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金融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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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1、现金管理原则:1)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原则;2)尽量转账结算原则;3)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原则;4)人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和稽核的原则;5)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原则2、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项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3、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1)现金与转账结算凭证的关系2)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开户单位

2、的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核定。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核算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3)现金账目的管理:一个“规定”:现金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七不”要求:不准白条抵库;不准互借现金;不准谎报套用现金;不准出租、借用账户;不准“公款私存”; 不准保留“小金库”; 禁止发行流通变相货币4)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5)严格控制坐支: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其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坐支(即直接支付)。对坐支的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

3、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6)法律责任4、“三票”结算:支票、本票、汇票 银行汇票 汇 银行承兑汇票票 商业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5、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付6、本例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准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7、填写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当用正楷或者行书填写。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挨“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4)阿拉伯数字小写金额数字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或者数字中间

5、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后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伍角叁分”。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

6、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防止分辨不清。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当在其前面加“零;日为壹拾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例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3月8日,则应写成“叁月零捌日”,无须在叁月前加“零”。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8、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7、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9、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自主选择原则: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4)信息保密原则:银行应当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10、银行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讲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

8、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1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见表21)(表21)基本存款账户概念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常委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他组织使

9、用范围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提供文件(证明)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

10、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所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小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一般存款账户概念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非独立核算或分支机构使用范围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

11、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基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提供文件(证明)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

12、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12、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见表22)(表22)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非经营性经营性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1

13、)违反规定讲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有第1)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处以1000元的罚款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款人违

14、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处罚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中1)违反规定的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账户的核准,责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未按规定在其基本存款

15、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6)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3、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有广义个狭义之分,狭义的票据即包括本票、汇票、支票三种。14、票据的法律特征:1)设权性;2)金钱性;3)流通性;4)文义性;5)无因性;6)要式性15、票据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人。基本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票据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16、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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