意义 采用了狭义的交易习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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