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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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参考资料,下载后可编辑国内外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研究 一、英美法系对专家证人制度的立法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专家辅助人被定义为专家证人,指的是在某一专业领域拥有高水平的科学知识或经验技能,并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可以运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进行客观推断的证人。该制度最早起源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专门知识的人以法官助手的身份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参与诉讼活动。到了18世纪,由于自由主义在西方盛行,出现了当事人也拥有了聘请专家证人的资格,使得证据的收集、质证更加的完整全面。专家证人通过关心法官和陪审团们掌握常人难以理解的专业知识,使其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从而做出最为公正的判决。从

2、本质上说,这种专家证人制度是对抗主义的诉讼模式下的产物,秉持着保障人权和平等公正的诉讼精神,要求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均享有同等的待遇,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存在质疑时,都拥有并行使聘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在该法系中,专家证人制度最为典型的是美国,现以美国为例对专家证人制度进行分析。(一)专家证人的选任方式。美国专家证人的选任方式主要有当事人自主聘请和法院依职权选派这两种方式。由于美国一直采纳的是对抗主义的诉讼模式,奉行当事人主义,因此在诉讼中,通常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来聘请专家参与诉讼。但是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并非没有任何限制或要求,法官可以对专家

3、证人是否有必要参与诉讼以及专家证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水平、诉讼条件进行审查,认为专家证人不适宜参与本案诉讼程序的,可以不同意专家证人出庭。此外,当法庭认为专家证人确有必要参与诉讼时,可以依职权向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指派或聘请专家证人,并要求其提供专家意见报告,以保证诉讼的平等公正。(二)专家证人的诉讼地位。美国对专家证人的定性是:受当事人聘请或者法院指派,具有较高水平专业知识或技能的人,从关心法官和陪审团了解案件事实的角度动身,对案件的专业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肯定的证人。由此不难看出,美国的专家证人在诉讼中处于证人的地位,其所作的证言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成为法官推断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但是专家证人与

4、一般证人不同,一般证人只需要对自身掌握的案件事实如实向法庭陈述,不需要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但是专家证人,可无须过问案件事实,只需要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争议事项作出专业性评判即可。(三)专家证人的权利义务。由于美国的专家证人属于证人的范畴,因此其拥有的权利义务与一般证人的权利义务大致相同,除此之外,鉴于专家证人的特别性,其还具有一般证人所不具有的对当事人和法庭的特别义务。对于当事人的义务来说,专家证人需要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给予当事人专业性意见,并对该意见进行系统的梳理制作成意见报告,在庭审过程中,专家证人要用准确的语言向法庭阐述其意见,接受交叉询问、质证等诉讼程序,发觉对方专家证

5、人意见中的漏洞,同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专家证人有都有保密义务。对于法庭的义务来说,专家证人必须从客观中立的角度动身提出专家意见,必须坚守科学底线,不能被与案件无关的其他因素所影响。 二、大陆法系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规定 现今,大陆法系的国家主要采纳的是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为了弥补法官在专业知识上的缺乏,创立司法鉴定制度。该制度对于有效的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制度的弊端也逐渐显露,因此局部国家纷纷创立了各具特色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来弥补缺陷,其中以意大利成效显著。意大利与中国刑事诉讼状况非常类似,司法机关都是对鉴定意见高度信任,且以此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并认

6、为:司法鉴定是为了“关心、引导法官发觉事实真相、实现公平正义的活动,是司法权正当行使的重要组成局部”。而其中的鉴定人则是关心法官在科学领域进行专业推断的人,即为法官科学辅助人。但是随着刑事案件的激增,欧洲人权运动的不断开展,原有的审判模式已经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在此情况下,意大利公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新公布的法典在合理汲取对抗主义诉讼精神的根底上,借鉴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同时结合本国的纠问制诉讼模式,创立了技术顾问制度,且该制度经过不断的推演,已经日臻完善。(一)技术顾问的选任方式。在意大利,技术顾问的聘请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控辩双方自行聘请技术顾问;二是由国家出资,以公费的形式为当事人聘

7、请技术顾问。通过对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25条的解读,不难发觉,公诉人和当事人是聘请技术顾问的重要主体,聘请人数不得超过鉴定人的数目,同时为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在特别情况,国家可以为有此项需要的当事人聘请技术顾问。(二)技术顾问的诉讼地位。在意大利,技术顾问的刑事诉讼地位并无明确的规定,但是通常认为技术顾问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见解并不是鉴定意见,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仅对鉴定意见的证据资格是否适格及证明能力强弱发表意见,为法官公正的审判提供参考,因此技术顾问并非鉴定人,二者不能混为一谈。但是技术顾问的身份到底怎样定位,至今理论界仍无明确的定论。(三)技术顾问的权利与义务。技术顾问的权利义

8、务并没有以正式条文的形式被固定在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中,而是散见于诉讼法典之中。归结起来,技术顾问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呈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参与整个鉴定过程,且可对鉴定报告和鉴定程序提出质疑;二是在法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就案件的专业性问题当庭与鉴定人进行辩论,阐述自己的见解,检验鉴定结论的正确性。而技术顾问所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是其行为不能对诉讼秩序造成影响,也不能阻碍鉴定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我国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借鉴 (一)我国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规定。随着社会法制化进程的逐步推进,案件的特点不断翻新,法庭审判专业化、科学化标准越来越高,为了解决诉讼中的实际问题,专家

9、辅助人制度领先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应运而生。20_年,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重要法规,首次对“有专门知识的人”怎样参与诉讼、承当何种职能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综合来看,对“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三点:首先,只有在法庭同意的前提下,专家辅助人才能参与诉讼,并发表意见;其次,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等专门性问题提出质证意见,但是也必须答复对其提出的质疑;再次,专家辅助人提出的质证意见,并不属于任何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没有证据效力;最后,专家辅助人的聘请费用由托付人自行负担。虽然两个规定对专家辅助人制度仅作出了简单的原

10、则性规定,但仍是我国司法进程中的一次有益探究,并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绩,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出台奠定根底,并发挥了重要的借鉴作用,但是直至20_年,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才首次在刑事诉讼领域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填补了此处的空白。(二)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是对两大法系的合理借鉴。随着国际化趋势的加强,近年来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相互融合借鉴的程度逐步加深,通过总结长期的实践经验,可以发觉两大法系的专家辅助人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可谓是各具特色,各有利弊,都需要通过不断的变更借鉴使之日趋完善。我国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出台正是在两大法系相互融合的大背景下,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情况而孕育产生的。实践讲明,单纯的借鉴任何一个法系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并不能解决现有的实际问题,反而会衍生出新的问题,只有将专家证人制度和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有益整合,才能推进我国司法鉴定活动的不断进步,而我国的刑事专家辅助人制度正是将两种制度相互结合并进行有益探究的结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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