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号】防尘管理机构设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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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兰集团温家塔煤矿文件乌温煤发 2012 第28号签发人:郝凤怀关于成立2012年度防尘管理机构的通知各科室、区队:为更好的加强粉尘管理,及时了解井下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情况,正确评价作业地点的劳动条件,提高作业场所的工作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和实现煤矿安全、文明生产,根据工作需要,成立防尘管理机构。组 长:郝凤怀副组长:董 瑞成 员:孙永波 高 俊 高光君 王 俊 郁 军 李 兵刘建斌 王 伟 张 军 张 光 张福祥 杨 白曹继伟 院玉林 赵俊明 康东林 吴虎军 闫 伟杜学技附件:机构职责及防尘管理制度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温家塔煤矿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温家塔煤矿、安委会、成

2、立抄 送:各办公室、各区队(共印15份)附件:机构职责及防尘管理制度一、组织机构职责1、组长是防尘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粉尘防治的各项工作。2、测尘管理机构具体工作在副组长领导下负责本矿范围内的测尘、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检查本矿测尘人员的工作质量、了解评价防尘情况、定期公布和上报防尘、测尘情况。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3、机构内成员负责分管区域内的粉尘防治工作。4、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5、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6、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工作范围,定

3、期对防尘管理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7、建立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经常组织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8、测尘工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条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方法等各项国家和煤炭部规定进行工作。粉尘测定技术性强,各级粉尘测定管理机构、测尘人员必须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准确无误的工作方法完成各项测定、登记报告工作。9、测尘人员应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按照各项有关规定进行准确无误的操作和填写表格、统计、计算和上报。测尘人员有权监督井上、下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

4、者,应及时制止,令其改正,不能解决时,上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10、报告制度:测尘人员每半月向本矿有关领导提供1份测尘结果,以便各级领导掌握防尘、测尘情况和采取对策。二、防尘管理制度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是矿井的五大自然灾害之一,对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身体健康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明确各单位、部门在矿井综合防尘工作中的职责,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杜绝井下粉尘堆积和有效降低粉尘对职工的危害。防止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矿防尘工作的实际情况,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

5、、谁维修”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第一条:矿长对综合防尘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检查各有关部门综合防尘工作开展情况,解决综合防尘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时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保证综合防尘工作正常进行。第二条:矿总工程师直接领导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综合防尘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第三条:煤矿行政副职,对所分管的工作中有关综合防尘的工作负责;财务科对综合防尘工程所需的资金、器材负责。第四条:通风副总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综合防尘工作;各区队负责人相应协助副矿长解决分管业务中的综合防尘问题;各业务科室在分管矿长领导下,负责本科室业务中的综合防尘工作;

6、采掘及辅助单位对所分管的综合防尘工作负责;矿安检科,对各业务科室和采掘及辅助单位所承担的综合防尘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五条:通风科对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制定每年度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参与审查矿井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规程中的综合防尘措施;负责呈报综合防尘报表;负责组织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负责井下防尘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安检科负责对有关防尘法规及各项防尘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综合防尘法规,破坏各种防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参与新采区、采掘工作面的综合防尘措施的验收;参与尘肺病检查、治疗统计工作

7、。第七条:通风队负责采煤工作面两顺槽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护;负责分管范围的防尘设施的安装及维护;负责矿井隔爆设施的安装与维护;负责分管范围的巷道的粉尘冲刷;负责井下水质化验工作;负责矿井粉尘测定工作;负责井下防尘设施及备品配件的统一计划与管理。第八条:机电科负责除掘进巷道和工作面顺槽以外的防尘管路的安装与维修。第九条:综采安装单位负责采煤机内外喷雾、破碎机防尘罩和喷雾装置的安装及综放工作面的架间、放煤口喷雾的安装。第十条:采、掘各区队负责作业范围内的防尘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维护:负责规定区域的粉尘冲刷工作;负责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负责配合通风队做好个体呼吸性粉尘的测定工作。采煤工区负责采煤机

8、负压二次降尘装置的安装与维护;掘进各区负责新掘进的巷道的防尘管路的安装,综掘工区负责安装与维护综掘机内外喷雾及水力负压除尘装置。第十一条:运转队负责本区所管理的皮带机转载点的喷雾洒水设施的使用、管理与维护;负责清理各转载点前后20米范围内顶板、底板及巷帮的煤尘;负责采掘区队之外的巷道底板积尘的清理。第十二条:井下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使用、管理的机电设备和电缆积尘的清理。第十三条:设备科负责防尘仪器、仪表、器材的购置。第十四条:医院负责尘肺病的检查,预防治疗,组织开展接尘人员定期健康检查工作。第十五条:培训负责人制定防尘人员培训计划。第二章 防尘措施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矿井应具备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

