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顺清、黄真成、周玉恒、李永龙犯故意伤害罪上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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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蔡顺清、黄真成、周玉恒、李永龙犯故意伤害罪上诉案 蔡顺清、黄真成、周玉恒、李永龙犯故意伤害罪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XX)佛刑终字第113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蔡顺清,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怀集县洽水镇珠江村,20XX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上诉人李永龙,男,1980年5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东乡县马圩镇前族村,20XX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

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真成,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怀集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怀集县连麦镇王华乡单竹岗村,20XX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周玉恒,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东乡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东乡县马圩镇邹塘村周家组,20XX年3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顺清、黄真成、周玉恒、李永龙

3、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XX年12月13日作出南刑初字第14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蔡顺清、李永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XX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李永龙、周玉恒在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西三中附近的一个建筑工地上因使用水管问题与李某光等人发生口角并斗殴,后被劝阻而未造成后果,被告人李永龙、周玉恒遂商量要报复李某光等人。之后,被告人周玉恒到南海区桂城纠合了被告人蔡顺清、黄真成及蔡丰清等人,由被告人蔡顺清、周玉恒、黄真成到河西新桂市场购买了五把西瓜刀后一起回到上述建筑工地。当天下午2时许,四被告等人在工地找到李

4、某光、李某认、李某洪等人,双方再次发生斗殴,后李某光、李某认、李某洪被被告人蔡顺清等人用西瓜刀砍伤。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李某光的报案材料及辨认被告人蔡顺清、黄真成、周玉恒、李永龙的笔录、照片,证实被被告等人用西瓜刀砍伤的经过情况,指证被告人蔡顺清砍其第一刀,被告人黄真成手持西瓜刀,被告人周玉恒、李永龙摇墙架逼其下来后被告人周玉恒持木棍打其双脚,被告人李永龙在上午争执后曾声称“下午找人来出这口气”;2、被害人李某认的报案材料及辨认四被告人的笔录、照片,证实被被告等人用西瓜刀砍伤的经过情况,称上午争执后被告人周玉恒、李永龙声称找人来砍李某光,下午周、李二人带人来到工地,其中被告人蔡

5、顺清、黄真成持西瓜刀,被告人周玉恒、李永龙等人持木棍,是被告人周玉恒、李永龙叫李某光从排栅架上下来,被告人李永龙持木棍打李某光双脚,其被被告人黄真成追砍;3、被害人李某洪的报案材料及辨认四被告人的笔录、照片,证实被被告等人用西瓜刀砍伤的经过情况,称上午争执时被告人李永龙对李某光声称“中午去找人来,你等着收尸”,下午被告人周玉恒、李永龙带人来到工地,叫李某光从排栅架上下来,被告人周玉恒用手打李某光胸部一拳,未见过面的人持西瓜刀砍李某光,其及李某认也被人持刀追砍;4、被告人蔡顺清的供述及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交代因被告人周玉恒与工地的其他工人发生争执,其找来被告人黄真成等人找对方评理,后其持西

6、瓜刀砍伤对方三人的事实;5、被告人黄真成的供述及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交代被告人周玉恒找到被告人蔡顺清称被工地的人殴打,叫被告人蔡顺清找人替周出气,其在蔡顺清邀请下一同去到工地,将一名在排栅架上工作的男青年叫下来,被告人周玉恒、李永龙持木棍打该人,被告人蔡顺清兄弟持刀追砍对方的人的事实;6、被告人周玉恒的供述及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交代当天上午与李某光等人因使用水管问题发生争执,其和被告人李永龙被对方殴打不服气,商量叫人来找对方评理,之后其便找到被告人梁顺清,称如果对方道歉就了事,若对方继续欺负就教训对方,后梁顺清叫来被告人黄真成及梁丰清等人一同去工地,途中买了5把西瓜刀,回到工地后,

7、其叫醒被告人李永龙,一起找到李某光等人,将李某光从排栅架上叫下来,李某光叫人打架,其即拿起一根木棍打向李某光的双脚,后双方发生打斗的事实;7、被告人李永龙的供述及指认作案现场的笔录、照片,交代因使用水管问题,其和被告人周玉恒与李某光等人发生争执并被对方殴打,很不服气,便商量打人来报复、出口气,之后被告人周玉恒找来被告人蔡顺清、黄真成等人找到李某光等人,其与周玉恒摇排栅架将李某光逼下来,被告人周玉恒用木棍打向李某光的双脚,周玉恒带来的人追砍对方的人,其亦拿着木棍的事实;8、证人周美其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梁顺清、黄真成的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周玉恒、李永龙扬言要找人回来教训台山人,下午周、李二被告人

8、叫来被告人梁顺清、黄真成等人找台山人打架,周、李二被告人用木棍打,梁顺清、黄真成等人用西瓜刀打的事实;9、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工地的台山工人与江西工人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周玉恒的二个妻舅持刀打斗的事实;10、证人钟某权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蔡顺清、周玉恒、李永龙的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蔡顺清持西瓜刀砍李某光,被告人李永龙持木方打李某光,被告人周玉恒有参与打斗的事实;11、证人陈某光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蔡顺清、周玉恒、李永龙的笔录、照片,证实四名男子持刀与李某光、李某认、李某洪打斗,当时被告人蔡顺清持刀扑过来,被告人周玉恒、李永龙也在场的事实;12、证人伍某元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蔡顺清、周玉恒、李永龙

9、的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周玉恒、李永龙带人来到工人,将李某光、李某认从排栅架上拉下来,被告人蔡顺清持刀追砍李某光,被告人周玉恒、李永龙持木棍打李某认的事实;13、证人邓某雄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蔡顺清、黄真成、周玉恒的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蔡顺清、黄真成、周玉恒在其商店购买了5把西瓜刀的事实;1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四被告人、缴获部分作案工具的经过证明;15、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16、法医学鉴定书及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光、李某认、李某洪均受锐性暴力作用致轻伤。原判认为,被告人蔡顺清、黄真成、周玉恒、李永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10、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蔡顺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黄真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被告人周玉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被告人李永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蔡顺清、李永龙均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蔡顺清、李永龙、原审被告人黄真成、周玉恒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蔡顺清、李永龙、原审被告人黄真成、周玉恒无视国法,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分别根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故二上诉人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Page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丽华审判员 奉芳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二四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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