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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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工作目标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纳入政府 土地储备,建立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实现我市土地 供应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增加政府土 地收益,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二组织管理XX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是市 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局的事业单位,负 责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市政府、铁东区政府、铁西区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 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红嘴经济技术开 发区、XX经济开发区、XX新型工业化经

2、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 施开发区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受市政府委托, 铁东区、铁西区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XX经济开发区、XX新 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 补偿安置工作。三、土地储备的范围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四、土地储备的程序(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1.报批方案。由市国土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 市政府批准。2通知收回。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的批

3、准决定,向原国有土地使 用权人下达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3. 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不动产登 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经评估测算,市财政、国土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征收部门与原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 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4. 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收 储中心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二)收购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1.申请收购。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土地收 购申请,可以由所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土地收购。2核查情况。

4、市土地收储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 用途、权属等情况进行勘查和调查,配合原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所在地 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地上附着物,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 情况进行验核。3. 申请规划。市国土局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4. 评估测算。市土地收储中心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 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 施进行评估测算,经市财政、国土等部门审核后,确认土地收购补偿 费用。涉及房屋征收所需的其他补偿按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63号)确定。5. 报批方案。市土地收储中心拟订土地收

5、购方案,经市国土部门 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6. 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国 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 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7. 支付费用。市土地收储中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 约定,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8. 交付土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的约定,向市土地收储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9. 权属变更。市土地收储中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及 市政府土地储备批复文件,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 变更登记。(

6、三)市土地收储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安 照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 实施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12号)执行。征收集体土地 涉及到的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各区、各开发区 组织实施,拆迁、安置费用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市财政、国土等部 门审核确认后支付。五、储备土地的开发与利用储备土地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一)前期开发。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地上建(构)筑物和 地下基础设施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储 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 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

7、,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市国土、 财政、招投标中心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供应前,市收储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 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 收入上缴市财政。六、储备土地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 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市 国土部门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中国土 地市场网及xx日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除有偿方式 供应土地外,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 地。(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公布出让计划,角定供地方式

8、;编制、确定出让方案;地价评估, 确定出让底价;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 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 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 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资料归档。(二)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土地储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和其它费用,成 本按本方案第七条(三)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 用权和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核算,经市财 政、国土等部门审核后确认;收购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核 算,经市财政、国土等部门审核后确认。(三)土地出让底价

9、确定。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底价要保证不低于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成 本低于宗地市场价格的,安市场价格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储备成本高 于市场价格的,安土地储备成本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国 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商服、住宅及其他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要充分体现政府净收益。 如果土地储备成本加政府净收益之和低于拟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安拟 出让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出让底价;如果土地储备成本加政府净收益 之和高于拟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安土地储备成本加政府净收益之和确 定出让底价。本方案实施后,凡没有形成净地,没有核算土地储备成本的一律 不予供地。七、资金管理和运作(一)土地储备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安排;土地使

10、用权出让收入安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发行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 资金。(二)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储备土地收支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 地收购储备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 部门批准。市土地收储中心需要调整土地储备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 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财 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土地储备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 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日常所需 经费由市财政部门解决。储

11、备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上缴国库,土地储 备资金收支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每 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 金收支项目决算,并提供详细资金支出情况。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国库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土地收储中心 申请,将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给市土地收储中心,再由市土地收储中心 拨付给各区、各开发区管委会,个别土地开发费由政府相关融资平台 投资的,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融资平台解决开发费用拨 付事宜。(三)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支出范围。1. 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 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

12、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 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2. 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 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 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3.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 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 围墙支出。4. 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规划设计费、评估费、测绘费等。八、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土地储备工作, 市发改委、住建、国土、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各

13、开 发区管委会各司其职,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明确部门职责。市直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 会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市规 划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办理收购储备土地的规划手续;市国土局 负责办理土地征转报批和供应手续;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本辖区内储备土地征收及被征收群众的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市财政 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拨付、监督和审核,并监管资金的运作;市审 计部门负责审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沛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储 备项目的实施工作。(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 作配合,责任到位,按照方案要求将土地储备工作落实好,促进我市 土地供应方式的转变,增强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协调 健康发展。(四)严肃责任追究。本方案公布后,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按 规定执行,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党纪、 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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