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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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寄物品指导目录及处理办法禁寄物品是指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寄递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 ) 各类武器、弹药。如枪支、子弹、炮弹、手榴弹、地雷、炸弹等。( 二 ) 各类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药、火药、鞭炮等。( 三 ) 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 ) 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五 ) 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六 ) 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七 ) 各类麻醉药物。如鸦片 ( 包括罂粟壳、花、苞、叶 )

2、 、吗啡、可卡因、海洛因、 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九 ) 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 十 ) 各种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如尸骨、动物器官、肢体、未经硝制的兽皮、未经 药制的兽骨等。( 十一 )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递或进出境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文件和资料、国家货币及伪造的货币和有价证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贵文物、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寄递件、设备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达国( 地区 ) 禁止寄递

3、进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递的物品。寄递服务企业对禁寄物品处理办法( 一 ) 企业发现各类武器、弹药等物品,应立即通知公安部门处理,疏散人员,维护现场。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二 ) 企业发现各类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药物、传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药,应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门及按应急预案处理。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三 ) 企业发现各类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收寄环节发现的,不予收寄;经转环节发现的,应停止转发;投递环节发现的,不予投递。对危险品要隔离存放。对其中易发生危害的危险品,应通知公安部门,同时通报国家安全机关,采取措施进行销毁。需要消除污染的,应报请卫生防疫部门处理。其他危险品

4、,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对内件中其他非危险品,应当整理重封,随附证明发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递环节领龋( 四)企业发现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以及淫秽的出版物、 宣传 品、印刷品,应及时通知公安、国家安全和新闻出版部门处理。( 五 ) 企业发现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烂的物品, 应视情况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无法通知寄件人领回的可就地销毁。( 六 ) 企业对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损毁其他寄递物品和设备的,收寄环节发现后,应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经转或投递中发现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七 ) 企业发现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应移交海关处理。( 八 ) 其他情形,可通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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