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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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教育政策法规考点整理第一早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申 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 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一、依法治教的含义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 行为。依法执教的理解:依法治教的主体、依法治教 的范围、依法治教的依据二、实现依法治教的五个基本要求: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 律、法规体系(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 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2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 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5.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三、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2、:1.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 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必然要求2.是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是 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 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 略的有力保证四、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 则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5.教育法制统一 原则五、推进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 变教育管理观念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3.运 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过趴深化教育改革4初步建立新的 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

3、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5. 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六、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异同:1制定的主体不同(教 育法律只能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2.表现的形式不同(教 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刚要、通知、意见、指示等 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 式表现的)3实施方式不同4作用不同(党的教育政策是 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 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一、教育法的含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 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1.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

4、认可的 行为规范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一)教育法的特征:1、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2、教 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4、 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方向性原则(必须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必 须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2、公益性原 则3、平等性原则4、终身性原则三、教育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2社会作用 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教育法是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 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5、。 教育法的后果分为肯定式的后果和否定式的后果两种。 五、教育法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1、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的根本制度和 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 法规的依据。2、我国的基本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五、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表现为教育法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三个: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 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目前我国对学生的处分方式共有六种: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一)学生的权利:(1)有

6、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 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 诉权。(5)享有人身权。(二)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 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 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四章一、教师的法律概念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 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1. 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首先,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的专业人员;其次,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最后,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7、二、教师的权利:教师是公民也是教育专业人员:1教育教 学自主权2学术自由权3管理学生权4获取报酬权5参与 教育管理权6培训进修权7申诉权三、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 出一定行为的约束。1、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 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6、 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四、(一)教师资格的分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 格、初中教师资格、高中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 格、高校教师资格、(二)教师资格条件:1、国籍、2、思

8、想品德、3、学历、4、教育教学能力、5、身体素质、6、心理素质、 教师资格的丧失: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 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能取得教师资格;被判处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已满,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并刑满释放人员,也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五、教师职务制度:不适用于离退休教师,教师离退时职 务同时解聘。教师职务设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 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 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六、教师的聘任制度:1、招聘。2、续聘3、解聘。4、辞 聘。-J-* Vr.第五早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法律责任(狭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

9、 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 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律、法规的 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 提。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生体所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 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一)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最主要的 一种法律责任。违反教育的行政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即行政处 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

10、 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很多,教育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有警告、通报批评、消除不 良影响、罚款、没收、责令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和许 可证、取消资格、责令限期清退或修复、责令赔偿、拘留 等。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 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共有八 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校察看、 开除。(二)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应 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它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三)刑事法律责任(主刑:

1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 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政处分、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是补救性的。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制裁性法律责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 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公职等。学校校长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有:撤销行政职务、行政处 分、罚款、刑事制裁等。监护职责: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 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或其他亲属。 未成年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

12、部门也可以作为监护 人。监护人的产生方式:法定和指定。学校依法不是未成年学 生法定的或指定的监护人。(二)教育保护职责国家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给予保护的制度,包括国家教 育保护和学校教育保护。学校的教育保护,是指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 机构,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健康给予与学生的年龄相当关注 和照顾。(三)监护和教育保护区别1、主体和对象不同2、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3、 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4、监护人和教育 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5、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6、 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7、监护和教育保护存在时间不 同8、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

13、学校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时间和空 间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在校学生发生的伤害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必须是人身损害事故。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 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 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 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 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 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 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 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

14、有关法 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 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 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 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常规赔偿,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交通费等费用有因果关系。三、法律制裁:1、刑事制裁2、民事制裁3、行政制裁 制裁的对象只包括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不包括相对人。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制裁、补救和强制。对教师追究其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撤销或取消教师资格、残疾赔偿,包括赔偿残疾

15、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教育法律救济的概念: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 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救济的特征:1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 前提2.教育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伤害的权利的弥补3. 教育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的 履行二、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 师、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行为3、标示教育 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作用。三、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1、诉讼途径(司法救济渠道)2、行政途径3其他途径四、申诉制度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 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一)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 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五、教师申诉制度: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 处理的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一)申诉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 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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