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讲义41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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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 税收相关法律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本章2006年考了17分,2007年考了14分,2008年考了6分,2009年考了13分,2010年考了15分。第一节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法院在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P266)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2、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是指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才能变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二、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P267)(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1.选择型。由公

3、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既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对复议不服,还可再向法院起诉。2.选择兼终局型。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后则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3.复议前置型(重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4.复议终局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提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

4、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例题单选题】某县地税局将个体户沈某的纳税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并在认定沈某申报税额低于过去纳税额后,要求沈某缴纳相应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沈某不服,对税务机关下列哪些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由定额缴税变更为自行申报的决定B.要求缴纳税款的决定C.罚款决定D.沈某认为纳税主体应为挂靠单位答疑编号1743410101 正确答案C(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行政诉讼行政复议1.审查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

5、性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适当性2.受案范围不同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3.审理程序规则不同(1)两审终审制;(2)原则上实行开庭审理(1)一级复议制;(2)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确定标准(一)受案范围的概念(二)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也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一个行政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要看被

6、诉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这些权益可以是政治权利、劳动权利、休息权、文化权、公平竞争权、知情权以及受教育权等。注意:该标准也存在例外,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资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二、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P269)(一)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

7、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提示:(1)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主张行政补偿的,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2)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8、行政诉讼的权利。(二)不受理的案件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提示: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一)处分;(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三)降职;(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五)免职;(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

9、予批准;(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示:这类行为既包括这些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查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鉴定等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例如:乡政府把一块土地确权给了甲村,乙村不服,没有复议也没有起诉,过了期

10、限以后,行政确权行为有了绝对的确定力。如果乙村去信访,有权机关(县政府)认为当年的确权行为没有错。乙村不能对后来的维持当年确权行为的重复处理行为提起诉讼。因为后来的行为对其权利、义务影响没有变化,此时法院不受理。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行为。【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政案件中,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2009年)A.曹某为设立公司先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对不予预先核准决定不服提起诉讼B.吴某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某区房管局对此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后吴某了解到房产开发公司向其销售的房屋系超出

11、规划面积和预售面积的房屋,遂以某区房管局违法办理登记为由提起诉讼C.某市政府制发文件,要求凡非本地生产禽蛋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某外地禽蛋制品企业对该文件不服提起诉讼D.某化工厂排污影响王某的鱼塘,王某要求某环保局履行监管职责,遭到拒绝后提起诉讼答疑编号1743410102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选项A,作出预先核准决定属于行政许可行

12、为,该案件属于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2)选项B,房管局对商品房的预售合同进行预售预购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3)选项C,某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非本地生产乳制品须经本市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在本地销售,违者予以处罚,这是一个不针对特定对象,可以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所以外地乳制品企业不可对通知本身提起行政诉讼。故C项当选;(4)选项D,某环保局拒绝李某的请求,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属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三节行政诉讼管辖

13、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种类(P272)(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14、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具体包括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3.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二)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提示: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2.特殊地域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提示: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共同地域管辖(1)经过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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