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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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田县财政局干部职工年休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财政干部职工正当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省人事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鄂人【2008】19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与对象全县财政系统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在编干部职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第三条 年休假天数规定:当年12月底前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和法定节

2、假日、休息日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度内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或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或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 应当计入年休假的情形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计入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如果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予以补足。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工作日内)的时间,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第六条 干部职工按规定享受当年年休假后,原

3、则上不得再请事假,确因特殊事情需要请事假的,按程序审批,年终计算累计请假天数。休完年休假后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扣除职工当天应得工资。休完年休假后请病假的,按请病假程序审批,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依据人社部门有关政策执行。第七条 因请事假未扣工资的,请假时间计入本人年休假时间,如果请事假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应予补足。第八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超过2次。第九条 干部职工当年享受的年休假应于当年度休完,不得跨年度安排。第十条 局党组成员根据分管、驻点单位干部职工申请和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年休假,原则上分管领导与分管股室负责人和股室工作人

4、员不得同时休假。第十一条 年休假纪律1、干部职工年休假应服从组织统一安排,不服从统一安排的,视同放弃年休假权利,且不享受年休假补助。2、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应当保证通信联络畅通,不得因休假影响或贻误工作。3、年休假期间,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干部职工返回工作岗位的,占用年休假的天数,应予当年补足。4、干部职工年休假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订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自觉维护单位形象,如有违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处理。5、职工年休假期间的任何费用不得在单位报销。第十二条 请销假程序1、局政工股每年年初核定并向局办公室提供干部职工当年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2、干部职工到局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申请审批表,送所在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汇总年休假申请表后报局长审批。干部职工根据统一安排的时间休假,休假前个人写出年休假申请,经单位领导和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及时到局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第十三条 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2013年1月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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