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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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蛟镇 土地利用 总体 规 划(2006-2020 年)2014 调整完善版文本二一五年十二月目 录第一章 规划总则 1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 4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8第四章 生态用地保护规划 12第五章 农用地保护规划 13第六章 建设用地规划 17第七章 节约集约用地规划 21第八章 土地整治规划 23第九章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25第十章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规则 29第十一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32第十二章 附则 38I强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2014 调整完善版 文本第一章 规划总则第一条 指导思想强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

2、0 年) 2014 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 “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为统领,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土地 利用方式为主线,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落实“十分珍惜、 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结合宁海县“东崛起、北跨越、 西统筹、中提升”区域发展战略,以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 转变规划理 念,实行“保护”划定红线,“新增”筑牢边界,“建设”严控总量,“集约” 盘活存量,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处理好保护与发展、需求与供给、局部与整 体、当前与长远之间的关系,促进全镇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 和可持续发展。第二条 规划原则1、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坚持保护与开发并

3、重;2、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坚持数量与质量齐抓;3、加强建设用地管制,坚持增量与存量共管;4、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坚持重点与一般兼顾;5、强化上位规划引导,坚持落实与补充协调;6、积极探索多规融合,坚持两规与多规合一;7 、深化公众参与机制,坚持引导与诉求结合。1强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2014 调整完善版 文本第三条 规划依据1、法律法规(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5)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6)其他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2、技术标准( 1 )土地利用现状

4、分类(GB/T 210102007); (2)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3)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 (修订版)。3、相关文件、规划( 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2014 1237 号);(2)宁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3)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 2015 54 号 );(4)宁海县域总体规划(20072020 年);(5)宁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2014 调整完善版;(6)宁海县县域村庄布点规划(20062020);(7)宁海县矿产资源规划(20062020);2(

5、8)宁海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072020);(9)宁海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20062020 年);( 10)强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11 )其他相关现行规划、文件。第四条 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为本镇行政管辖范围内 4152.43 公顷土地,包括 9 个行政村和 浅海、滩涂。第五条 规划期限及基数规划基期年: 2005 年;规划目标年: 2020 年;规划调整完善基期年: 2013 年;规划期限为 2006-2020 年,调整完善期限为 2014-2020 年。本规划基础数据由 2013 年已验收合格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经基数 转换后形成。第六条 规划效力本规

6、划经宁海县人民政府审核,报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 必须严格执行。 宁海县强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强蛟镇范围内各项土地利 用活动的指导性文件,一经审批通过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辖区范围 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划,服从 规划管理。3强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2014 调整完善版 文本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控制指标第七条 乡镇功能定位强蛟镇位于宁海东北部,地处象山港尾,与象山、奉化隔海相望,是一 个三面环海的半岛 ;境内宁海湾循环经济开发区港口码头资源丰富,是省循 环经济试点区、市循环经济示范区。强蛟镇的发展功能定位是: 以循环

7、经济为主导生态工业小镇,以海岛风 光为特色的旅游小镇。第八条 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贯彻“生态立镇、 工业强镇、旅游兴镇”的总体发展思路, 打造滨海旅 游休闲主导型小城镇 。 兼顾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 依托丰富的海洋资源,大 力推进宁海湾旅游度假区建设,并逐步把宁海湾循环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产 业链良好、基础设施完备、 一、二、三产业联动的省市级循环经济发展的样 板。至 2020 末, 镇域总人口达到 3.14 万人,其中城镇人口 1.02 万人。第九条 土地利用战略目标贯彻落实县级 “生态优先、保护耕地、空间优化、节约集约”的土地利用 战略, 切实转变规划理念, 从而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

8、宜居适度、 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 实现“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的总体目标, 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41 、 坚持生态优先, 巩固生态格局坚持贯彻宁海“生态优先”的战略, 以人与自然和谐为主线,纵深推进生 态文明建设,积极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模式。规划期间依托现有的自然山 水格局, 保持山体、水系自然地形地貌特征, 优先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 省级生态公益林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区等生态用 地,巩固现有生态格局;合理安排各类用地,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切实保护 重要生态用地,建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生态环境保障体系,使自然资源得到 合理利用、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环

9、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通过加强生态 文化、生态经济、生态环境、生态人居和生态制度等五大体系建设,探索生 态文明建设的新举措。2、坚守耕地保护, 确保质量并重转变耕地保护理念,切实从重数量轻质量的传统耕地保护观念向耕地数 量与质量并重的耕地保护观念转变, 积极落实县级下达的耕地保护任务。规 划期间通过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强化管控优质耕地; 通过有序推 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全面提升耕地质量等级; 通过严格执行耕地“先补后 占” 、“占水补水, 占优补优”政策, 实现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双保护。3、优化国土空间, 加强空间管护合理优化国土空间,科学保障生产、生活、生态用地, 促进生产空间集 约

10、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规划期间通过严格划定生 态保护红线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生态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通过合理 划定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建设用地内部空间 结构,强化空间管护,切实实现从“指标规划”向“空间规划”的转变。54、落实节约集约, 盘活存量用地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弘扬“以亩产论英雄、以集约促转型”的发 展理念, 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规划期间从新增建设用地“节流减 量”、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增效”、批而未供土地“减量加速”、城镇低效用地“再 次开发”等方面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并积极探索构建增量撬动存量新 机制,切实实现规

11、划从“增量供地向存量要地”的转变。第十条 主要控制指标(一) 约束性指标令耕地保有量: 到 2020 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 212.00 公顷;令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014-2020 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197.00 公顷以上;令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到 2020 年末,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607.00 公顷以内。(二) 预期性指标令建设用地总规模: 到 2020 年末,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 735.00 公顷 以内;令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2006-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248.19 公顷以内; 2014-2020 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3.00 公顷以内;

12、令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到 2020 年末,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高于 125.00 平方米;令人均农居点用地: 到 2020 年末,人均农居点用地不高于 226.00 平方 米;令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 到 2020 年末,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6地量控制在 35.00 平方米以内;令近五年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2014-2020 年,近五年城市分批次土 地供应率不低于 45%;令存量土地供应占比: 2014-2020 年,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不低于 10%;令基本农田质量指标( 6 度以下基本农田比重):2014-2020 年, 6 度以 下基本农田保持在 71.72%公顷以上;令示范区基本农田

13、保护面积: 2014-2020 年,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保持在 159.00 公顷以上;令标准农田保护面积: 2014-2020 年,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 197.00 公顷以上;令新增建设占用耕地:2006-2020 年,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 51.46 公顷以下; 2014-2020 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 21.00 公顷;令建设占用耕地系数: 2014-2020 年, 建设占用耕地系数控制在 28.77 % 左右;令补充耕地面积: 2006-2020 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低于 109.17 公顷; 2014-2020 年,通过土地整治补充耕地不低于25.00 公顷。(三) 预留指标令 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 2014-2020 年,规划安排新增建设用地预留 指标 0.71 公顷;令 基本农田预留指标: 2014-2020 年,规划安排基本农田预留指标 1.53 公顷。规划预留指标主要用于规划期内需要实施但目前难以定位的交通、水 利、能源、防灾救灾、社会公益、新农村、 农业设施、 旅游、省级重大产业 项目及符合国家和省文件规定的相关建设项目等 。7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十一条 结构调整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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