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分配协议书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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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股权分配协协议书为适应社会主义义市场经济的的要求,发展展生产力,依依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公公司法(以以下简称公公司法)及及其他有关法法律、行政法法规的规定,由由 、 、 、 四方出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特特于20xxx年xx月制订并并签署本章程程。本章程如如与国家法律律、法规相抵抵触的,以国国家法律、法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元 公司司增加或减少少注册资本,必必须召开股东东会并由全体体股东通过并并作出决议。公公司减少注册册资本,还应应当自作出

2、决决议之日起十十日内通知债债权人,并于于三十日内在在报纸上至少少公告三次。公公司变更注册册资本应依法法向登记机关关办理变更登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出资方式、出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出资方式及出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额 万元,占注注册资本的 %出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出资额额 万元,占注注册资本的 %出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出资额额 万元,占注注册资本的 %出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出资额额 万元,占注注册资本的 %出出资方式 第六条 公司成成立后,应向向股东签发出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权利: (11)参加或推推选代表参加加股东会

3、并根根据其出资份份额享有表决决权; (22)了解公司司经营状况和和财务状况; (33)选举和被被选举为董事事或监事; (44)依照法律律、法规和公公司章程的规规定获取股利利并转让; (55)优先购买买其他股东转转让的出资; (66)优先购买买公司新增的的注册资本; (77)公司终止止后,依法分分得公司的剩剩余财产; (88)有权查阅阅股东会会议议记录和公司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义务: (11)遵守公司司章程; (22)按期缴纳纳所认缴的出出资; (33)依其所认认缴的出资额额(股份比列列)承担公司司的债务; (44)在公司办办理登记注册册手续后,股股东不得抽回回投资;(备备注:所

4、有股股 东东在签属该协协议日起一年年半时间内无无特殊情况下下不得退股,否否则所 持持股份将自动动贬值为当下下股值的600%被公司收收回,由股东东会管理。)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相互转让部分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由股东会讨论论通过。股东东向股东以外外的人转让其其出资时,必必须经全体股股东过半数同同意;不同意意转让的股东东应当购买该该转让的出资资,如果不购购买该转让的的出资,视为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其出资后,由由公司将受让让人的名称、住住所以及受让让的出资额记记载于股东名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其产生办法、职职权、议事规规则 第十二

5、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股东组成,是是公司的权力力机构,行使使下列职权: (1)决决定公司的经经营方针和投投资计划; (2)选选举和更换董董事,决定有有关董事长、董董事的报酬事事项; (3)选选举和更换由由股东代表出出任的监事,决决定监事的报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5)审审议批准监事事的报告; (6)审审议批准公司司的年度财务务预算方案、决决算方案; (7)审审议批准公司司的利润分配配方案和弥补补亏损的方案案; (8)对对公司增加或或者减少注册册资本作出决决议; (9)对对发行公司债债券作出决议议; (100)对股东向向股东以外的的人转让出资资作出决议; (111)对公司合合并、

6、分立、变变更公司形式式,解散和清清算等事项作作出决议; (122)修改公司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东会的首次会会议由出资最最多的股东召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东会会议由股股东按照出资资比例行使表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东会会议分为为定期会议和和临时会议,并并应当于会议议召开十五日日以前通知全全体股东。定定期会议应每每半年召开一一次,临时会会议由代表四四分之一以上上表决权的股股东,董事长长、董事或者者监事提议方方可召开。股股东出席般东东会议也可书书面委托他人人参加股东会会议,行使委委托书中载明明的权力。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董事长召集并并主持。董事事长因特殊原原因不能履行行职务时,由由董事

7、长书面面委托其他董董事召集并主主持,被委托托人全权履行行董事长的职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对所议事项作作出决议,决决议应由代表表三分之二以以上表决权的的股东表决通通过,但股东东会对公司增增加或减少注注册资本、分分立、合并、解解散或变更公公司形式、修修改公司章程程所作出的决决议,应由代代表三分之二二以上表决权权的股东表决决通过。股东东会应当对所所而议事项的的决定作出会会议纪录,出出席会议的股股东应当在会会议记录上签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成员为7人,由由股东会选举举产生。董事事任期3 年年,任期届满满,可连选连连任。董事在在任期届满前前,股东会不不得无故解除除其职务。董董事会设

8、董事事长1人,由由董事会选举举产生。董事事长任期3 年;任期届届满,可连选选连任。董事事长为公司法法定代表人,对对公司股东会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列职权: (1)负责召集集和主持股东东会,检查股股东会会议的的落实猜况,并并向股东会报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司的经营计划划和投资方案案; (4)制订公司司的年度财务务方案、决算算方案; (5)制订公司司的利润分配配方案和弥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司增加或者减减少注册资本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司合并、分立立、变更公司司形式、解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司内部管理机机构的设置; (9)提名并选选举公司行政政总裁

