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之STAQ统法人股挂牌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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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法人股挂牌规则 (年月日) 一 本规则所称法人股为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已经由政府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形成的股份,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以国家允许用于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挂牌,是按系统审核委员会批准挂牌的公司将其发行的法人股在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内挂牌流通转让。 二 本规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法人股挂牌公司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有关财务状况的报表。 三 本规则所称审核委员会,是指隶属于系统,由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组成,专责证券挂牌审核职能的专门委员会。 四 本规则所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2、和律师事务所,是指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五 本规则所称注册会师和律师,是指上述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中的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人股挂牌的规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各项有关政策以及系统章程第条关于系统执行委员会职能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挂牌 第二章 法人股挂牌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法人股挂牌的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3、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与净资产之比不高于; 三、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公司申请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万元以上; 五、可流通的法人股总面值在万元以上。持有面值总额一万元以上的法人股股东数不少于名; 六、法人股发行和转让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股权证集中管理; 七、内部职工股的比例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无扩散; 八、最近两年会计年度无重大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记录,且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业务的诉讼案或仲裁案; 九、申请公司已与至少两家系统会员签订做市协议; 十、与系统签署挂牌协议书,并承诺履行持续责任。 经批准其法人股在系统市场第一部挂牌。

4、 第四条 申请法人股挂牌的公司,同时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一)、(六)、(七)、(八)、(九)、(十一)项及下列各项条件者,其法人股在系统市场第二部挂牌流通; 一、公司申请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万元以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无形资产(扣降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四、可流通的法人股总面值在万元以上,持有面值总额元以上的法人股股东数不少于名; 五、申请公司已与至少两家系统会员签订做市协议。 第三章 法人股挂牌的申请文件 第五条 申请法人股挂牌的公司须向系统提交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挂牌申请书;

5、 (二)、公司设立、登记注册的有关文件; (三)、最近一次募集法人股的有关文件;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最近两会计年度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及截至申请挂牌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五)、有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律师意见书; (六)、股东大会同意挂牌的决议; (七)、股东名册;上市公司股份集中托管与清算交割的协议; (八)、会员公司或系统认可的咨询机构的推荐书和上市公司与做市商签订的做市协议; (九)、上市通告书草案; (十)、系统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法人股获准在系统挂牌后,申请公司须公布上市通告书,并公开第五条所列的各种文件。 第

6、七条 前条所指上市通告书至少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名称、地址; 二、流通的有关说明; (一)有关说明: 、批准公司成立、募股及流通的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有关各方: 财务公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确认机构、法律顾问。 (三)公司的查询办法。 三、公司的股本总量、股权结构 四、公司的债项 五、公司的资产总量及其占用 六、公司历史状况 七、公司的组织、结构 八、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公司 九、公司近两年或成立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十、发起人及主要股东 十一、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二、重大合约及主要经营项目 十三、当年的盈利预测 十四、风险与对策 十五

7、、公司的发展规划 十六、系统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四章 审 批 第八条 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三章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法人股挂牌申请需经审核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批准公司的法人股挂牌申请后,应向申请公司发出批准挂牌通知书,批准挂牌通知发出后天内,该法人股应在系统内流通转让。特殊情况须延期挂牌的,应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人股的挂牌管理 第十条 挂牌公司应遵守系统对挂牌公司进行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严格遵循信息公开,定期财务报表和重大事件披露等挂牌公司基本运行规则。 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遇有重在变故导致不符合本规则关于挂牌的规定时,系统执委员有权警告、罚款、暂停或终止

8、其法人股的挂牌。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的管理应严格遵守系统法人股挂牌公司监管规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系统执委会。 第十五条 本规则修改权属系统执委会。 第十六条 本规则一经宣布,即行生效。系统其它文件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 股份公司法人股挂牌程序 一、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应在至少一家系统甲类会员公司的推荐下向系统提出挂牌申请,并按规定填写法人股挂牌交易申请表。 二、系统接到该公司法人股挂牌申请后,由系统上市部负责进行初步审核,审核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了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企业组织结构、经营业绩及今后的发展前景。根据系统法人股挂牌规则,初步分析该公司是否符合

9、法人股挂牌的条件。 向该公司提出关于公司概况的问卷,审核申报材料是否规范、完整,并要求申请公司按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确认该公司符合上市条件及申请文件齐全后,上市部向申请公司发出受理挂牌申请,该申请发出日即为系统正式受理申请日。 三、上市部将申请文件和初申意见提交系统审核委员会审核批准。审核委员会根据上市部的初审意见,从正式受理日起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审核委员会批准有关法人股挂牌申请后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在备案后及时通知申请公司。对未获批准的挂牌申请,申请公司可在天内完善申请文件并提请审核委员会复审。 如经复审仍未获准通过,该申请公司在接到决定后六个月内不得再次向系统

10、申请。 已在系统内流通的法人股如需增资扩股时,须按系统法人股挂牌申请规则的规定,重新向系统提出申请。 五、法人股获准在系统挂牌后,申请公司应在系统会员公司中找至少两家会员作为该公司进行流通的做市商。按规定与其签订作市协议,协议要交系统备案。 六、法人股获准在系统挂牌后,申请公司在上市部的协助下制作上市公告书,并在系统指定的报刊证券周刊上发布消息。 公司申请法人股流通所需提供的资料 挂牌申请书; 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 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募集(或增资扩股)的审核意见书; 由省、计划单列市联审小组提供的公司法人股流通推荐函;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提供

11、重要的评估数据并说明采用的评估方法);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关于国有资产评估的确认书; 招股说明书; 公司章程;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两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签字、盖章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及今后一年的盈利预测; 公司股利分配的原则和以往的分红情况; 如涉及增资扩股,需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关于公司上次募股资金到位的说明; 各次募股的溢价收入及其进入资本公积金的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法人股挂牌(或增资扩股)的决议; 股东名册; 公司与其做市商签订的做市协议; 流通公告; 公司的详细介绍; 律师事务所提供的与公司上市有关的法律的说明问题; 系统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系统法人股信息厅入厅须知 )入厅人员限于系统会员公司的注册(授权)交易员、系统工作人员及经系统批准的其他人员。 )每个交易日:分以前必须准时入厅,各证券商的工作台至少须有一名注册(授权)交易员,不得无故无人。 )入厅人员须着装整洁、严肃并佩戴出入证,厅内严禁吸烟及大声喧哗、不得带食品入厅。 )各公司交易员要爱护设备,只能使用本公司的工作台,如确因需要调换时须经系统工作人员同意。 )公司因工作需要更换入厅交易员时须事先通知系统管理部并经批准后方可。)信息厅不接受任何客户入厅,如确属需要,应于每日开市前联系,经允许可佩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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