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水200524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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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水2005240号关于公布镇江市水利局政务公开详细目录的通知各处室、市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市领导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市政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精神,经研究制定镇江市政务公开详细目录,现予以公布。特此通知。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主题词:政务 公开 目录 通知 镇江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5年10月28日印发共印25份镇江市水利局政务公开详细目录一、 镇江市水利局职责权限;二、 镇江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三、 镇江市水利局办事依据;四、 镇江市水利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五、 镇江市水利局办事期限;六、 镇江市水利局办事纪律;七、 镇江市水利局服务承诺;八、 投诉举报办法。一、镇

2、江市水利局职责权限(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水利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

3、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县(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供水、水电价格、财务等调节意见。 (七)组织编制审查全市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境内重点流域、河道、河岸滩涂的治理开发;办理

4、市际河流的有关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负责并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负责并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实施水保治理和补偿费的征收制度,并对有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实施监督。 (十一)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外事、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维护管理费征收,对主要河道和主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承担市人民

5、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二、镇江市水利局行政许可事项本局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限额以内的取水许可审批、市管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市管河道堤防工程占用)审批、市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管河道排污口设置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本局面向社会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包括:限额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核(上报件)、取水许可证年审(法定年检项目,即办件)、长江采砂审核(上报件)、省管河道排污口设置和省管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核(上报件)、省级水土保持方案审核(上报件)、各辖市(区)城市防洪规划(备案)。三、镇江市水利局办事依据(一)、取水许可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6、水法第7条,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119号)第2条、17条,省人大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23、26条,水利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第24条。(二)、市管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市管河道堤防工程占用)审批法规依据: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10条、15条,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0号)第21条。(三)、市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省人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14条,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7条。(四)、市管河道排污口设置审批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34条,江苏省河道管

7、理实施办法第11条,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2、5、6条。(五)、长江采砂审核(上报件)法规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10条,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第9、10、11条,水利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六)、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项,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6条。(七)、水利工程开工审批法规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3项,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管理办法。(八)、各辖市区城市防洪规划(备案)法规依据:江苏省防洪条例第7条。四、镇江市水利局办事程序和办

8、事结果(一)、取水许可申办者持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取水申请书、建设项目建议书、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水源论证分析、取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第三者承诺、年度用水计划申请表等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经窗口及相关内部处室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取水限额以内的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取水限额以上的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上报或不审核上报的决定。审批、审核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许可后由综合窗口发出取水许可证。(二)、市管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含市管河道堤防工程占用)审批申办者持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建设项目平面位置

9、布置图、建设项目对防洪及河势影响的分析、对水质影响的分析等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经窗口及相关内部处室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审批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许可后由综合窗口发出河道堤防占用证。(三)、市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办者持建设项目及自然地理概况、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位置及面积、弃土、弃渣的位置及数量、水土流失预测、防治措施及治理进度、治理费用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效益分析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材料等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经窗口及相关内部处室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审批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批准后由综合

10、窗口发出批复。(四)、市管河道排污口设置审批申办者持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等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经窗口及相关内部处室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7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审批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许可后由综合窗口发出河道堤防占用证。(五)、长江采砂审核(上报件)申办者持长江采砂申请,采砂船舶、船员证书等材料,在满足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可采期要求、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要求、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等条件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报,经窗口及相

11、关内部处室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上报或不上报的决定。审核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批准部门发出河道采砂许可证。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省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未获省政府批准前,暂不受理长江采砂申请。(六)、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办者持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到市水利局申报,经相关内部处室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后由市水利局发出许可批复。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七)、水利工程开工审批申办者持江苏省水利工程开工申请书、项目法人组建批准文件、工程初步

12、设计批准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到市水利局申报,经相关内部处室审核后报局长办公会研究,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后由市水利局发出许可批复。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八)、各辖市区城市防洪规划(备案)申办者持所辖范围内城市防洪规划到到市水利局备案,经相关内部处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同意,即时予以备案。审批不收取任何费用。五、镇江市水利局办事期限:符合水法律法规规定,所需文件资料齐全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一律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取水许可证年审和各辖市区城市防洪规划(备案)即时办理,1个工作日内完成。六、镇江市水利局办事纪律(一)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文明办公,不准违反原则办事;

13、(二)不准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三)不准徇私舞弊;(四)不准利用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红包、礼金、礼品。七、镇江市水利局服务承诺(一)、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以依法行政、文明管理、优质服务为根本目标,牢记群众的需要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群众满意就是我们工作的标准。 (二)、实行文明用语,文明办公。办理公务时使用“您好”、“请”、“请稍候”、“谢谢”、“再见”等文明用语,对来人接待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和蔼。 (三)、 提高办公效率,加快办事节奏。大事小事认真对待,注重实效,注重结果,简化程序,能办的事情马上办,能一次办结的决不让群众跑第二趟,并做到急事急办。确实不能一次办结的,对办理手续、要求和办理时限等一次性解释清楚。(四)、 坚持依法行政,廉政服务,公开办事程序,树立良好的部门形象。八、投诉举报办法市水利局监察室负责受理行政许可事项方面的投诉。对办事人以电话、信件、来访等方式的署实名并留有联系方式的或本人上门投诉的均即时受理,并在30天时间内予以答复,未署实名的在镇江水利网上公开答复。监督或投诉电话:4447017投诉接待部门:监察室 地址:梦溪路40号微夷大厦1520室。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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