9、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皮带巷及新掘进煤巷的水管按每隔50米、其他巷道按每隔10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掘进各区、机电科、通风队在各自分管的范围按上述要求按设齐全防尘管路三通、阀门,并保证三通、闸门能正常使用。第十七条:水源充足,能满足井下连续两小时以上的防尘用水量,地面水池容量不小于200 m3,并有备用水池;水质清洁,水中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几,粒径不大于0.3mm,水的PH值应在69.5

10、范围。第十八条: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通风队负责喷雾装置的安装、回撤;各运煤转载点管理单位负责喷雾装置的使用、管理及维护。第十九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区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安设除尘风机或水射流除尘风机。第二十条:对需进行煤层注水的工作面,由通风队按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实施。第二十一条: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玉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

11、a;掘进机作业时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采掘各区负责采掘机内、外喷雾装置的使用、维护。第二十二条: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新安装的综放工作面的架间及放煤口喷雾装置由支架安装单位一次安装合格后交由采煤区队使用维护。第二十三条:采煤面进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工作面进风巷风流汇合点以里;采煤面回风巷风流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 50米左右,回风巷设有移动变电站时,水幕应设在变电站

12、下风侧不大于20米处;掘进工作面净化水幕应设在距工作面不超过50米位置。采掘工作面的净化水幕由通风队安装合格后交由采掘工区使用维护。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应安设可反冲洗水质过滤器。采煤工作面水质过滤器应安设在进入两顺槽供水管路进口的端头,掘进工作面水质过滤器应设在开门点以里不超过10m处,但所安装的防尘设施必须使用水质过滤器过滤后的清水。水质过滤器由通风队安装合格后,交由采掘使用单位使用、管理及维护。第二十五条:炮掘工作面巷道成巷断面在6m2以上的各类平巷均应安设水射流除尘风机。炮掘工作面的扒装喷雾器、放炮喷雾器、锚喷除尘器、高压远程放炮喷雾装置、水射流除尘风机必须零配件齐全、工作状态完好。上

13、述防尘设施由通风队安装完毕后,交由掘进各区使用维护。第二十六条:对防尘管路及防尘设施的交接验收工作,在新工作面或巷道验收时,由通风科按上述规定牵头组织安检科及有关单位参加。验收交接要填写交接单,由通风科、安检科及交接单位共同签字;防尘管路、防尘设施不按标准安设的不准移交,并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限期完成。凡已移交的管路或设施均由使用单位负责正常使用、管理及维修。第三章 隔爆措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每年初,由通风科、通风队根据矿井实际,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编制矿井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二十八条:通风队负责井下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

14、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大巷等巷道、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道、相邻煤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及半岩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道间,必须用水棚隔开。第三十条:隔爆水棚组的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不得低于如下值:主要隔爆棚区400Lm2、辅助隔爆棚200Lm2第三十一条: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3m,主要隔爆棚区的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区的长度不得小于20m。第三十二条:首排距工作面距离不得小于60m,但不得大于200m。第三十三条: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长度小于200m时不安设。第三

15、十四条:水棚距离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小于100mm,:棚组内的各排水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应与其前后各20m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第三十五条: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第三十六条: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与水槽(袋)同支架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米,特殊情况不得大于1.8米两水槽袋之间的间隙不得大于1.2米。第三十七条:水棚安装完毕,水槽或水袋内必须加满水,并悬挂隔爆设施说明牌。第三十八条:水棚设专人管理,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水槽(水袋)损坏,必须及时更换,并随时补充水量,保持水量充足。第四章 粉尘冲刷制度第三十九条:主要大巷每五年刷白一次,由通风科组织落实,巷修工区实施,并做好记录。第四十条:井底车场、运输大巷、采区上下山、总回风巷,每月冲刷一次,由通风队负责冲刷。第四十一条:采区回风巷、采区运输机巷每周冲刷一次。由通风队负责,并做好记录。第四十二条:掘进工作面30m范围内,由掘进单位每班冲刷一次:30m以外由通风队每周冲刷一次。第四十三条:炮掘工作面在放炮前后施工人员要对工作面 30m范围内的巷道进行冲洗;耙装前冲洗耙装机行程范围段的巷帮和对需装煤岩进行洒水。第四十四条:采煤工作面及回风巷50m(综放面100m)范围内及移动变电站至工作面的范围内由采煤工区每班进行冲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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