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考试中级基础:出版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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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中级辅导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出版专业基础)主讲人: 叶 新 副教授 (北京印刷学院)一、基本要求和考试内容(一)掌握(8) 1.我国广告法中与出版有关的规定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 3.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出版物印刷的规定 4.图书质量保障体系中关于图书编辑出版的责任机制的规定5.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 6.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 7.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 8.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二)熟悉(3) 1.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2.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传播

2、的规定 3.与出版有关的保密规定的主要条款(三)了解(2) 1.印刷业管理条例 2.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措施以及对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认定二、有法规内容的章节(实务) 第七章:国家关于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第八章: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出版的特有规定三、法规及其增补本(一)替换 1.出版管理条例增补本1-19)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增补本20-33)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增补本34-48)(二)增加 1.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增补本49-54)(三)废止 1.关于委托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代行部分报刊审批权限的通知(法规272-273) 2.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法规 378-373)四

3、、历年试题统计 1.2010年题型分值题号 单选题 3 27-29多选题1258-63 主观题2270 合 计3718.5%2.2009年 考 点 单选多选主观分值出版人员职业资格113广告法12出版管理条例12音像出版规定12宗教事务条例12图书出版管理规定12其他 2 124 合 计 3 1222373.2008年 考 点 单选多选主观分值图书质量管理法规120出版管理法规113出版物市场管理22通用语言文字法12著作权管理法规12 合 计362029一、广告法部分条款(法规57-58) 第七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4、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 (九)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

5、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参见:出版专业实务第81-82页“关于期刊广告经营的规定”。考题与练习一、2009年考题1.报刊不得发布的广告包括( )等。 A酒类广告 B烟草广告 C药品广告 D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广告 E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广告 答案:BDE二、2010年考题1.报刊不得发布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的( )等商品的广告。 A医疗器械 B服装 C药品 D食品 E农药 答案:ACE三、模拟题 1.在以下广告中,报纸、期刊可以发布的有( )等。 A.烟草广告 B.药品广告 C.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广告

6、 D.使用国家工作人员名义的广告 答案:B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

7、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其他禁止的内容。 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二章出版 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

8、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

9、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不得出版非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但是,可以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并参照音像出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五章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四条 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10、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1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

13、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二)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第二章 出版单位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出

14、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七)其他条件。 参见:1.出版专业基础第158-159页“关于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的规定”。2.出版专业实务第278-284页。考题与练习一、2010年考题1.走私音像制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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