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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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我国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进行一笔黄豆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如下: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公斤,1000袋,合计94吨。当时正通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请问俄罗斯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采取什么补救措施?答:合理,因为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但是经俄罗斯海关检查发现每袋黄豆净重94千克,说明我方未按合同交易,应在合同中加入质量机动条款和质量公差。同时也会说明了,在签订合同时要对自己留有余地,比如加入采用以“以毛作净”方式交易2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

2、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吨,对多袋的80万吨,我方应如何处理?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除了可以拒收多交部分外,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因按合同价格付款。如果卖方所交货物的数量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3国内某公司向俄罗斯出口大豆,合同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用麻袋装。我方在装运中,由于麻袋数量不足,有100公吨的货物擅自改用塑料袋代替麻袋装运。请问:我方的行为是

3、否构成违约?对方是否有权拒收或以此向我方提出索赔?答:根据联合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与合同不符,卖方即构成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并可拒收。根据联合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提供的货物包装与合同不符,卖方即构成违约行为,买方有权提出索赔并可拒收。4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共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每筐50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答:违约,对方有权拒收或向我方提出索赔,合同上有明确规定每筐所装数和总筐数,我方装货与合同不一致,灯具总数没变,但是违反了包装合同。5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 1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4、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答:不违约; 规定期限内在发货人国家不同港口不同时间的各批次装货不视为分批.6我国向科威特出口茶叶600箱,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从4月份开始,连续每月200箱”,问:我方于4月份装200箱,5月份没装,6月份装200箱,7月份装200箱,可否?答:不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对分批装运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发运,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或发运,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由于合同和信用证均

5、规定“从4月份开始,连续每月200箱”,如果我方于4月份装200箱,5月份没装,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则信用证对该期(5月份)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我方不能在6月份和7月份继续出口这批茶叶。7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值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否赔偿?为什么?答:保险公司应赔偿: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遇暴风雨受损的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公司对2100美元应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 8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000箱货被火烧毁;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拖船费用;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 答:(1)1000箱货被火烧毁,属单独海损;(2)600箱货中已燃的40箱为单独海损,其余560箱由于灌水造损失属共同海损;(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属单独海损;(4)拖轮费用以及(5)额外增加的燃料、船长及船员工资都属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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