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债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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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概述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种类一、债与债权的概念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关系又可称为债权债务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指参与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权、债务。(三)、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习惯上又可称为债的标的。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第1款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1)、该条是关于债的法律规定。债是指特

2、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 、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3)、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一经产生,便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债权人便有权利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债务人也有义务依据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4)、法律规定债的意义在于,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定。二、债的种类(一)、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基于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发生的债,为合同之债。特点:1、它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2、

3、它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3、合同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4、合同债具有任意性。(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各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人、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的债。(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几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一定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权利义务关系的债。连带关系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互相牵连,任何一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不得单独退出债的关系,只有全部债得到实现时,全体债权人或

4、债务人才一并退出债的关系。关于连带债务(连带责任)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1、个人合伙债务;2、企业法人联营中的债务;3、委托代理授权不明时的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的责任,第三人明知他人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责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知道对方违法而不表示反对时的责任;4、保证人与债务人的连带责任;5、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债的给付只有一种,当事人无可选择的债,是简单之债。在数种给付中,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的债,是选择之债。(六)、主债和从债主债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债。从债是指从属于主债,其效力受主债影响

5、的债。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债发生的主要原因: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一)合同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因而它是债发生的根据,而且是最普遍的根据。(二)债权行为债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的行为。(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四)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又无法律上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二、债的变更: 、债的内容的变更;、债的主体的变更(一)、债的内容变更债的内容变更,即狭义的债的变更,是指在不改变债的主体的情况下,对债的内容所作的变更。债的内容变更必须具备以下

6、条件:(1)、当时人之间原已存在债的关系。(2)、当事人之间原有债的关系和变更后债的关系均为有效。债的内容变更一般包括:(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变更标的物。(2)、标的数量之增减。(3)、标的物品质、规格之变更。(4)、债的性质之变更,如变租赁为买卖。(5)、履行期限之变更。(6)、履行地点之变更。(7)、履行方式之变更,如变更贷款结算方式。(8)、违约责任条款之变更。债的内容变更方式一般有三种:(1)、依法律规定而变更。(2)、依法院的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变更。(3)、依当事人协议而变更。(二)、债的主体变更1、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

7、三人享有。债权转让合同是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转让债权的协议。2、债务转移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发生债务人的变更。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情形。(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成立方式有两种: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又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是指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并转移于第三人享有和

8、承担。转移的情况有:(1)、继承。(2)、企业合并。(3)、合同承受。简答:简述债务转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有效;协议;可转让性;同意】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指不改变债的内容而发生债务人的变更。债务转移的构成要件有;(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即债务必须合法有效。(2)、须有以债务转移为内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3)、须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凡是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务,均不具有可转让性。(4)、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三、债的消灭: 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混同债是一种

9、民事法律关系,既会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也会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债消灭意味着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引起债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一)、债的履行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债的目的实现,债也就归于消灭。(二)、债的解除解除合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使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行为。(三)、债的抵销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1、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

10、额内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单方主张抵销。(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得主张以其债务与他方后到期的债务抵销。(4)、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5)、抵消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2、约定抵销。约定抵销,又称合意抵销,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使自己所负债务与对方之债务抵销。 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

11、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答:(1)、该条是关于法定抵消的规定。 (2)、法定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时,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抵销。法定抵消属于抵消的一种,是债的消灭原因之一。法定抵消的意义在于,在债务履行上避免了交易的麻烦,节省了交易费用。(3)、法定抵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互;同;期;可;不)、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须双方债务相同,即债的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单方主张抵销。、须双方债务均到

12、履行期,债务先到期的一方不得主张以其债务与他方后到期的债务抵销。、须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消的情形。、抵消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四)、债的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提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法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

13、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回答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答:(1)、该条是关于提存的法律规定。(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提存的意义在于,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来摆脱债务的束缚,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3)、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

14、情况;、须标的物适宜提存;、须经法定程序进行。(4)、提存的效力表现在以下方面: 、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合同所生之权利义务终止。标的物提存后,其所有权原则上转移给债权人,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提存期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五)、债的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六)、债的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当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他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没有自己对自己履

15、行债务的必要,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区分:混同and 混合第三节 不 当 得 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获利;受损;因果关系;无根据(一)、须一方获得利益一方确定获得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一个要件。(二)、须他方受到损害他方确实受到损害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另一个要件。(三)、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一方之所以得利是由于他方受到损害,也就是同一事实引起两方面的结果,即一方受益、他方受损。(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获利一方受益没有合法的原因和根据,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又一个要件。所谓无合法的原因,包括无法律上的根据和无合同上的原因。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害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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