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力”的国家税务总局49号公告---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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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给力”的国家税务总局49号公告 -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9号)文件。 文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历史渊源 2003年随着防伪税控在全国范围内

2、的全面推广,增值税抵税凭证认证期限问题浮出水面,为了促进纳税人及时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务院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规定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0年起,将申报抵扣期限改

3、为180天。 现实的压力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都能及时在期限内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这符合纳税人自己的利益。除了少数因为企业内部工作失误导致超出认证期的特殊情况外,绝大多数导致超期认证的情况都是源于交易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但是,无论产生什么样的经济纠纷,只要交易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条件,销售方都负有纳税义务,而不受经济纠纷的影响。同时,根据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规定,一旦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就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企业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即使无法收到货款,也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纳增值税。 在上述情况下,由于经济纠纷还在进行中,虽然销售方开具了增值税专

4、用发票,但往往在收到货款前不交给购买方,因此,购买方虽然没有任何过错,但是由于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较晚,而由于超过认证期限而得不到抵扣增值税,不得不承担这部分税收损失。 给力的49号公告 49号公告的发布,解决了现实中的问题,解决了企业因经济纠纷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超期无法抵扣的问题,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压力,正如一些网友在中国会计视野论坛上所说的49号公告真给力。 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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