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公证 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60893182 上传时间:2023-04-0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推进“公证 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关于推进“公证 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关于推进“公证 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关于推进“公证 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关于推进“公证 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推进“公证 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推进“公证 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公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司法局:为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法治浙江建设六大抓手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法办发20211号)、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不动产登记与公证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8132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公证和不动产登记一体化服务水平,现就推进“公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总体要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数字化改革和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公证+

2、不动产登记”省级“总对总”共享协作机制,建设涉公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应用场景,实现涉公证不动产登记“一窗办、一网办”,打造“创新规范、便民利企、高效协同、整体智治”的浙江样板,提升群众企业的获得感,持续领跑全国。二、主要任务(一)建立省级“总对总”共享协作机制。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司法厅共同建设“总对总”业务协同平台,在现有省级“不动产登记一窗云平台”和“ 公证统一办证平台 ”基础上,依托于省公共电子政务网络,完成省级接口开发和系统对接。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公证机构负责各自信息系统改造,实现各自信息系统与省级“总对总”业务协同平台的对接。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成内部系统对接和流程优化,分步推进,逐步

3、启动线上业务联办,通过“总对总”业务协同平台推进“公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协同办理。(二)明确协同办理情形。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公证机构积极合作,深入推进公证服务与不动产登记业务协同办理。当事人因下列情形需要通过办理公证确立、变更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以在公证机构申请公证的同时,同步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1)已办理不动产买卖、互换、继承、接受遗赠、赠与、析产、设立居住权、设立地役权、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等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设立的公证,需要办理不动产权利转移、首次登记手续的;(2)已办理委托不动产转移、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等委托公证,需要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4、或预告登记等手续的;(3)已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公证,需要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因下列情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直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可以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委托公证机构提供登记辅助服务:(1)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的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申请,辅助审查相关法律关系,调查用于继承的遗产管理人资格、亲属关系等,并出具公证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2)对接受遗赠、赠与、析产、设立居住权、设立地役权、设立抵押权、夫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等前款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设立申请登记,申请人未办理公证的,辅助审查相关法律关系,并出具公证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3)协助受理、审查申请人根据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5、、公证书及经司法确认的协议书等法律文书所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4)其他经双方协商确定可协同办理的事项。有条件的地区,当事人申请需要公证机构提供登记辅助服务的不动产登记事项时,可在公证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由公证机构报送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公证机构要按照依法、有序、安全、高效原则,通过横向整合和纵向联动,加快接入省级“总对总”业务协同平台,打通数据交换通路,实现跨部门和跨层级信息共享。各地公证机构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省级“总对总”共享协作机制,依法按需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公证信息、推送公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以及办理结果等相关电子材料和数据。

6、各地应当通过各部门内部业务系统上报省级业务平台,各省级业务平台通过“总对总”业务协同平台实现数据交互,由各部门业务系统自动核对匹配后,分配给相应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证机构。(四)建立协同工作机制。1、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公证机构要签订协议,明确协同办理的业务类型、业务内容、收件清单、证书发放和领取、费用收取方式、档案管理移交办法、审查要求、办理时限、指定办理人员及双方职责分工等权利义务。2、公证机构收集材料。当事人在公证机构办理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公证时,可以同步申请不动产登记。公证机构按照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申请要求,一次性收齐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验证当事人身份,对申请

7、人进行询问。公证机构已经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收齐材料和制作询问笔录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无需重复收取和制作。公证机构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委托提供登记辅助服务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规程要求,完成协助调查、审查等事务。公证机构通过省级“总对总”共享协作机制即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送不动产登记相关申请材料,原则上不再新增“点对点”接入或采取线下接受申请和资料传递的方式。在线上“总对总”业务联办具备条件之前,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公证机构可采取互设“公证+不动产登记”联办窗口等方式,先行开展线下业务联办过渡。3、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收到公证机构报送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受理

8、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审查受理情况应当及时反馈给公证机构和当事人。正式受理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核、登簿、缮证等工作,办理结果以数据共享方式及时反馈给公证机构。4、证书发放、登记费用及档案移交等后续管理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遵循当事人自行选择的原则发放电子证书或纸质证书。如需领取纸质证书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邮寄送达、自助打印机打印、公证机构代为送达或赴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在有条件的公证机构配备自助打印机等相应设备。各地积极推进电子签名、电子文书和电子档案应用,减少纸质材料收取和传递。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移交和登记费用收取方式

9、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证机构自行协商明确。(五)建立长效协作机制。为提高登记质量、降低虚假申报风险,拓展提升公证职能作用,鼓励支持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公证机构深度合作,公证机构可以公证书、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形式为不动产登记业务提供事实认定依据和法律适用参考,从而化解或减轻登记风险,更好地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服务费用应不低于公证服务成本,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减轻群众负担。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定责任部门及联系人,建立常态联络和定期沟通相结合的协调机制,总结

10、经验、研究解决问题。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公证机构要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落实期限、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责任追究机制,提升协作层次,深入推进“公证+不动产”一件事改革,提高办理“涉公证”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压实责任主体,强化管理,依法依规做好“一件事”改革工作,将改革工作的完成限期、完成成果作为部门工作考核指标和法治考核指标。公证机构应当指派素质高、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收集等工作,并对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做好相关登记受理审核登簿、业务指导及人员培训等工作,要积极沟通财政部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联办公证机构的遴选、调配,适时开展督导检查考核。(三)强化信息管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证机构要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信息平台改造对接和信息安全管理,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各自数据信息完整,系统运行畅通,数据共享及时。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证机构在数据传递过程中,采取自动加、解密的风险控制措施。双方信息共享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任意查询、不得私自查询、不得泄露信息、不得篡改信息、不得私自收集和存储信息。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司法厅2021年10月25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其它文档 > 租房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