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实务课程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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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实务 课程教案授课时间授课方式(请打)讲授 上机 实验/训 其它课时安排授课题目(章节或单位课时):第四章 借贷合同法和担保法教学目的与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 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合同法基本原则,掌握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熟悉借贷合同的订立程序,掌握借贷合同的效力;了解借贷合同变更和转让的基本原理,熟悉借贷合同的终止情形,掌握借贷合同变更和转让中的常见风险和防范;掌握代位权、撤销权、抵消权对银行贷款的保护规则;了解担保的法律特征,掌握保证、抵押、质押基本制度,熟悉留置和定金规则。教学重点与难点:借贷合同的法律特征、订立程序、效力;借贷合同变更和转让中的常见风险和防范;代位

2、权、撤销权、抵消权的构成要件;保证、抵押、质押基本制度。教 学 内 容备 注第一节 借贷合同法概述一、合同和合同法的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当事人之间变动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包括物权合同,如抵押;债权合同,如买卖;身份合同,如收养。狭义合同仅只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据此,我国合同法所规范的合同应属狭义上的合同。其中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3、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司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以及分支机构等。2、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按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由于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适用于合同。(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首先,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即合同的订立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而区别了单方法律行为;其次,合同的成立必

4、须各方当事人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即当事人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作出意思表示的,而且是交互作出的;最后,合同的成立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有其特定的目的,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案例】 2007年8月5日,张某(男)向李某(女)求婚,但李某唯恐婚后会遇到家庭暴力,故要求张某书面保证婚后不许对其动武,若使用暴力,则李某要求离婚,张某必须同意,另赔偿100万元。张某听后,表示同意,并签订了协议。婚后不久,张某因家庭琐事,对妻子李某使用了暴力。李某非常生气,指出张某违约,要求离婚,并赔偿100万元,但张某

5、不同意。李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支持其诉讼请求。请问:张某和李某的纠纷是否适用合同法?【解析】 张某和李某的纠纷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的纠纷主要是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二)合同的分类1、以双方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如买卖合同、借贷合同。单务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6、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 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双务合同中存在抗辩权,而单务合同则无。 2、以是否对价为标准,可以分成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其中保管合同、委托合同、消费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区分主要意义: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大于无偿合同。有偿保管负过失赔偿责任;无偿合同则负重大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法律规定其内容并赋予一定的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无名合同是法律没有

7、规定的合同,如物业管理合同等。分类意义: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有名合同直接适用专门的规定。无名合同参照适用相近的有名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而作的分类。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保管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而作的分类。要式合同是依法律规定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的合同。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即须批准,有的要求登记。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可任意约定形式的合同。除法律有特

8、别规定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三)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概念。合同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合同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合同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在发生商品、劳务交换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合同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合同法仅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广义的合同法除了狭义合同法外,还包括其他有关合同内容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其中有关合同的规定。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平等原则是

9、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不论其是经济组织还是个人,不论其经济实力大小、社会地位高低,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自愿原则是即自愿订立合同原则。合同当事人从事何种经济交易,与谁订立合同,是否订立合同,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必须订立合同的除外。(2)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对经济活动所带来的预期利益,要公平合理、等价有偿,不能显失公平。(3)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要讲道德,守信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各方共同的约定行事,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4)合法原则: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

10、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法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序良俗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二、借贷合同概述(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对方借款的一方称为借款人,出借钱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依据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区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第一,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借款合同不同于传统民法中的借贷合同,借贷合同的标的为可消耗物,包括金钱和其他消耗物。以

11、金钱为标的的借贷合同称为借款合同,而以其他可消耗物为标的的借贷合同的则称为消费借贷合同。第二,借款合同是转移钱款所有权的合同。 借款人取得钱款的占有后,并不仅仅限于拥有某一权能的行使,而是包括了使用、占有、收益和处分等权能。借款人既能使用该钱款,又可以处分该钱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将该钱款借给或赠与第三人,均无不可。在还款时,借款人只需归还同等数量的货币,而不必归还原货币。借款合同与借用合同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标的物不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为金钱;而借用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可消耗物。第二,所转移的权利不同。借款合同所转移的金钱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而借用合同所转移的是标的物的占有和使用权

12、。第三,是否有偿不同。借款合同通常是有偿,自然人间借款合同也可以无偿。第四,返还责任不同。借款合同返还的是等值的货币;而借用合同则需要返还借用物本身。(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或信贷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征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相比,又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贷款人具有特定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依法成立的

13、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充当贷款人签订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则是自然人。(2)合同的有偿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规定外,都必须收取一定的利息。贷款的利息是借款人取得和使用借款的代价。而贷款的利率由国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3)合同的要式性。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关系

14、的存在产生争议的,推定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合同成立。 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不同,根据合同法第197第的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口头形式的,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可见,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4)合同的诺成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成立,只要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既可成立,无须交付标的物。贷款人交付贷款是这类合同生效之后,贷款人需要承担的合同义务,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从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三)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比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合同

15、双方当事人约定有利息条款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第二节 借贷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一、借贷合同的订立借贷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这种协议的过程,也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在现实生活中,借贷合同的成立一般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再要约直至承诺的反复过程。借贷合同的订立与借贷合同的成立不同,借贷合同成立属于借贷合同订立的组成部分,标志着借贷合同的产生和存在,是一个静态的协议。而借贷合同的订立是一个全过程,既包括借贷合同成立,又包括了缔约方相互接触协商的动态过程,是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一)借贷合同订立的程序具体到借贷合同中,在要约阶段,一般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在承诺阶段,通常需要经贷款人审查、审批,而后签定借贷合用。以下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的具体环节分别加以阐述。1、要约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1)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要约的构成要件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除了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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