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法院在大调解建设中的角色与职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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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法院在大调解建设中的角色与职能为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机制,消化日益增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党和政府重视并加强调解工作,对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作出了重大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陆续出台。对人民法院参与和开展调解工作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如何做好诉讼调解,促进人民调解,成为一项重要课题。一、主动融入到大调解之中是诉讼调解的当务之急现实生活中,因市场经济发展,原有利益格局被打破,各种矛盾大量涌现,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单凭诉讼解决纠纷,已不能满足社会需要。构建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互补互助的

2、纠纷解决机制是形势所需,现实要求。调解具有效率和效益地纠纷解决价值,体现民主性,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所以,发挥调解的作用,是解决各种纠纷和矛盾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法。作为调解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调解,必须融入到整个大调解之中,才能大有作为。(一)加强调解是“创安”工作的迫切需要。创建平安环境,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安全,是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和内容。现阶段,社会各种矛盾大量涌现并交织一起,错踪复杂,如不及时处理,任其蔓延,就可能激化,就能成为敌对势力利用的工具,制造舆论和事端,破坏社会主义政权,损害平安环境,阻碍社会主义小康事业的顺利进行。实行大调解可以调动更多的力量,参与到纠纷解决中来

3、,及时化解纠纷,防止民转刑的发生,从而保证社会安全。(二)加强调解是维护稳定的客观要求。稳定压倒一切。没有稳定,改革和发展就没有了基础。现阶段,因经济发展、交易频繁,各种新类型纠纷为断出现,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这些矛盾和纠纷的存在,把纠纷主体限制的纠纷的处理上,浪废了劳动力,减少了创造,而且,在和平的方法不能解决时,往往发生暴力解决,甚至产生民转刑案件,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实行大调解,可以及时彻底地解决纠纷,实现双方都认可的处理结果,消除彼此心理上的抵触情绪,恢复被一时破坏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三)加强调解是法院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程序,负责全社会矛盾和纠

4、纷的最终解决。如果大小不一、难易不等的各种纠纷都由法院来解决,法院将不堪重负、捉襟见肘。因为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完成日益增多的矛盾和纠纷的处理。只有建立并完善多元化的纠纷机制,发挥各种调解的作用,从各个方面解决纠纷,为诉讼提供准备程序和辅助力量,才能降低诉讼任务,才能保证人民法院有时间、有精力,完成案件的复杂审理,保证“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实现。二、坚持诉讼调解的主导作用是解决纠纷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全社会各种矛和纠纷的终局解决者,是“降压阀”,是“调节器”。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重内容。诉讼调解坚持自愿、合法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所作出的调解结果,既体现

5、法律的规则之治,又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纠纷主体认同感强、公信度高,对整个社会引导作用强,是人民调解远远所不及的。所以,不能因强调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而弱化诉讼调解,必须坚持诉讼调解的主导地位和主导作用。坚持诉讼调解主导地位,就是立足本职,做好诉讼调解工作。人民法院的职责在于行使审判权,在诉讼内解决纠纷。我们要立足本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案件的审理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要着力研究提高诉讼调解的方法和措施,要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不能推卸责任,消极对待审判工作,过分依赖人民调解工作。坚持诉讼调解主导地位,就是要敞开大门,做好诉讼案件的受理工作。诉讼是在全社会实现

6、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理行限制或剥夺。发挥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不能限制或妨碍诉讼的进行。否则,司法权就会受到损害,就会损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仰和感情。要敞开大门,热情接待人民群众起诉申诉,让打官司成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方便之路。坚持诉讼调解主导地位,就是要吸收人民调解加入到诉讼调解中来,为诉讼调解服务。在对待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关系上,要以诉讼调解为主,以人民调解为辅,要把人民调解定位为诉讼调解的服务者角色。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吸收人民调解力量加入进来,增强调解力量,增浓调解氛围,着力提高调解成功率。如聘请人民调解员为人民陪审员,邀请乡村老党

7、员、老干部、老长辈参与案件调解。我院开展的“便民审判村村行”活动,将庭审搬到农家村头屋前,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调解,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结合,极大的提高了调解结案率。三、科学对接是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合力运行的根本途径。诉讼调解离不开人民调解的支持和配合,人民调解需要诉讼调解的保护和监督。合理充分地利用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提高诉讼调解的成功率,是搞好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科学对接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可以使双方相互作用,形成合力。要搞好对接就必须加强人民调解自身的建设,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人民法院必须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在指导上,要落实肖扬院长“三位”指示精神,对人民调解工作不当旁观

8、者,不做座上客,做服务生,当指导员,积极参与其中。要加强业务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以集中培训、邀请旁听庭审、聘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实施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在服务和指导中,要摆正自已角色,不给人民调解组织发通知、下文件。对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不干扰,不主导,保护他们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特别在个案的处理上,不发表处理意见,不包办代替他们进行调解。要搞好对接,就引入分流机制,发挥人民调解的纠纷过滤作用。案件有大小,纠纷有难易。简单案件通过诉讼渠道解决,成本高,浪废大,让人民调解解决,是门户相当,不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长处,还节约了司法资源,使得两者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对涉及婚姻家

9、庭、抚养赡养、继承界址等纠纷,鼓励当事人把人民调解作为首选,发挥人民调解的贴近群众,调解方便的优势,把人民群众的各种“家事“解决在家里,实现人民调解前置目标。对合同交易、侵权赔偿、产权保护等案件,以诉讼处理为原则,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的处理回避,减少他们的工作难度,通过诉讼,维护法律的规则之治。要搞好对接,就要落实司法审查,使人民调解成为诉讼的准备程序。经过人民调解进入诉讼的案件,是纠纷解决过程的延伸,前者是后者的准备,后者是前者的保证。对于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应给予必要的承重和合法的承认,维护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权威,提高人民调解的公信力。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自愿原则,不存在重大误解

10、、显失公平,不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一律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待,不能一概否定,推倒重来,要用支持维护人民调解的权威,提高其工作的公信度。对于人民调解中差错或错误,在依法纠正的同时,将纠正的理由告知民调组织,帮助他们改进提高。四、民事诉讼是人民调解发挥作用的根本保障人民调解离开了诉讼的支持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本。合同因为法律的保证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人民调解因为诉讼的保护而具有公信力。首先,民事诉讼是人民调解的强大后盾。人民调解协议在诉讼中得到承认,被以合同对待,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正因为此,当事人能在调解时,认真对待,慎重处理,使得人民调解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否则,就会如同游戏,不能取得

11、实效,而且浪废社会财富。其次,民事诉讼是人民调解协议的保护者。对违反人民调解协议进入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尊重人民调解协议的内容。只要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一律予以确认,以人民调解协议为事实根据,进行下判,维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维护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力。还有,民事诉讼是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强制实现的实施者。对于违反人民调解协议,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只有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强制执行。动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变现财产,限制行为,从而实现调解协议所规定的内容。所以,要保证并充分发挥认民调解的纠纷解决功能,就必须把他定位在诉讼的监督下、法院的指导下,就要发挥诉讼的保障作用。要实现保障,就要加强法院对人民

12、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法律知识相对丰富,能够为人民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知识辅导和帮助。作为人民调解组织,应主动请教,虚心求学,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作为人民法院,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帮助和支持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建设中去,不计回报,无私奉献,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要实现保障,就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人民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作出纠纷解决意见,是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成果。必须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实现其纠纷解决功能,否则,人民调解形同虚设,既违反纠纷解决的经济原则,也破坏了我国的司法制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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