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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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动物卫生监视所主要职责区动物卫生监视所主要职责一、动物检疫1 产地检疫1.1 申报受理: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查验生猪畜禽标识加施情况1.2 临床检查:现场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1.3 实验室检测1.4、检疫结果处理:1.4.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4.2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1.5、检疫记录1.5.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视机构须指导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1.5.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处、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2、1.5.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2 屠宰检疫生猪进入屠宰场厂、点监视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2.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2.2 入场厂、点监视查验2.2.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2.2.3询问 理解生猪运输途中有关情况。2.2.4临床检查 检查生猪群体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2.2.4 瘦肉精检查2.3结果处理2.3.1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安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

3、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生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2.3.2不合格 不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检出瘦肉即时报告市所。2.3.3 消毒 监视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展消毒。2.4检疫申报申报受理: 现场申报。场厂、点方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施行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2.5宰前检查2.5.1屠宰前2小时内,官方兽医应按照生猪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局部施行检查。2.5.2 结果处理2.5.2.1合格的,准予屠宰。2.5.2.2不合格的,按规定处

4、理。GB165482.6同步检疫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对同一头猪的头、蹄、内脏、胴体等统一编号进展检疫。2.6.1头蹄及体表检查,剖检两侧咬肌,内脏检查。2.6.2胴体检查:整体检查 ,淋巴结检查 ,腰肌,旋毛虫检查。2.5.3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展复查,综合断定检疫结果。2.6.4结果处理2.6.4.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2.6.4.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规定处理。2.7检疫记录2.7.1官方兽医应监视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平安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2.7.2 官方兽医应

5、做好入场监视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2.7.3 检疫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二、动物卫生监视管理1. 巡查1.1. 养殖场备案:存栏牛10头、羊50头、猪100头、禽1000只以上1.2. 风险等级评估:A级B级C级1.3. 巡查次数:A级6个月一次 ,B级3个月一次,C级1个月一次。1.4 结果1.4.1正常:要求养殖场进一步加强管理。1.4.2不正常:按有关规定处理。1.5. 做好巡查记录2. 监视检查2.1 加强流通环节动物的监视检查2.2 加强养殖场动物的监视检查2.3 病死动物处理:监视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2.4 结果:2.4.1 一般问题按规定处理2.4.2

6、重大问题即时上市局。2.5做好监视检查记录。三、疫情监测和报告、采样1. 发现或举报疫情: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调查疫情,作出初步临床诊断。1.1 一般疫情:按规定要求处置,月底上报。1.2 重大疫情: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即时上报市局。1.2.3 做好记录2. 采样:按时完成采样任务和协助上级采样。四、兽药监视管理1. 加强兽药监视和巡查2. 协助上级对兽药的专项检查。3. 加强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监视检查4. 发现或举报有销售或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人,调查属实,即时上报市局。5. 做好日常监视记录五、动物溯做好日常动物耳标佩戴和上传信息六、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管理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加

7、强动物卫生证章标志的管理。1. 证章标志发放要登记,要保管好,严禁倒卖、转借。如有遗失及时上报市所,并书面说明原因。2. 调动等分开原工作岗位要及时收回证章标志,并登记上交市所。3. 检疫证存根和作废票完好编号及时上交市所。七、及时上报统计报表1. 月疫情监测统计报表2. 月检疫统计报表3. 每年12月底养殖场风险等级评估报表4. 月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统计报表区动物卫生监视所主要职责 篇2一、负责受理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方法2023第6号令规定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货主的检疫申报,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施行检疫;二、负责对辖区内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施行产地检疫;三、负责向屠宰场厂、点派

8、驻出官方兽医施行屠宰检疫;四、负责全县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监视工作;五、负责全县检疫证明、检疫印章、检疫标志的领用、管理和发放;六、负责全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视执法工作;七、负责区域内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施行监视检查;八、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消费、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施行监视管理;九、负责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分权和采取行政措施,查处违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动物卫生行政案件;十、负责动物检疫员业务培训、考核和管理第 页 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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