9、(以下下简称为CEEO)人选,根根据CEO的的提名,聘任任或者解聘公公司副总,财财务负责人,决决定其报酬事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生战争、特大大自然灾害等等紧急情况下下,对公司事事务行使特别别裁决权和处处置权,但这类裁决决权和处置权权须符合公司司利益,并在在事后向股东东会报告。董事长为公司的的法定代表人人,董事长行行使下列职权权: (1)负责召集集和主持董事事会,检查董董事会的落实实情况,并向向股东会和董董事会报告工工作; (2)执行股东东会决议和董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司签署有关文文件; (4)在发生战战争、特大自自然灾害等紧紧急情况下,对对公司事务

10、行行使特别裁决决权和处置权权,但这类裁裁决权和处置置权须符合公公司利益,并并在事后向股股东会和董事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董事事会由董事长长召集并主特特。董事长因因特殊原因不不能履行职务务时,依次由由副董事长和和董事长指定定的其他董事事召集和主持持。三分之一一以上董事可可以提议召开开董事会会议议,并应于会会议召开十日日前通知全体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事会必须有三三分之二以上上的董事出席席方为有效,董董事因故不能能亲自出席董董事会会议时时,必须书面面委托他人参参加,由被委委托人履行委委托书中载明明的权力。对对所议事项作作出的决定应应由占全体董董事三分之二二以上的董事事表决通过方方为有效,并并应作

11、成会议议记录,出席席会议的董事事应当在会议议记录上签名名。 二十一条 公司司设行政总裁裁1 名,副副总若干,由由董事会聘任任或者解聘,行行政总裁对董董事会负责,行行使下列职权权: (1)主持公司司的生产经营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施公司年度经经营计划和投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司内部管理机机构设置方案案; (4)拟定公司司的基本管理理制度; (5)制定公司司的具体规章章; (6)提请聘任任或者解聘公公司副总,财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者解聘除应由由董事长聘任任或者解聘以以外的负责管管理人员;经经理列席股东东会会议和董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公公司设监事11人,由公司司股东会选举举产生

12、。监事事任期每届33 年,任期期届满,可连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监事行使下列列职权:(1)检查公司司财务; (2)对董事长长、董事、经经理行使公司司职务时违反反法律、法规规或者公司章章程的行为进进行监督; (3) 当董事长、董事事、和经理的的行为损害公公司的利益时时,要求董事事长、董事、和和经理予以纠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股东会;监事事列席股东会会会议和董事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公司董事长、董董事、经理、财财务负资人不不得兼任公司司监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董事长为公司司的法定代表表人,任期为为三年,由董董事会选举产产和罢免,任任期届满,可可连选连任。

13、第二十六条 董董事长行使下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集和主持董事事会,检查董董事会的落实实情况,并向向股东会和董董事会报告工工作; (2)执行股东东会决议和董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司签署有关文文件; (4)提名公司司经理人选,交交董事会任免免。 (5)在发生战战争、特大自自然灾害等紧紧急情况下,对对公司事务行行使特别裁决决权和处置权权,但这类裁裁决权和处置置权须符合公公司利益,并并在事后向股股东会和董事事会报告;第九章 财务、会计计、利润分配配及劳动用工工制度第二十七条公公司应当依照照法律、行政政法规和国务务院财政主部部门的规定建建立本公司的的财务、会计计制度,并应应在每多会计计年度终了

14、时时制作财务会会计报告,委委托国家承认认的会计师事事务所审计并并出据书面报报告,并应于于第二年三月月三十一日前前送交各股东东。第二十八条公公司利润分配配按照公司司法及有关关法律、法规规,国务院财财政主管部门门的规定执行行。第二十九条劳劳动用工制度度按国家法律律、法规及国国务院劳动部部门的有关规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散事由与清算算办法第三十条公司司的营业期限限为二十年,从从企业法入入营业执照签签发之日起计计算。第三十一条条公司有下列列情形之一,可可以解散:(1) 公司章程规定的的营业期限届届满或者公司司章程规定的的其他解散事事由出现时;(2)股东会决决议解散; (3)因因公司合并或或者分立需要要解散的; (4)公公司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规被依法责令令关闭的;(5)不可抗力力事件致使公公司无法继续续经营时; (6)宣告破产产。 第三十二条 公公司解散时,应应依公司法法的规定成成立清算组对对公司进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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