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02T+0073-2023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61535793 上传时间:2022-11-22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69.6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DB2102T+0073-2023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DB2102T+0073-2023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DB2102T+0073-2023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DB2102T+0073-2023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DB2102T+0073-2023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DB2102T+0073-2023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2102T+0073-2023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ICS 01.040.01CCS A 01DB2102大连市地方标准DB2102/T 00732023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Specification for recordation review of administrative regulatory documents2023 - 04 - 04 发布2023 - 05 - 04 实施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目 次前言III引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体要求25 备案审查原则26 备案审查范围27 备案27.1 备案时限27.2 备案要求37.3 备案方式37.4 备案材料38 审查48.1 收文登记

2、48.2 审查方式48.3 审查期限48.4 审查事项48.5 审查意见58.6 纠正措施69 目录公布610 档案管理6附录 A(规范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依据7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大连市司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大连市司法局、辽宁和昌律师事务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杨劲松、刘勇、陈竑名、李雷光、刘思、王岚、李玉祥、陈保通、张佳、刘永志、冯兴辉、肖艳波、王琳晶。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 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

3、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大连市司法局通讯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6号联系电话:0411-83766625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411-83766625通讯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6号联系人:李雷光引 言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落实国家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通过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备案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推动管

4、理制度化规范化”,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本文件系旨在明确备案监督机关、备案监督机构、备案审查原则、备案审查范围、审查事项、审查意见、目录公布以及档案管理等普遍适用于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以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通过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备案审查原则、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目录公布以及档案管理。本文

5、件适用于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9704-2012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DA/T 31-2017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行政规范性文件 administrative regulatory docum

6、ents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3.2制定机关 enacting organ指以自己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同意,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3.3起草部门 drafting departmentGB/T 39362

7、-2020 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归档规范指制定机关确定的,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职责的部门或机构。3.4备案监督机关 recordation and supervision organ指依法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监督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3.5备案监督机构 recordation and supervision institution指依法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职责的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4 总体要求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健全边界清晰、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备案审查机制,确定审查依据(参见附录A),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

8、和纠正措施; 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备案审查人员。5 备案审查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a) 有件必备,凡属备案审查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及时报备,不应瞒报、漏报、迟报;b) 有备必审,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机构应当及时、严格审查,不应备而不审;c) 有错必纠,对审查中发现应纠正和规范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文件作出处理。6 备案审查范围制定机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确保有件必备。下列文件不纳入备案审查范围:a)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

9、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b) 党组织制发的文件,包括党委、政府共同制发的使用党委文号的文件,党委、政府办公室共同制发的使用党委办文号的文件,党委工作机关与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制发的使用党委工作机关文号的文件等;c) 群团组织(妇联、工会、团委、残联等)文件,包括群团组织与政府或者与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制发,使用群团组织文号的文件等;d) 用以转发上级机关文件且未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e) 其他依法不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文件。7 备案7.1 备案时限制定机关应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监督机关备案。7.2 备案要求制定机关

10、应按照下列规定向备案监督机关报送备案:a)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b) 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备案;c) 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d) 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e)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f)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上一级政府备案的同时还应按照有关规定

11、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7.3 备案方式制定机关可通过下列途径报送备案:a) 径送报备。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按规定径送至备案监督机构;b) 邮寄报备。采取邮寄方式报备的,应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方式,邮寄至备案监督机构,不应使用其他邮寄方式;c) 电子报备。按照要求通过“大连市政务协同一体化平台”传送至备案监督机构。7.4 备案材料7.4.1 要求制定机关应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表、依据对照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目录等备案材料。7.4.2 备案报告备案报告的主送机关应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机关,报告内容应符合党政机

12、关公文处理相关规定(见附录A)、GB/T 9704-2012等国家标准要求的公文格式和行文规则。7.4.3 正式文本制定机关应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不应使用复印件或者扫描件。7.4.4 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以及协调处理情况、集体审议决定等内容。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足30日施行的,应说明理由。不应以制定机关集体讨论阶段的起草说明作为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7.4.5 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载明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名称、审核依据、审核结论等,加盖审核专用章或者由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7.4

13、.6 公平竞争审查表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提交公平竞争审查表。公平竞争审查表应逐项载明相应事项。7.4.7 依据对照表依据对照表应载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以及现行有效的制定依据、参考材料。7.4.8 制定依据目录制定依据目录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顺序排列;制定依据目录应载明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等内容;不应将失效、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文件列入制定依据目录;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外制定依据的,应同时附依据文本。8 审查8.1 收文

14、登记备案监督机构应对报送备案的文件进行收文登记,报送备案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监督机构应将有关材料退回制定机关,并说明理由;备案材料要件不齐全、不规范的,备案监督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未按时报送备案。8.2 审查方式案监督机构可召开座谈会,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法律顾问以及专业机构协助审查。8.3 审查期限备案监督机构应于备案材料齐备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情况特殊的, 经备案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审查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备案监督机构决定延长审查期限的,应通知制定机关。8.4 审查事项8.4.1 要求备案监督机构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的合法性以及规范性进行审查。8.4.2 主体合法性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查包括:a) 制定机关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b) 是否是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c) 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等规定的法定职权;d) 是否未经本级政府同意,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制发对下级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4.3 程序合法性制定程序合法性审查包括:备案监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