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考点归纳各种时间期限的知识点(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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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注税税收相关法律考点归纳:各种时间期限的知识点(2)民法一、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行使,5年未行使毁灭(赠与人,1年,赠与人的继承人6个月)二、借款期限不满1年,在返还时一并支付,1年以上,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不满1年的应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三、租赁期不高20年,超过局部无效;6个月以上书面四、保证期间没有商定,为主债履行届满6个月,商定不明的,主债履行届满2年。五、留置:债务人在催告期(不少于2个月)内仍不履行的,可变价处分六、定金不超过高合同的20%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打算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留意:与税务变更登记相区分,那是30日内)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担当归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归还恳求的,该责任毁灭。(留意:一般债权是2年)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应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企业1、对合伙企业不能当场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打算。2、合伙协议未商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

3、不利影响的状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达30日;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3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消失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托付第三人但任清算人。未确定的,法院可以指定。(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清算完毕,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一、公司设立:有限法定人数

4、50人以下,股份2至200人,且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宅;首次出资超过20%,且有限大于3万,股份大于500万其余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货币出资大于30%;章程有限股东共同制定,股份发起式由发起人制定,募集式制订后创立大会通过二、公司合并分立减资:作出之日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合并减资的,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通知的公告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或供应担保;分立合并减资的公告之日45日后申请登记三、清算:解散事由消失之日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之日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全国或注册地省级报纸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公告45日申报债权,清算组自成立之

5、日起6个月清算完毕,30日内注销四、公司须经批准设立的,有限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设立申请,募集工设立的,应创立大会完毕30日内申请五、变更作出30日,削减资金公告之日45日,分公司打算作出30日内六、有限公司股分转让:经其他股东过过半数同意,30日内款答复,视为同意,法院强制执行,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视为放弃七、有限公司:(1)股东会:定期会按章程规定;临时会议:1/10表决权股东;1/3董事;监事会提出,召开前15日通知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2)董事会:3至13人。董事长、

6、副董事长由章程规定,任期不长3年,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同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局部)(3)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国有独资不少于5人,每届3年,每年度至少一次,主席由体监事过半数产生召集和主持:主席;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选出八、股份有限公司:考试论坛(1)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董事人数缺乏法宝或章程规定2/3;未弥补亏损达1/3;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的股东恳求;董事会;监事会;20日通知;15(临时会);30日(发行无记名股)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自行(2)董事会

7、:5至19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召开:每年至少2次,10日前通知,临时会:1/10股东;1/3董事;监事会提出通过:有过半数参与,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3)监事会:不少于3人,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产生(同董事长、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主席;副主席;由半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每6个月至少一次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九、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达30%以上,应由股东会特殊决议通过十、股份有限公司特别主体转让股份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自公司成立起1年内不行转让,公司公

8、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自上市交易日起1年不得转让;高管层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本公司的25%;并自上市交易日1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十一、公司收购股份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减资的,自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合并分立股东持异议的,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股份嘉奖职工的,不得超过本公司股份的5%,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应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十二、在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轩财务报告于公司股东诉讼:(1)无比例、时间要求的:股东会、董事会如今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股东可在决议之日60日内恳求法院撤销;五年不分,五年赢利,60日内达不成协议,90日内法院诉讼董事、高管

9、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向法院诉讼(2)连续18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股分股东:先诉恳求:董事、高管违反规定给公司千万损失,书面恳求监事会向法院诉讼;监事、高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书面恳求董事会向法院诉讼;当他们不起诉时,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清算组成员造成损失求赔偿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依法起诉(3)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解散公司诉讼(4)连续9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10%以股分股东:诉讼董事会、监事会不召开股东会,可召集(5)股东会议召开前10,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提临时提案破产法律制度1、破产申请的受理(1)一般状况:法院

10、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面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别状况,如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等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3)受理破产申请的送达:法院打算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处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4)债务人应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财产善说明等。(5)法院裁定不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6)申请

11、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7)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工作:A、同时指定治理人。B、应当自裁定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公告。债权的申报: 自法院公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工不得超过3个月(8)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治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视为解除合同。2、破产程序中的可撤销行为与无效行为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施破破产法规定的以下行为的,治理人有权恳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

12、人对个别债权人进展清偿,治理人有权恳求法院予以撤销。3、债权的申报:自法院公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工不得超过3个月。4、债权人会议:(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面之日起15日内召开。(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双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治理人应当提前15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已知的债权人。(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恳求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4)债权人对法院有关财产治理方案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

13、有关破产财产的安排方案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5、重整(1)重整打算草案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由债务人或治理人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有正值理由的,法院可裁定延期3个月。(2)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打算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打算草案进展表决。(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打算草案时,重整打算即为通过。自重整打算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治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打算的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破产程序,并予公告。6、破产清算(1)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4、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蚋送达债务人和治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对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安排额,治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终安排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理安排的权利。(3)破产财产安排时,对于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治理人应当将其安排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安排的,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安排额安排给其他债权人。7、破产程序的终结 (1)法院应当自收到治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恳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2)治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留意时间较短)民事诉讼: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

15、需在提交辩论状期间。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法院不予审查。2、经审查,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应当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全都,并经法院认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4、一般程序(1)受理:法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应在7日裁定受理或不予受理。(2)开庭审理: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3)法院适用一般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别状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际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5、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月内审结。6、其次审程序 (1)对第一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对第一审法院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2)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其次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别状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其次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7、审判监视程序:法律对法定组织和人员提起审判监视程序的时间未作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规定为裁判生效后2年内提出。8、催促程序: (1)法院经审查,主为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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